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4-17011
湘交基建〔2014〕227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锚地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水运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锚地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建设资金的落实和安全有效使用,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锚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6月4日
湖南省锚地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通航水域范围内锚地建设,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建设资金落实和安全有效使用,提升水运综合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区内,为满足水运交通运输需要,在通航水域建设锚地行为,适用本办法(军事用途的锚地除外)。
本办法所称锚地是指专供船舶抛锚停泊、避险、检疫、装卸货物以及供船队进行编组作业的水域及配套陆域范围,包括港口锚地、航道避险锚地、水运枢纽锚地、封闭库区锚地。
第二章 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锚地建设的行业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全省锚地布局规划、建设规划,拟定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负责目标考核。
省级水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锚地建设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为省管航道避险锚地的责任主体,负责职责范围内锚地建设的组织、实施及项目业主的组建工作。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地方航道避险锚地、封闭库区公用性锚地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职责范围内锚地建设的组织、实施及建设项目业主的组建工作。
第五条 港口锚地、枢纽锚地、封闭库区内经营性质锚地建设的责任主体为锚地对应主体工程的建设投资主体,负责职责范围内锚地建设的组织、实施及建设项目业主的组建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业主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建设责任主体按以下原则组建项目业主:港口建设(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港口锚地;枢纽建设(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枢纽锚地;航道建设(管养)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航道避险锚地及封闭库区内公用性锚地;锚地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封闭库区内经营性质锚地。锚地建设责任主体和项目业主建设锚地应当接受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 锚地管养维护遵循“谁建设,谁管养”原则。
第三章 建设技术要求
第八条 锚地建设标准及规模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的《湖南省锚地总体布局规划》类别、等级执行,遵循合理可行、分步到位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九条 分期建设的锚地,初期建设应满足锚地对应主体工程正常生产及船舶安全锚泊等基本需求,至少实施必要的水域疏浚、系(靠)船设施、水域专用浮标、标志标牌等设施,同时做好锚地范围内的水、陆域规划控制。
第十条 锚地建设规模严格按设计批复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或擅自扩大和减小建设规模。
第四章 规划及设计
第十一条 锚地建设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原则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的《湖南省锚地总体布局规划》目标,合理安排锚地建设时序。因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需对《湖南省锚地布局规划》中锚地建设地点调整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仅需调整建设标准或规模的,应报省级水运管理机构批准,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航道、港口、枢纽等工程配套锚地,应分别与航道、港口、枢纽等对应主体工程一并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概算。
第十三条 单独立项建设的锚地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所需前期工作,其中C等锚地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项目立项审批从发改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锚地立项前需按规定进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初步设计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开展其它专项评估论证的,应取得相应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锚地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承担单位资质要求参照锚地对应主体工程涉航设施相关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 单独立项的省管航道避险锚地、全部枢纽锚地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省级水运管理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单独立项的地方航道避险锚地、封闭库区锚地、港口锚地等按项目管理权限,由锚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审批前征求同级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及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锚地建设资金包括国省定额补助资金,市、县自筹资金,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国省定额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预算投资,省统筹资金等。根据我省水运建设国省资金补助办法,对锚地建设定额补助,锚地建设其他所需资金由锚地建设责任主体自行筹措。
第十八条 各市(州)及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轻重缓急筛选项目,编制并上报年度建议计划,并附项目工可和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计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九条 列入锚地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列入《湖南省锚地总体布局规划》;
(2)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二十条 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不得挪用、截留补助资金。对辖区内锚地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有力、进度快、质量好的市(州),省将在下一年度优先考虑安排其规划内其它锚地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纳入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锚地,国省补助资金同主体工程项目一并按相关规定拨付。单独立项建设的锚地,国省补助资金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先预拨60%的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并经省、市有关部门验收后,拨付按上述标准补助的余款。在预拨补助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追回预拨补助资金。
第六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锚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部、省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招标备案、施工许可按照锚地建设设计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 锚地建设质量监督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湖南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及部、省其它有关规定。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将截止本月25日的工程进度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和考核检查情况报送到省级水运管理机构,省级水运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纳入航道、港口、枢纽及库区等水运建设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锚地,其建设情况需单独列示,并与主体工程项目进度同步上报。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锚地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负责组织锚地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其它事项从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锚地按使用功能分为港口锚地、航道避险锚地、枢纽锚地及封闭库区锚地四类;按建设标准及配套设施情况分为A、B、C三等。A、B、C等锚地解释从《湖南省锚地总体布局规划》中相关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抄送:厅相关领导,厅机关相关处室。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