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60001
湘牧渔发[2011]36号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我省珠江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知
郴州、永州、怀化、邵阳市畜牧水产局:
为养护珠江生物资源,促进珠江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决定自2011年起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为保障珠江禁渔期制度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珠江禁渔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禁渔范围。根据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发[2010]1号)和《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10〕40号),我省禁渔区域为郴州、永州、怀化、邵阳境内珠江流域的所有江河。
(二)禁渔时间。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
(三)禁渔要求。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因采捕珠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进行珠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确需进行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农业部审批。
二、禁渔工作的要求与措施
(一)充分认识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珠江是我国南方水生生物资源的基因库和淡水渔业的摇篮,珠江渔业在我国淡水渔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目前珠江水生生物资源日益衰退,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珠江实行禁渔期制度,是保护珠江水生生物资源,实现珠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维系水域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也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沿江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或召开渔民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禁渔政策和意义,得到广大渔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禁渔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切实加强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禁渔工作,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借鉴洞庭湖区禁渔的做法,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渔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水上渔业执法巡查,严厉查处禁渔期的非法捕鱼行为。
(三)积极组织开展鱼类人工放流活动。禁渔期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以鱼类人工放流为主的渔业资源增殖活动,以提高禁渔质量,增强禁渔效果。
(四)妥善解决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帮助专业渔民解决禁渔期的生活困难,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强对渔民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增强渔民就业能力,帮助专业渔民实现转产转业。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加强渔政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珠江实行禁渔期制度对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地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按照《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保障禁渔工作的扎实开展。
(六)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好珠江禁渔秩序,圆满完成禁渔任务。
禁渔期监督举报电话: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渔政处 0731-88853033。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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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渔政 禁渔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