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由政府安排从非少数民族地区移居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居民能否执行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24/2008-84099 文号:湘人口函[2008]7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8-25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1-01 签署日期:2008-10-28 登记日期:2008-11-13 所属机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主题: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文日期:2008-10-29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08-25002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由政府安排从非少数民族地区移居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居民能否执行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的批复

湘人口函〔200871

 

常德市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非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居民移居少数民族地区后能否执行少数民族再生育政策的请示》(常人口〔20087号)收悉。请示称:鼎城区许家桥回维乡是1984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民族乡。2006年至今,该乡按照市、区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的要求,共接纳安置石门县皂市水库土家族移民70户,244人。现在,这部分移民认为:自己移民到少数民族地区是政府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地方性法规)第22条关于“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移民在计划生育方面也应享受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多次到常德市政府上访。为此,特向我委请示这些移民能否享受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政府统一安排从非少数民族地区移居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移民,可以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

此复。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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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由政府安排从非少数民族地区移居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居民能否执行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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