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3-18004
湘水办[2013]47号
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农民群众
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水利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兴修小型农田水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健全和完善小型农田水利由农民群众自建自管的新机制,改善农业灌溉条件,促进农业增产增收,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支持和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支持和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
支持和鼓励农民群众
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和《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等规定,为引导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充分发挥受益农户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民群众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主体,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组织本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建后管护等具体工作,并接受县级水利部门、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
二、支持和鼓励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行政村(居委会)内的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三、除中央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明文规定的外,对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标准、技术要求不高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其工程建设可以由村级组织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筹资筹劳、矛盾协调和财务管理。
四、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深入现场查勘,广泛征求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的意见,科学编制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经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是安排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应遵守规划。
五、县级水利部门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化、生态化、科学化的建设原则,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相关规程规范,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认真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按工程类型做好工程典型设计。村级组织应根据项目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六、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年度小型农田水利的投资规模、范围及建设内容。村级组织通过民主决策选定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年度建议计划;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县级规划、群众筹资投劳、机制完善等情况,审核并公示预选项目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七、村级组织应督促工程建设进度,聘请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工程技术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采取技术发包、村民自建等方式,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八、村级组织应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选用水户代表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管理方式、材料采购、施工责任人及质量要求等内容应当张榜公示;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公示工程验收和资金开支情况。
九、工程完工后,县级水利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一定规模的财政投资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具体规模由各地确定;其他有财政投资的工程,由乡镇水利站组织验收,并由县级水利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按一定的项目比例组织抽验;村内自筹的工程,由乡镇水利站组织村级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应有村级组织、农民代表参加。
十、各地要制定奖补办法,明确补助标准,提高工作透明度。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优先安排农民筹资投劳积极性高的地方,实行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先建后补。
十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在工程完工验收后,村级组织应向县级水利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经审核后,送县级财政部门结算报账。
十二、建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应明晰工程产权和管护责任。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工程,在不改变其所占土地权属的前提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并负责管护;受益农户较多的工程,其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并负责管护。村级组织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工程运行管护的规章制度,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十三、县级水利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水利站要安排专人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加强工程现场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并建立健全工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