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公告

索引号:430S00024/2011-01663 文号:湘卫公告〔2011〕3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23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2011-11-15 登记日期:2011-11-28 所属机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主题: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2011-11-29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23008

 

 

         湘卫公告〔201131

 

湖南省卫生厅公告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我厅对本级卫生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现予以公告。

 

                     

 

  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湖南省卫生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卫生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1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1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

1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六条

1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

2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2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2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2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2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2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26、《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27、《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

28、《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

29、《护士条例》第五条

30、《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7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06.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0.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05.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05.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09.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12.0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9.06.01

行政

法规

(24)

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04.0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

1987.12.03

10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委、卫生部发布

1990.06.04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1.12.06

1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4.09.01

13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2.30

14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务院

1999.03.0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

2001.06.20

1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10.01

1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2..4.30

18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02.09.0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国务院

2003.10.01

2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

2003.05.09

2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06.16

22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01.01

2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11.12

24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06.01

2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1.01

2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2005.12.01

27

艾滋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

2006.03.01

28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

2006.05.01

29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国务院

2007.05.01

30

护士条例

国务院

2008.05.12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9.7.20

地方性

法规

6

32

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5.12.26

33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12.01

3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9.01.01

35

湖南省中医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9.01.01

36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8.02.01

37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7.01.01

部门

规章(58

38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1.08.12

39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1.09.12

40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卫生部

1991.12.30

41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2.05.11

42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卫生部

1992.10.31

43

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3.01.01

44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3.03.15

4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94.09.01

46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4.09.02

47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5.06.02

48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5.06.13

49

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8.08.07

50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7.01.01

51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部

1997.06.19

52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99.01.05

53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9.07.16

54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9.07.16

55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

卫生部

1999.07.23

56

中外合资 、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外贸部

2000.07.01

部门

规章(57)

 

57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

2000.07.10

58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0.07.10

59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1.08.01

60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05.01

6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05.01

62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05.01

63

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07.01

64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07.01

65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卫生部

2002.09.01

6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09.01

67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3.05.01

68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3.05.12

69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3.10.15

7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3.11.07

7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交通运输部、卫生部

2004.05.01

72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卫生部

2004.06.01

73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4.11.17

74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

2005.07.01

75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卫生部

2005.9.1

76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卫生部

2006.02.01

77

血站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6.03.01

78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

2006.03.01

7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6.07.27

80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6.09.01

8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

2007.01.01

部门

规章(57)

82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卫生部

2007.02.01.

83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7.07.01

8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7.11.01

85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8.03.01

86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8.05.12

87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卫生部

2008.12.01

88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卫生部

2009.03.01

89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卫生部

2009.03.01

90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9.06.01

91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9.07.01

92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9.10.01

93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2010.08.01

94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10.11.01

9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

2011.05.01

政府

规章(3部)

96

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7.12.30

97

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管理规定(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8.02.27

98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3.07.25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18项)

1、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2、省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医师执业(含中医医师)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

3、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百零七项

4、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法律依据:

《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一条

5、血站设置及单采血浆站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

2)《血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6、级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备注:限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及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审批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9、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十三条

10、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1、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2、使用二类传染病菌(毒)种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1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部分)

备注:部分委托下放,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栓、尿裤、尿布(垫、纸)、隔尿垫、湿巾、卫生湿巾、纸巾、卫生棉(棒、签、球)、化妆棉、手(指)套、纸质餐饮具等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市辖区由市审批许可,县(市)自行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5、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

1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百零五项

17、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和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百零三项

18省立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行政处罚(共 512 项)

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

2、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3、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4、非法采集血液

5、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6、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7、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8、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1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1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1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1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1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1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2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2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及财物,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2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23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2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25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2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8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9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30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31、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2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所受财物,罚款,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33、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4、医疗机构及其人员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35、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6、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3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3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3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4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42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43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44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45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46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47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48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9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 、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50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5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52、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53、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5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5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5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 、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57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58、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59、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0、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61、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62、学校没有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63、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6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65、学校没有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的,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66、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财物(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实施)

法律依据:

《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67、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规定实施卫生监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68、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69、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

70、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71、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72、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

7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74、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

75、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

76、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行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

77、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

78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79、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上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80、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81、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82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83、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8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85、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且拒不校验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86、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87、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88、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89、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虚假证明文件

90、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91、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92、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93、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94、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

95、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

96、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

97、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98、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

99、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

100、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

101、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102、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103、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104、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

处罚种类: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105、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四十七条

106、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四十八条

107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108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109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撤销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1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111、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处罚种类:撤销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1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种类:(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警告、没收财物、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1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1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1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1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1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18、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119、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120、用人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21、用人单位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122、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123、用人单位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124、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125、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126、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127、用人单位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128、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129、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130、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131、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132、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133、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134、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135、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136、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137、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138、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139、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140、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141、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142、用人单位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143、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144、用人单位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14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146、用人单位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147、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148、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149、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150、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15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

152、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

153、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154、用人单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155、用人单位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156、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15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158、用人单位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159、用人单位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160、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161、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162、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163、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164、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未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65、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66、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67、承担尸检任务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

168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69中医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有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170、中医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二条

171、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172、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173、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

174、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

175、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

176、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177、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7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179、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180、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181、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

182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83、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184、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185、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86、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187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188、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189、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90、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9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92、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93、三级、四级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资格证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94、市州卫生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资格证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95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96、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197、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

198、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199、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00、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201、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202、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

203、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04、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05、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06、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许可证件的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207、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20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209、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210、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11、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12、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13、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1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

21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21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

217、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1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规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

21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22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

2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2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且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接种资格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23、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224、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25、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226、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227、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228、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229、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

