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18002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省政府要求,制定《湖南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六年印发的《湖南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湘水政【2006】12号)予以废止。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水利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
9.《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10.《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
1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条
1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1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七条
14.《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四条
15.《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6.《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7.《湖南省水文条例》第三条
1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19.《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称?????名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0.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1.03.0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0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06.0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1.0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12.26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04.01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01.01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09.01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1.05.01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01.01 | |
行政 法规 | 12 | 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8.06.10 |
13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1.03.22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国务院 | 2005.07.15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国务院 | 2009.02.26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国务院 | 2007.06.01 | |
17 |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3.08.01 | |
18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1.18 | |
19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01.30 | |
20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02.01 | |
21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国务院 | 2000.05.23 | |
2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09.20 | |
23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01.01 | |
24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07.01 | |
25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04.15 | |
地方性法规 | 26 |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82.03.29 |
27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4.11.10 | |
28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1.05.01 | |
29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2.01.01 | |
30 |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2.03.01 | |
31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09.01 | |
32 | 湖南省水文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6.12.01 | |
33 |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8.01.01 | |
34 |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0.11.01 | |
部门 规章 | 35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1995.05.30 |
36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1997.12.21 | |
37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水利部 | 1997.12.26 | |
38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2005.09.01 | |
39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 水利部 | 1999.09.04 | |
40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2002.01.01 | |
41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 水利部 | 2002.12.01 | |
42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水利部 | 2003.05.01 | |
43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 2003.05.01 | |
44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 2005.03.01 | |
4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1.07.01 | |
46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 2003.08.01 | |
47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 2001.08.01 | |
48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3.04.01 | |
49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2007.02.01 | |
50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水利部 | 2007.02.01 | |
51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2007.04.01 | |
52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04.01 | |
53 |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 | 水利部 | 2008.02.01 | |
政府 规章 | 54 |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89.02.25 |
55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5.04.06 | |
56 |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7.10.09 | |
57 |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3.07.0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审批(共14项)
1.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六十八项
3、取水许可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4、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5、省立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6、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备案类)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7、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三项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9.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10.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一项
11.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开发利用许可
法律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八条
12.占用大、中型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13.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三项
1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95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或者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4、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或者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6、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7、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8、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9、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10、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11、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12、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13、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14、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15、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1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1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限期缴纳又逾期不缴纳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18、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执行、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0、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撤销水行政许可,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2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罚款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22、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23、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4、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罚款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5、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安装,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6、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7、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8、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9、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处罚种类:扣押采砂船舶和设备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30、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31、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2、在长江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或者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或者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或者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限期缴纳又逾期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法律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3、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34、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35、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36、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37、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或者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或者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38、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39、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从事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从事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
40、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或者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41、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或者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或者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或者在库区内围垦,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42、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的;或者在堤防上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43、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4、水能资源开发项目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5、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
处罚种类:依法收回开发利用权,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6、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7、有下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逾期不清除、拆除的: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的砂石、泥土、垃圾等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三)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 (四)从事危害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其他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拆除;逾期不清除、拆除的强制执行、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8、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内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湖拦河渔具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三十条
49、在洲滩上抬垄植树或者修筑矮围从事种植养殖活动,妨碍行洪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三十条
50、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建设工程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三十条
51、在堤防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危害堤防安全的:(一)在大堤、间堤和渍堤上植树、种作物、铲草皮;(二)履带式车辆上堤行驶;(三)非防汛抢险机动车辆泥泞期间在堤上通行;(四)烧窑、挖凼沤肥、堆放物资;(五)打井、爆破、葬坟、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六)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七)在距堤内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三十一条
52、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一条
53、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的;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的设施的;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三十二条
54、侵占、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三十二条
55、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6、水利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七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7、水利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或者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或者不参加施工验槽的;或者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58、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七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59、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七十三条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60、水利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七十三条
61、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或者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62、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6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64、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65、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66、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且无正当理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67、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68、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或者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而内容不一致的;或者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
69、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或者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70、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或者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71、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或者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72、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7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74、水利工程建设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75、水利工程建设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76、水利工程建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处罚种类: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
77、水利工程建设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78、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或者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七十三条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79、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七十三条
80、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8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82、水利工程建设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者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五十六条、七十三条
83、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七十三条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84、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85、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七十三条
86、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者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七十三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8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限制检测范围,取消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8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或者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从)业,注销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89、启闭机产品质量下降,造成质量事故的;发现在质量检测和体系审查中,弄虚作假影响了评定结论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人员或设备发生重大变动,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将产品使用许可证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的
处罚种类:注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90、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9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或者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92、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者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93、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94、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5、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或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追缴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三)行政强制(共13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强制措施: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的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强制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条
7、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逾期不清理的
强制措施: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8、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情节严重的
强制措施:扣押采砂船舶和设备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9、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仍不清理的
强制措施: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10、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
强制措施: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11、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强制措施: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2、有下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拆除;逾期不清除、拆除的,强制清除、拆除:(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的砂石、泥土、垃圾等物体;(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 (四)从事危害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其他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强制措施:强行清除、拆除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1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或者虽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强制措施: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
(1)《水法》第六十七条
(2)《防洪法》五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4项)
1.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4)《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2.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2)《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3.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
(2)《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4)《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及河道砂石资源费
法律依据:(1)《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五)行政确认(共2项)
1.水电站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六)行政监督检查(共5项)
1、水政执法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2、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3、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4、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5、对水资源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行使)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对水事纠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
2.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初审
法律依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