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24004
湘人口函〔2011〕15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湘人口发〔2007〕32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如何理解的函
韶山市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湘人口发〔2007〕32号〈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如何理解的函》收悉。
你院函称,你院正审理一起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案,被征收人所在村因道路拓宽改造,被征收了部分土地。
由于过去征地补偿费是按人头平均分配的,一些地方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为了多分配到高额的征地补偿费,不少人选择违法多生育子女,我委32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本意就是通过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来尽量遏制此类违法行为。该规定应理解为发出征地公告至纳入征地规划土地的全部征地补偿费分配结束期间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复。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市州人口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