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2/2009-00923 文号:湘商建设〔2009〕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2202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2-07 签署日期:2009-01-05 登记日期:2009-09-30 所属机构:省商务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1-06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商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以下简称《拆解规范》,见附件1),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切实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拆解规范》的重要意义


《拆解规范》是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对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升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环保、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各市州商务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拆解规范》的重要意义做好《拆解规范》宣传贯彻工作,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拆解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其内容和特点,为顺利实施标准奠定基础。  


二、积极做好《拆解规范》的实施工作


《拆解规范》的实施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标准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有关要求、作业程序等内容适用于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对涉及安全、环保的有关强制性条款(附件2),必须严格执行;对其他推荐性条款,鼓励企业自愿采纳。各市州商务局要积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增加投入,提升企业管理、设施和技术水平,以尽快适应执行标准的要求。


三、加强对《拆解规范》实施的监管


《拆解规范》于200911开始实施。所有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都要达到其规定的强制性条款要求。20081231日前批准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一年内,要按照《拆解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款达标,并将作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2009年度核查工作的重要内容200911以后申请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按照《拆解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年第307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各市州商务局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拆解规范》强制性条款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强制性条款要求,或者不按强制性条款规定作业的企业要责令改正,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要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纳入日常化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


四、加大《拆解规范》的宣传力度


《拆解规范》结合我国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实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场地、设备、人员、拆解作业程序,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注重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和申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各市州商务局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加大对《拆解规范》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市州商务局要以贯彻实施《拆解规范》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秩序,推动企业技术升级和改造,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款


 


 



 


                            二○○九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报废汽车   技术规范   贯彻   通知


                                                            


抄送:商务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协会、相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09年1月6印发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2008


强制性条款


 


4.1.2  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放)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渗漏。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透的材料建造,防渗层至少1厚粘土层,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其它人工材料,要保证不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存储场地周边要设置导流渠。)


4.1.3  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


(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环境敏感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风、防雨设施。)


4.1.5  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与其相接的排水沟。


(能对分离的废油进行回收,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的水质满足三级排放标准的要求。)


4.2.2  具备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并配有专用的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


(最好是可升降的台架,便于工人在底部排泄燃油等废液,废液要存放在不相容的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各类容器有明确标识,容器能防漏、防洒溅。)


4.2.3  具备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存储、引爆装置。


(车内直接引爆装置;或拆除后存储、引爆装置,由汽车生产单位提供或企业购置,确保安全气囊引爆避免事故。)


4.2.4  具备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


(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提供。)


4.2.5  具备分类存放含聚氯联苯或聚氯三联苯的电容器、机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容器。


(这类物资有再利用的价值,但属于危险物,应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明具体物质名称,并设置危险废物警识标志。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4.4.2  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防设施。


(灭火器、消防水池、沙池等及消防通道。)


4.4.3  各类废弃物的存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污染控制标准》)


5.1.1  检查报废汽车发动机、散热器、变速器、差速器、油箱等总成部件的密封、破损情况。对于出现泄漏的总成部件,应采用适当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体或封住泄漏处,防止废液渗入地下。


(回收企业对报废汽车入场的详细检查,及时处理泄漏问题,是为最大限度的排除废液污染。)


5.2  拆解预处理


a)拆除蓄电池,拆除液化气罐;


b)直接引爆安全气囊或者拆除安全气囊组件后引爆;


c)在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车内的废液;(专用工具为抽油机、抽液机。)


d)用专门设备回收汽车空调制冷剂;


(拆解预处理参考了《欧盟报废汽车指令》中拆解处理最低技术要求,目的是排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


5.3.3  应与其他废弃物分开存储。


(待拆报废汽车应有专门的存放区域,不得与其它废弃物混放。)


5.5.3  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


(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必须用不同容器分类回收,并达排空标准。)


5.5.4  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应分别回收。


(目前主要是CFC-12HFC13a两类制冷剂、回收储存设备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提供)


5.6.1  应使用各种专用密闭容器存储废液,防止废液挥发,并交给合法的废液回收处理企业。


(盛装废液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材质和衬里与盛液相容,不相互反应。)


5.6.3  对存储的各种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进行标识,避免混合、混放。


(避免因容器元件的混淆导致的混合、混放,污染容器和可再利用零部件。)


5.6.4  对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


5.6.5  容器和装置要防漏和防止洒溅,未引爆安全气囊的存储装置应防爆,并对其进行日常性检查。


5.6.6  拆解后废弃物的存储应严格按照GB18599GB18597要求执行。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分类存放在专门的收集容器和存贮设施内,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在厂区内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5.6.8  固体废弃物应交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废物处理单位处理,不得焚烧、丢弃。


5.6.9  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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