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08-25003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执法职权分解制度》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8〕25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2006年10月8日下发的《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人口计生委执法职权分解制度>的通知》(湘人口发〔2006〕28号)按照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重新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执法职权分解制度
一、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一)行政处罚职权: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6.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7.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8.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
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1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12.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
14.买卖、出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1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6.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
1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或者没有依法取得相应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8.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和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
19.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实施机构:科学技术处
立案岗位(执法人员:龚豫湘、徐勤)
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彭祥兴、刘红华)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武昆、左翼)
决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决定岗位(李万郴、彭振国)
19.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孕检证明;
20.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
21.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22.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
23.出具假婚育证明、孕检证明;
24.经督促,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或者交验婚育证明,以及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5.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管理职责。
实施机构:流动人口管理站
立案岗位(执法人员:周英球、郑敏)
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刘晓雄、钟勇平)
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武昆、左翼)
决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决定岗位(李万郴、彭振国)
(二)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1)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写出立案报告,经处室负责人签字报批准人批准;
(2)批准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3)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人员;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4)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6)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并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核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②提出意见并将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负责人批准。
B.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核
①作出吊销执业资格、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万元以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调查人员;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呈报决定岗位负责人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1)签发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由委主要负责人签发;
(3)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其他行政行为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同意
实施机构:科学技术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龚豫湘、徐勤)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彭祥兴、刘红华)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处
审核把关岗位(执法人员:武昆、左翼)
决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决定岗位(决定人:彭振国)
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同意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委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7)送达行政确认决定书。
2.审查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发现行政许可事件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处长签字后送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5)办理时限为6天;
(6)制作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送达申请人;
(7)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事实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法律上进行审核把关(审核是否属于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2)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呈批准人决定;
(3)办理时限为5天。
4.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3)办理时限为6天;
(4)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文书。
(二)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初审
实施机构:科学技术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龚豫湘、徐勤)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彭祥兴、刘红华)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处
审核把关岗位(执法人员:武昆、左翼)
决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决定岗位(决定人:彭振国)
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委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7)将《初审意见书》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查批准,《不同意上报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2.审查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发现行政许可事件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处长签字后送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5)办理时限为6天;
(6)制作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送达申请人;
(7)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事实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法律上进行审核把关(审核是否属于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2)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呈批准人决定;
(3)办理时限为5天。
4.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3)办理时限为6天;
(4)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文书。
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 政策法规 印发△ 通知
抄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