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老矿山边深部找矿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5〕25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老矿山边深部找矿,提高矿山企业综合生产效益,延长矿山服务年限,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方向、经论证具有找矿潜力并依法开采的矿山,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财政出资或自筹资金开展边深部找矿:
(一)国有或国有控股矿山;
(二)资源储量为中型(含)以上的矿山;
(三)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矿山;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重点支持的矿山。
二、申请范围
(一)财政出资的老矿山边深部找矿勘查范围不限。
(二)矿山自筹资金的老矿山边深部找矿申报勘查范围:原有矿区平面范围的深部不限;原有矿区平面范围边部沿矿体走向原则上不超过1000米,沿矿体倾向原则上不超过500米。
(三)矿业权密集区原则上由财政资金统筹开展边深部找矿,再根据资源情况,合理分配资源。个别矿山确需自筹资金单独开展本矿山边部找矿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据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好相邻矿山关系后,合理提出勘查区范围。
三、办理程序
(一)矿山企业自筹资金申请老矿山边深部找矿,按以下程序办理:
1.矿山企业提出申请;
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意见;
3.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市州国土资源局和专家组现场预审;
4.预审通过的编制探矿权申请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二)申请省级财政出资的老矿山边深部找矿项目,按《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矿权出让
(一)财政全额出资的老矿山边深部找矿项目,探矿权登记在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名下,项目完成后注销探矿权,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资源情况依法确定出让方式。
(二)财政与矿山企业共同出资的,或矿山企业全额出资的老矿山边深部找矿项目探矿权登记在矿山企业名下,勘查工作结束后需转采矿权的,允许矿山企业以扩界的形式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并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矿业权价款缴纳政策缴纳价款,其中矿山企业自行出资部分可抵扣勘查成本;经技术论证,现有开拓系统不能达到的探矿范围,其探矿权注销,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资源情况确定处置方式,企业投入的勘查成本由财政资金予以返还。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和支持老矿山边深部找矿,做好统筹规划,协调相邻矿山关系,优化审批监管程序,调处矿农纠纷,为老矿山边深部找矿营造良好的勘查环境。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