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南省计生协关于重申禁止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4/2012-13840 文号:湘人口发〔2012〕10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24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5-26 签署日期:2012-04-27 登记日期:2012-05-16 所属机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主题: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文日期:2012-05-16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2-24001

 

 

 

 

 

 

湘人口发〔2012〕10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南省计生协

关于重申禁止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乱收费

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计生协:

2012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2011年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通报》(湘办〔2012〕23号),其中通报了资阳区张家塞乡计生办在办理再生育证时搭车收取优生遗传检测费和“妇幼安康保险”费、鼎城区长茅岭镇计生协在为某村民办理一孩生育证时搭售“妇幼幸福意外保险”。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人口计生工作形象。为此,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重申,禁止各地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收取计划生育押金、合同保证金,禁止在办理生育证等计划生育证件时搭车收取优生遗传检测费、保险费、订报费,或搭售药品、保健品等。各地应将免费办证、免费技术服务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作为“阳光计生”的重要内容,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中予以公示。对办理保险、订阅报刊杂志、购买药品等有偿服务事项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也应予以公示,并注明系群众自愿选择项目。不得将办理计划生育证件与提供有偿服务同时进行,以免给群众造成搭车收费的错觉。在办理有偿服务事项时,须向群众出示“计划生育有偿服务知情同意书”,请其签名备查。

二、禁止在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整治“两非”等案件时,将办案费、误餐费、汽油费等摊派给案件当事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使用,必须按当事人实缴金额开具票据。不得将当事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或罚款以办案费、误餐费、汽油费等票据或白条冲抵,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开具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各地应认真开展 “三乱” 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行为。对发现的“三乱”行为,应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违规收取的资金,须全额退还;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请各市州将整治“三乱”工作情况于5月20日前报我委政策法规处。我委将在适当时候组织督查,发现“三乱”行为的,将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执业日常监控办法,在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扣分。

联系人: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 李志芳;联系电话:0731-84698127(兼传真);电子邮箱:4698105@163.com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舒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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