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20007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湘林种〔2012〕10号
湖南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
质量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考核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考核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制定了《湖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
2012年11月7日
湖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以下简称“种苗检验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执证上岗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是指《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中从事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湖南省境内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注册或登记地为湖南省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二)从事林木种苗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五条 申请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资格,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管理机关”)申请考核。
第六条 考核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培训与考核,培训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基础知识包括《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种苗基础知识,种苗检验理论知识等。
专业技术知识包括种苗检验规程、种苗鉴别、种苗质量标准、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与使用,净度、发芽、品种纯度等质量指标的检验技术操作等。
第七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表;
(二)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从事种苗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验证明;
(四)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明。
第八条 考核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办理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以国家林业局规定为准。编号为“湘林种检-年份-序号”,序号由考核管理机关确定。
第十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是种苗检验员具备从事种苗质量检验技术工作资格的证明,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第十一条 种苗检验员应当妥善保管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不得涂改、倒卖、租借或者转让。
丢失、损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的,应当及时向受聘检验机构报告,由受聘检验机构报请考核管理机关补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证号不变。
第十二条 种苗检验员从事种苗质量检验技术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遵守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提供准确、清晰、明确、客观的检验数据。
第十三条 对在检验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种苗检验员,考核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种苗检验员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或者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考核管理机关取消其种苗检验员资格,收回种苗检验员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种苗质量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种苗检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检验机构应当收回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并上报考核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调离工作岗位,不再从事种苗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者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核纪律的,考核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确认其成绩无效。已经取得检验员证的,考核管理机关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申请者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种苗检验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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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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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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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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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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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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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考核经历: |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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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抄报: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