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范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我委制定了《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印发,请在制定本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予以参照。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继续有效。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一)处罚依据(正文加粗部分为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没有违法所得,未导致不良手术后果的;
⑵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超执业范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不满10例,未导致不良手术后果;
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超执业范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10例以上不满50例,未导致不良手术后果的;
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⑶在非注册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10例以下,未导致不良手术后果的;
⑷个体医疗机构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3例以下,未导致不良手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超执业范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手术后果的;或者施行50例以上不满100例,未导致不良手术后果的;
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和医师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手术后果的;或者施行50例以上不满100例,未导致不良手术后果;
⑶在非注册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手术后果的;或者施行10例以上不满50例,未导致不良手术后果的;
⑷个体医疗机构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手术后果的;或者施行4例以上不满10例,未导致不良手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超执业范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严重不良手术后果的;或者施行100例以上,未导致不良手术后果的;
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和医师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严重不良手术后果的;或者施行100例以上,未导致不良手术后果;
⑶在非注册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严重不良手术后果的;或者施行50例以上,未导致不良手术后果的;
⑷个体医疗机构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严重不良手术后果;或者施行10例以上,未导致不良手术后果的;
⑸曾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九条: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初次违法,没有导致他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⑵为他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初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2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⑵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当事人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⑶2次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3次以上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⑵曾因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⑶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导致不良手术后果的;
⑷单位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⑸因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至6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初次违法,且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2次实施假手术,或手术致使他人轻微伤,或导致当事人违法生育的;
⑵进行2次假医学鉴定,或因假医学鉴定导致他人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的;
⑶2次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或因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4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3次以上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⑵曾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⑶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导致两人以上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⑷单位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至六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5000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计划生育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伪造、变造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计划生育证明的,初次违法,尚未使用且没有导致严重后果,并主动配合上交或销毁伪造、变造证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⑵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初次违法,主动追回已售出或上交已购买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伪造、变造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计划生育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伪造、变造、买卖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已经使用,并导致2人以下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⑵2次以上不满5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5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计划生育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5次以上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
⑵因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受过处罚,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⑶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后,拒不接受调查,拒绝上交伪造、变造、买卖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
⑷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导致3人以上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严重不良后果的;
⑸单位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基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至10倍罚款。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处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现为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初次违法,没有导致不良医疗后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次以下,没有导致不良医疗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4次以上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⑵因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⑶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导致他人身体伤害或其他严重医疗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下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一)处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现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擅自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初次违法,未导致不良医疗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擅自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导致不良医疗后果,或者从事3次以下,未导致不良医疗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擅自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4次以上的;
⑵因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擅自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曾受过行政处罚,又继续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或擅自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擅自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导致严重不良医疗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过期限30日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非行政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过期限30日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拒不校验的。
处罚基准: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八、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一)处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现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初次违法,尚未使用并没有导致严重后果,并主动追回上交经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2次以上5次以下的;
⑵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已经使用的,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⑴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6次以上的;
⑵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导致不良后果的;
⑶因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九、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
(一)处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初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⑴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多次收取费用的;
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⑴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在社会上导致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5倍的罚款;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没有导致不良医疗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导致不良医疗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因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受到过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导致严重不良医疗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1名没有依法取得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2名以上4名以下没有依法取得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4000元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⑴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4名以上没有依法取得
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
⑶因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初次违法,未经使用,主动上交或及时追回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的,并处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达2次以上5次以下的;
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一次性出具2份以上5份以下虚假证明文件的;
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导致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⑴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6次以上的;
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一次性出具虚假证明文件6份以上的;
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后,又继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⑷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的,并处1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三、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初次违法,尚未使用并没有导致不良后果,并主动追回上交经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2次以上5次以下的;
⑵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已经使用的,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6次以上的;
⑵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导致不良后果的;
⑶因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四、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且未导致不良医疗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2次以上5次以下,未导致不良医疗后果的;
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导致不良医疗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5次以上的;
⑵因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导致严重不良医疗后果的;
⑶曾因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十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初次违法,尚未导致严重后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1000元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出具2份以上5份以下虚假证明文件;
⑵做假手术达2次以上5次以下;
⑶因做假手术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⑷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导致他人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一次性出具6份以上虚假证明文件的;
⑵做假手术达6次以上的;
⑶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做假手术受过行政处罚,又继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做假手术的;
⑷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做假手术导致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十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一名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初次违法,未导致不良医疗后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2名以上5名以下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未导致不良医疗后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6名以上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⑵因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导致严重不良医疗后果的;
⑶因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2倍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3倍罚款。
十七、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
(一)处罚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没有导致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导致1人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⑴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导致2人以上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或1人违法生育2个以上子女、骗取2次以上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⑵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以牟利为目的的;
⑶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
十八、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一)处罚依据: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条: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组织、介绍人次计算,每人次处5000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2000元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没有违法所得,被组织、介绍的孕妇没有实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或者组织、介绍行为尚未成功就被发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每人次处2000元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有违法所得的。
(2)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组织、介绍人次计算,每人次处5000元罚款。
十九、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
(一)处罚依据: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主动向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相关情况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被人口计生部门发现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曾因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被人口计生部门发现后,拒不接受调查的。
处罚基准:处以3000元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