230、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231、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

232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

233、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234、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235、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236、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237、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

法律依据:

1)《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38、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

239 血站、单采血浆站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40、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

处罚种类:没收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24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242、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243、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

244、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245、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246、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247、对卫生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

24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

249、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财物

法律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250、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

251、医疗机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

252、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

253、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的

254、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情节严重的

255医务人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暂停执业活动、吊证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256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257医疗机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

258医疗机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259医疗机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九条

260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处罚种类: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

261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 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

262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263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264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265医疗卫生机构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266、医疗卫生机构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267、医疗卫生机构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处罚种类:处罚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二十九条

268、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269、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270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71、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27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

273、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274违反《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逾期不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275、核设施运营单位拒绝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与检查

276、核设施运营单位拖延、隐瞒、谎报或拒绝报告有关资料和数据

277、核设施运营单位管理不善,对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造成意外照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78、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外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79、鼠疫地区从事猎捕旱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遵守卫生防疫规定,或者在猎捕旱獭结束后,猎捕人员没有按规定,到猎捕旱獭地的县鼠疫防治机构或其设置的卫生检疫站办理登记,未经­检疫无鼠疫体征离开猎捕旱獭地区或者出售的旱獭皮没有经­加工达到卫生合格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80、违反《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出售、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獭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81、单位和个人参与、中介或直接从事假劣预防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82、非法经­营、出售预防用生物制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83、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规定范围预防性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84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285、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未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的

286、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87、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8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289、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290、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29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92、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93、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94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295、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296、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考务工作管理,出现严重差错的;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处罚种类:取消考点资格

法律依据: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297、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执业医师出具伪证

处罚种类:注销注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298、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299、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300、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

301、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302、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303、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他医疗气功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30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305、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306、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

307、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

308、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

309、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

310、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1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的以及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312、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

313、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

314、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

315、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

316、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17、医疗卫生机构没有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318、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没有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没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319、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没有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没有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没有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没有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320、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321、医疗卫生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没有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322、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没有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23、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没有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或者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

324、生产经­营法定禁止的消毒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325、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326、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

327、使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

328、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29、经《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逾期仍不改进的

330生产、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未经检测的

331生产、进口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332伪造、涂改、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的

333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或者娱乐用品的

334、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35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

336、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证明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3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暂停使用资质证书、收回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38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39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340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341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42、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343、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财物、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44、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345、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不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执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346、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347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348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4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35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35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3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35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54、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355、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

356、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

357、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

358、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359、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60、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61、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62、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363、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364、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6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36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6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

36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69、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370、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改

法律依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371、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

372、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

373、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法律依据: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37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卫生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375医疗机构提出以下会诊邀请的: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76、医疗机构派出医师外出会诊有以下情形的: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77、医疗机构违反会诊收费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378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37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

380、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381、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382、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

法律依据:

1)《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2)《献血法》第十八条

383、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84、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

385、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

386、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

387、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

388、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389、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

390、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391、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

392、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

393、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

394、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

395、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

396、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

397、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

处罚种类:警告、注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98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99、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400、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401、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402、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03、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04、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405、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406、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

407、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408、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

409、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410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逾期不改的

411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逾期不改的

412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逾期不改的

413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逾期不改的

414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逾期不改的

415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逾期不改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16、中医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17中医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18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419、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420、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421、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422、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处罚种类: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

法律依据: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三十二条

423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424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425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426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印鉴卡、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427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428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429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430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431医师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432、医师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433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警告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434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435、放射工作单位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436、放射工作单位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437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438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439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440、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441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442、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443、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444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445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446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447、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448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相应资格

法律依据: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449、单采血浆站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450、单采血浆站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451、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452、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453、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454、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455、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456、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457、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458、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459、单采血浆站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460、单采血浆站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461、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单采血浆站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46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处罚种类: 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463、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464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465、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466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467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468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469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470、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71、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472、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473、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74、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475、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476、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477、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78、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479、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480、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

481、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服务对象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的

482、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483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逾期不改的

484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逾期不改的

485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逾期不改的

486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逾期不改的

487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逾期不改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88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和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89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490、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491、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492、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493、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494、拒绝监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495、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496、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497、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498、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499、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500、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501、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50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503、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504、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505、违反规定,不履行计划免疫义务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拒不改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06、违反规定,非法经­营疫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507、违反《湖南省计划免疫办法》规定,使用损坏、变质疫苗;接种器具不严格按规定消毒,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一匙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08医学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509、医学鉴定人员接受有关人员的吃请和财物或者私自会见有关人员的

510、医学鉴定人员泄露秘密或者其他有关情况的

511、医学鉴定人员故意作出虚假医学鉴定结论的

处罚种类:取消医学鉴定员资格

法律依据:《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512指定医院不认真履行医学鉴定职责又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取消指定医院资格

法律依据:《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513定向毕业生不按照合同从事农村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定向奖学金和培养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强制(共29项)

1、非法采集血液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4、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5、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6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7、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强制种类:强制退还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0、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11、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强制种类:销毁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2、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强制种类:销毁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3、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14、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15、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16、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17、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强制种类:销毁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8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9、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20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强制种类:隔离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21、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强制种类:消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二十七条

22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强制种类:隔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三十九条

23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强制种类:封闭或封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十二条

24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强制种类:火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5、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强制种类:消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2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强制种类:封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强制种类:封存、消毒、销毁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28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强制种类:检疫

法律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条

29、 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四)行政确认(共3项)

1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对医疗事故等级的确认

法律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3、对指定医院医学鉴定人员的确认

法律依据:

《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

(五)行政裁决(共3项)

1、医疗事故赔偿裁决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2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3、两个以上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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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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