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运管处(局):
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宏观调控和行政效能建设,认真履行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职能,促进道路客运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确保道路客运市场科学、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市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省际、市际客运运力发展信息公布制度,科学实施客运行政许可。
全省建立省际、市际客运运力发展的信息公布制度,省运管局将定期公布省际、市际客运运力发展的信息,并按照公布的运力发展信息实行客运行政许可。具体工作如下:
(一)运力发展信息的公布范围: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运力发展信息和旅游客运运力发展信息。
(二)运力发展信息的公布条件:鉴于目前全省客运运力整体已趋于饱和,为避免经营者盲目提出运力发展需求意向,造成国家公共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经营者提出的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和旅游客运运力发展需求意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能作为运力发展信息予以公示和公布。
1、与原有班线或起讫站点两端始发的线路重叠率70%以上的新班线,原有班线或线路重叠率70%的班线前连续6个月日始发站发站平均实载率达到70%以上的;
2、市州(包含下辖县、市、区)之间尚没有开通省际班线的;市州政府所在地之间、市州政府所在地与县(市)政府所在地之间、县(市)政府所在地之间尚没有开通市际客运班线的;
3、毗邻县之间尚没有开通班线的;
4、毗邻县之间有一端在乡镇的;
5、新通高速公路市际客运班线的,不经过第三市、县直入高速公路段的;
6、根据旅游客运服务中心统计资料或运管机构旅游市场调查情况,辖区内旅游客运运力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
(三)运力发展信息的公布步骤与时间:
1、客运经营者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向起点站所在地的运管机构填报《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运力发展意向表》或《省际市际旅游客运运力发展意向表》(见附件一、二)和可行性报告;接受意向表的运管机构对其所填报资料通过分析、审核后,认定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作为本级客运运力拟发展信息予以公示。
2、县级运管机构运力发展信息公示后,对无异议的汇总后填写《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运力拟发展信息表》或《省际市际旅游客运运力拟发展信息表》(见附件三、四),于公示的当月中旬上报至市(州)运管机构。
3、市(州)运管机构进行汇总、分析、审核,认定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作为本市(州)客运运力拟发展信息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于公示的当月中旬上报省局。
4、省局汇总、审核后,组织召开全省客运管理工作例会,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协商平衡,认定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作为全省客运运力发展信息在湖南运管网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市际客运班线运力发展信息和旅游客运运力发展信息,再在网上予以正式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省际客运班线运力发展信息,向相关省发函征询意见,经外省回函同意后再在网上予以正式公布。
5、运力发展信息公示与公布的时间每年分别为三次。县级运管机构公示时间分别为每年2月、6月、9月的上旬;市(州)运管机构公示时间分别为每年3月、7月、9月的上旬;省局公示和正式公布时间分别为每年4月、8月、11月。
(四)运力发展信息的公示要求:
1、各级运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公示省际、市际客运运力发展信息,只公示运力发展意向表(见附件一、二)框内内容,不公示经营者。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提出运力发展意向的经营者所在的市(州)、县运管机构在公示运力发展信息前,要对经营者提出的运力发展意向和可行性报告认真进行审查、研究和综合平衡,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与道路旅客运输的供需平衡、市场稳定、节能减排等因素,对可能与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影响的班线,应当组织协商;对经营者在原有班线和线路重叠70%以上的班线上的运力发展意向,要对相关班线近连续6个月始发站平均实载率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核查进站结算单等方式核查实载率是否达到70%,并出具详实的调查报告,将调查报告和信息公示表一并上报市(州)运管机构。
3、各级运管机构对公示有异议的运力发展信息,要进行全面详实地调查,在解决相关矛盾后,对确需发展的列入下一批运力发展信息公示范围。
(五)按照公布的运力发展信息实施行政许可:
1、根据省局正式公布的运力发展信息,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信息公布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不再经线路起讫地运管机构办理签章手续。(申请资料中的进站方案修改后的文本格式见附件五)。
2、省局受理申请后,按照相关科室审查、集体审批决定的内部办理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依法许可。对多个经营者同时申请同一条客运班线的,省局将依据择优许可的条件和规定作出许可,或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组织实施许可,招投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3、对相关省申请新增至我省的省际客运班线,与我省公布的运力发展信息中班线和运力数量相一致的,不再发函征询我省到达地市(州)运管机构的意见,省局直接向外省回函许可。
4、经省局许可的客运运力,在湖南运管网上向社会公告。
二、完善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申请的核查、许可工作
(一)原有省际、市际客运班线需要申请延续经营的,经营者须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内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在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应提交起讫点驻站运管机构签字盖章的班车进站登记表,班线起讫地一端无汽车客运站和驻站运管机构的,由当地运管机构出具签字盖章的进站登记表。申请资料不再经班线起讫地运管机构办理签章手续。
(二)对经营期限即将届满的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省局提前90日在湖南运管网上公告,各市(州)运管机构根据网上公告内容核查班车是否正常开行及本年度该车辆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情况,并在30日内将核查意见以书面表格形式(见附件六)反馈省局。
(三)经营者在申请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同时,还需申请变更原许可事项的,省局按有关规定向相关市(州)运管机构发函征询意见。
(四)各市(州)、县运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客运班车进站登记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继续认真做好进出本辖区汽车客运站(点)的客运班车进站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进站登记考核工作。对连续停运或不按许可的客运站点进站经营超过180天的,不得在进站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五)各级运管机构要重点考核经营者和营运客车在经营期限内的质量信誉等级、安全生产评估等级情况,对质量信誉等级、安全生产评估等级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经相关市(州)、县运管机构核查已连续停运或不按许可的客运站点进站经营超过180天的,省局不再许可其延续经营。
(六)对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申请的,省局在经营期限届满之日依法注销该班线经营许可,并在湖南运管网上进行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加快办理其他省际、市际客运业务
(一)各市州、县运管机构对省局要求核查情况、协助办理的省际、市际客运业务,要尽快处理,在收到征询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函。
(二)对申请变更省际、市际客运车辆的,省局根据经营者提交的起讫点驻站运管机构签字盖章的班车进站登记表,认定其是否正常进站开班。对原正常开班的车辆,变更后座位增加幅度在20%以内的,省局不再向线路起讫地双方运管机构发征询意见函;座位增加幅度在20%-50%的,向车籍地运管机构发征询意见函;座位增加幅度超过50%的,分别向车籍地和到达地运管机构发征询意见函。
对车辆变更后座位增加幅度超过50%的,该班线变更前连续6个月的日始发平均实载率应达到70%,方予许可。
(三)根据平时掌握的市场信息,对不符合市场需求、线路矛盾大的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省局将直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不再发函征询相关市(州)的意见。
