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08-25008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
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有关程序与制度》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8〕30号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市州计生委: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2001年8月5日下发的《省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有关程序与制度》的通知》(湘计生政发〔2001〕4号)按照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重新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有关程序与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培训制度
1.国家每出台一部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及时组织全委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学习。
2.每年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全委公务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其中必须有政策法规学习内容。
3. 每四年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与省政府法制办共同举办一次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证、换证培训班,系统地学习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务知识。
4.人事处牵头制定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等纳入培训学习内容。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各业务处室以委名义起草的或者本委与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交政策法规处就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确认书;规范性文件出台后10日内,由政策法规处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1年内,每半年向制定机关报告一次实施情况;1年后,每年报告一次。并报请制定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行政执法资格考核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执行。
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吊销《湖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批准和取消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人工授精业务的资格,对单位执行“一票否决”,查处重大恶性案件或者突发性事件等。
实施上述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
由政策法规处按照规定填写省人口计生委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备案。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听证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省纪委、监察厅驻省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室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诉、检举。本委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之前,应当按规定告知相对人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对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和获得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的权利。相对人要求听证的,依照《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听证(政策法规处进行调查的,由监察室牵头组织听证)。没有组织听证的,不得作出处理决定。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管理相对人对本委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人口计生委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政策法规处受本委委托,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本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及有关证据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本委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期间,本委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本委认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停止执行。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本委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由政策法规处承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关具体工作。
管理相对人不服本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委委托政策法规处或者律师参加诉讼。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本委左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到庭应诉。在诉讼过程中,本委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诉讼期间,本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本委认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停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本委如不服,由政策法规处承办上诉的有关具体工作。对于生效的法院判决,本委应当认真履行。
上述程序与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 政策法规 制度 印发△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 |
法制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