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 农业厅 卫生厅 工商局 质监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2/2009-00925 文号:湘商运调〔2009〕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2201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2-16 签署日期:2009-01-15 登记日期:2009-09-30 所属机构:省商务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1-15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 农业厅 卫生厅 工商局 质监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打击私屠滥宰


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公安局、畜牧水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8]486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省商务厅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湖南省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工商 监管方案 通知


                                                                              


 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09年1月15印发


                                                                              



湖南省开展打击私屠滥宰


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为净化猪肉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对生猪产品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强化执法,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努力完成整治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症结,理清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落实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找准薄弱环节,重点攻坚。要明确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层层落实责任。


(三)协同配合。各部门要从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严格履行部门职责。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协同,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二、整治目标


巩固去年开展的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商务、公安、畜牧水产、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通过专项整治,县级以上城区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一)生猪进屠宰场前产地检疫率100%


(二)调运的生猪耳标佩带及持证(检疫证)100%


(三)病死猪病害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率100%


(四)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的生猪产品100%实行定点屠宰许可或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五)肉制品加工企业100%建立健全台账制度;


(六)定点屠宰率实现100%


(七)屠宰企业100%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及有关证件;


(八)屠宰企业100%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实现同步检疫;


(九)屠宰企业100%健全进货、出厂检验制度;


(十)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十一)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并建立肉品进货台账;


(十二)市场、超市猪肉销售者100%建立肉品进货台账,公示检疫证明,并向购买者提供购货凭证。


三、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二)工作分工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定点屠宰厂(场)证书和标志牌换发工作,并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一经发现,按权限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猪行为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


3、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的行为。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实行驻场检疫,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要严格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屠宰过程中要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病害猪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禁止不合格的生猪入厂(场);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情况,发现不执行相关的规定,要按照《条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发现屠宰病死猪、经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重大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猪病害猪肉。发现定点屠宰厂(场)为制售病害猪肉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社会上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猪肉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5、严厉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猪肉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集贸市场猪肉销售摊点、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依法打击销售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6、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和变质猪肉等流入餐饮和食品加工环节


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质监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制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食品加工环节,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各级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治要求


()要充分认识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克服松懈麻痹和消极厌战情绪,时刻绷紧猪肉质量安全这根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再接再厉,继续努力,打一场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维护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攻坚战。


(二)各市州商务、公安、畜牧水产、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各市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整治方案,提出具体措施,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联合执法与单独执法相结合等方式,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要通过专项整治,建立部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元月25日前,各市州和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及动员部署,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制定和细化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


(二)检查整改阶段:2009年元月25日至20094月底,开展对生猪养殖、调运、屠宰、批发、加工、零售、消费等产、销全过程检查;严查生猪和猪肉市场准入、检疫、交易和退市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窝点;依法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病死猪病害猪肉、注水猪肉和含有“瘦肉精”残留猪肉等违法行为;各市州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要曝光一批严重违法犯罪典型。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095月。各市州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自查自纠,要组织人员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肯定,对工作开展差的通报批评,要通过这次整治行动建立和完善专项工作机制。省里将在适当时候组织联合督查组进行检查,并将迎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合督查。


六、信息报送


(一)请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于2009年元月25日前传真至省商务厅。


(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综合当地各部门的整治工作情况,在3月底和4月底前分两次将阶段性专项整治成果和有关整改情况报省商务厅。


(三)525日前,请各市州商务局将为期半年的整治工作汇总情况报省商务厅;请省直有关部门将汇总情况在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省商务厅,以便综合全省情况上报。


省商务厅联系电话:0731-22895062289501;传真:2289506;电子邮箱:scyxtjc@163.com;联系人:叶文琳、单令华。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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