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22002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统一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湘文市[2011]130号
各市州文化(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为加强全省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要求,确保文化行政许可的合法、公开,应广大基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人员和广大经营业主的要求,借鉴外省的做法和经验,省文化厅决定对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统一换发新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省统一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照《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制定2005-2010年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检查全省文化行政部门贯彻执行省厅文件的情况;统一全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书写格式规范,实现证号统一,编码统一,打击倒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网吧网上审批备案体系,使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工作在上级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建立健全全省网吧数据资源库,为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完整准确的统计数据,指导我省网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新证特点
新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省文化厅统一印制,证件右上角标注有“湖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证件专用章”,省厅参照身份证编码方式给每个网吧科学编码,编码具有唯一性,是今后文化行政许可机关重新审核登记和文化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社会群众监督文化行政许可工作和网吧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
三、换证范围
全省范围内正常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均须统一换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发:
1、网吧《营业执照》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注销的;
2、持有已经被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3、持有伪造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5、未到原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而自行终止经营活动,原发证机关依法认定不予换发的。
四、材料准备
各网吧经营单位须向原实施行政许可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对照原件,存复印件。新证下发后凭原件正副本领取新证);
2、公安机关网络安全许可证件复印件;
3、网吧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年检证明;
5、填写规范的“湖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换证登记表”(附件1)。
以上材料齐全,方可换领新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含副本)遗失的,需提交含有网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同时登报声明作废,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并由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五、换证流程
1、各网吧经营单位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准备好有关资料,交原实施行政许可的文化行政部门;
2、实施行政许可的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换证材料的收集、核对、初审。经审核无误,并填写好本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汇总表(附件2),公示一周(公示方式由各地自行选择,并告知各经营单位)。公示结束后加盖公章交市州文化行政部门。
3、市州文化行政部门综合全市州情况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省文化厅。
4、省文化厅按照报送时间的先后顺序,在湖南文化市场网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结束后,按照新的方式统一编号、核制证件,发回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门。
5、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将证件发回给原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州)、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发证机关”处盖章后,收回原证,将新证发放给各网吧经营单位。
六、证件管理
1、新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印制和换发工作不收取下级行政机关和网吧经营单位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省文化厅承担。换证结束后,省文化厅在湖南文化市场网建立专门的查询平台和信息比对系统,接受社会监督,方便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查阅。
2、新证为网吧的身份识别标识,任何单位不得私借、出租、转让,不得涂改、污损,不得用作质押、抵押等用途。
3、各网吧经营单位必须在其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件。
4、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每年对网吧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并在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检查时间,加盖公章。年度实地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以电子表格的方式报省文化厅。
5、本次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如有网吧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三者之一要求变更的场所,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文化厅统一打印制作许可证。省文化厅制作好证件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实施行政许可的文化行政部门盖章发放,省厅制证和邮寄所占用的时间不计算到行政许可规定工作日之内。
七、时间安排
第一批:株洲市、湘潭市,在10月底前完成;
第二批:衡阳市、郴州市、永州市,在11月底前完成;
第三批:娄底市、邵阳市、怀化市,在12月底前完成;
第四批: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在2012年1月底前完成;
第五批:长沙市、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在2012年2月底前完成。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现实意义,明确一名负责同志牵头,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制定本地区换证工作的时间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地区换证工作。
(二)广泛宣传。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通过召开经营业主大会、印发本通知、协会上门宣传等方式,将文件要求传达到每一个经营场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要利用日常巡查的机会,督促经营业主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三)公开透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符合条件准备上报换证的单位名单,通过上网、公告等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广大业主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举报。对群众的举报,要认真查实,公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开。省文化厅举报电话:0731—85286046。
九、责任追究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利用本次换证工作,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时纠正违规行政行为;要严格审查证照许可内容和实际经营情况,对擅自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未报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利用此次换证工作收取费用或者强制搭车收费的;
2、审核把关不严,致使虚假、伪造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报的;
3、利用换证之机,为亲属等人开办网吧提供便利的;
4、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的。
十、监督检查
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和行政许可机关沟通,互相监督制约,共同维护文化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省文化厅、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各地完成《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后,开展实地检查。对未参与统一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场所,一律视为无证经营,取消其经营资格,所造成的损失,由原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承担。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一律通报批评,并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