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决定〉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9/2012-13833 文号:湘水办〔2012〕4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180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11-16
签署日期:2012-10-15 登记日期:2012-10-15 所属机构:省水利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2-10-15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2-18005

 

湘水办〔201247

 

 

关于进一步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决定》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有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增强县级政府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第249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现就涉及水利方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省级立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由县(市)水利(水务)局直接将其行政区域内需省级立项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省水利厅审批。省级立项水利基建项目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意见》执行。

    2、关于省级立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由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直接将省级立项的大、中型及适用中央、省级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小型、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材料报省水利厅审批。

    3、关于1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1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及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市州水利(水务)局(对于其直接管理水库大坝)或者县、市水利(水务)局审查同意后,将大坝注册申报材料报省水利厅注册登记。

    4、关于防洪大堤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由申请人将防洪大堤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县(市)水利(水务)局审查批准。对需利用洞庭湖区防洪大堤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按照洞庭湖治理规划和防洪安全要求,需报省水利厅备案,重要项目还需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5、关于江河(含洞庭湖)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由申请人将江河(含洞庭湖)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县(市)水利(水务)局审查批准。对洞庭湖区的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进行填堵、占用或拆毁的,按照洞庭湖治理规划和防洪安全要求,需报省水利厅备案,重要项目还需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6、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本次扩权范围为省财政直管的79个县(市),湘西自治州各县(市),长沙县,望城区。不属于扩权范围内的县(市)仍按原由程序报批。各级水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249号令,制定或者修改审批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

 

附件:

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涉及水利项目目录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201295印发

 

 

 

附件:

 

 

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涉及水利项目目录

 

 

序号

单位

项目名称

类型

扩权形式

备注

1

省水利厅

省级立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减少层级

县(市)水利(水务)局直接报省

2

省级立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县(市)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直接报省

3

省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县(市)水利(水务)局直接报省

4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防洪大堤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委托下放

委托县(市)水利(水务)局审批;重要项目还需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5

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江河(含洞庭湖)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直接下放

县(市)水利(水务)局自行审批,涉及洞庭湖需报省水利厅备案;重要项目还需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打印
收藏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