(四)各级运管机构要向社会公布许可和相关业务办结时限,明确工作要求;各市(州)、县运管机构要根据省局对办结各项省际、市际客运业务的时间要求,相应调整工作程序和许可会议时间,及时回函反馈意见,保证许可机关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规范旅游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市际临时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
(一)为规范旅游客运市场管理,加强旅游客运经营行为监管,对旅游客车实行铝质牌和纸质牌配套使用的办法。对已许可并经省局确认的省际、市际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核发“湖南省旅游客运标志牌”(铝质牌,见附件七),实行一车一牌;旅游客车承接每趟次旅游包车运输任务的,还须配套使用“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纸质牌,见附件八)。“湖南省旅游客运标志牌”连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 置放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下侧。
(二)“湖南省旅游客运标志牌”的使用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省局根据各市(州)、县运管机构对旅游客车的质量信息考核情况进行换发,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换发。
(三)“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趟次内有效。为降低印制成本和费用,对原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材质和式样进行更改,新制式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开始启用的同时,废止原已发放的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
(四)各市(州)、县运管机构要加强对临时班车和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和使用监管工作。严格明确发放使用对象,规范发放管理程序,认真审核申领手续和经营者资格条件,坚持实行发放备案登记制度和交旧领新的办法。并通过建立临时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内部监管。
本通知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客运 许可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运输处。 共印:18份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附件一: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运力发展意向表
经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负责人:
序 号 |
运力发展意向情况 |
原有班线和起讫站点两端始发的线路重叠70%以上的班线情况 |
备注 | ||||||||||
线路起讫站点 |
途经线路 |
停靠 站点 |
里 程 |
班 次 |
车辆 数量 |
车辆 类型及 等级 |
车辆 技术 等级 |
座 位 |
班线名称 |
班线经营单位 |
前6个月始发站日平均实载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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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经营者于每年1月、5月、8月的上旬填写该表,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经营者填报该表时应附上每条班线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应全面、详实,包括申请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附件二: 省际市际旅游客运运力发展意向表
经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负责人:
序 号 |
运力发展意向情况 |
备注 | |||
现有省际市际 旅游客车数量及座位 |
拟新增旅游客车数量 及经营范围 |
拟新增旅游客车类型 及技术等级 |
拟新增旅游 客车座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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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经营者于每年1月、5月、8月的上旬填写该表,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经营者填报该表时应附上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应全面、详实,包括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附件三: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运力拟发展信息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负责人:
序 号 |
申报情况 |
原有班线和起讫站点两端始发的线路重叠70%以上的班线情况 |
备注 | |||||||||||
提出运力发展意向的 经营单位 |
线路 起讫站点 |
途经线路 |
停靠 站点 |
里 程 |
班 次 |
车辆 数量 |
车辆 类型及 等级 |
车辆 技术 等级 |
座 位 |
班线名称 |
班线经营单位 |
前6个月始发站日平均实载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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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该表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每年2月、6月、9月中旬填报给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7月、10月中填报给省运管局;2、填报单位填报该表时应附申报单位报送的可行性报告和实载率调查报告。
附件四: 省际市际旅游客运运力拟发展信息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负责人:
序 号 |
运力发展意向情况 |
备注 | ||||
提出运力发展意向的 经营单位 |
现有省际市际 旅游客车数量及座位 |
拟新增旅游客车数量 及经营范围 |
拟新增旅游客车 类型及技术等级 |
拟新增旅游 客车座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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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该表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每年2月、6月、9月中旬填报给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7月、10月中旬填报给省运管局;2、填报单位填报该表时应附经营单位报送的可行性报告。
附件五:
道路客运班线站点方案
为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发展,加强______与______两地经济交流,方便两地人员往来,根据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公布的客运班线运力发展信息,我公司申请开行______至______客运班线,该班线全程 公里,拟从我市(县) 汽车站发班,途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停靠___________________站上下旅客,讫点进入 市(县) 汽车站。现已与起讫地汽车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
始发地汽车客运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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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地汽车客运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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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停靠地汽车客运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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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六: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内经营行为情况核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负责人:
序 号 |
原经营者名称 |
线路起点 站名 |
线路讫点 站名 |
车牌号 |
班线 牌号 |
经营 期限 |
核查经营期限内经营行为 |
是否许可 延续经营 的建议 | |
是否连续停运或不进站经营 超过180天 |
该车本年度质量 信誉考核记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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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该表由市州运管处根据湖南运管网每月公告经营期限即将届满的班线情况,进行核查填报,于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省运管局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