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430S00709/2012-13787 文号:湘国土资发〔2012〕1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14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05-25 签署日期:2012-04-16 登记日期:2012-04-23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2-04-25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2-14002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湘国土资发〔2012〕11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等文件精神,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统筹协调各业用地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对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对实现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要切实加大对新修编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相关文件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上真正树立起依照法律和规划计划管地、用地的观念,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观念以及违反规划计划就是违法的观念。

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抓紧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对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对已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或超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均按占用基本农田认定。

三、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尽快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明确四至范围,确定管制边界的拐点坐标,在主要拐点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

要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在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空间布局可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形态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禁止建设用地边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调整。

四、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调区和扩区以及各类示范区的设立,在土地利用上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积极引导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业项目用地应在审核保留的开发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选址;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在城市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原则上不得选址在独立工矿区内。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区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审查报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修改规划;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通过用地预审或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修改规划后方可审批用地。城镇村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的,按照规定审查报批用地;需要改变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或超出允许建设区规模,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必须先调整或修改规划后方可审批用地。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整备区内安排。

因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确需调整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等规划确定的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的,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执行。

五、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省厅对使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由省级立项的圈内用地项目进行预审,其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6公顷以下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10公顷以下的圈内项目,由市州局向省厅提出申请,省厅酌情委托市州局初审。市州局负责对本级立项的圈内项目以及所属县市区的批次、统征储备地预审,县市区局负责对本级立项的圈内项目预审。预审完成后,应将相关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在线备案。加强预审与用地计划管理的衔接,各地当年完成预审的建设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地区上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2倍;对超过2倍的,暂停受理该地区的预审申请。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用地定额指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严格审查,从严核定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要切实加强对用地选址、补充耕地等情况的实地踏勘论证,对于面状用地要踏勘其四至范围,对线状工程用地,要选取多个点进行踏勘;对电信、输电线路塔基等零星分散用地项目的预审,可采取资料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批、核准类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出具。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用地规模超过预审规模10%的,应重新预审。

六、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得批准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各地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保持经济增长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系,科学合理安排省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重点保障民生工程项目用地,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市州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兼顾市州本级与县市,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防止市州本级计划留存过大、分解给县级的计划过少的现象。对在市州范围内调剂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应由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对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应根据投资进度和项目建设实际需要按年度分期安排计划。要合理安排计划执行的时序,克服对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不力,年底突击报批用地的倾向。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监管,认真做好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登记统计,落实计划安排使用网络直报制度,实时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省厅将适时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年中计划调剂和下一年度计划分解的重要依据,对执行计划不力,存在利用虚报项目或用地规模等方式套取用地计划、土地闲置浪费现象严重等问题的地方,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

七、抓紧做好规划数据库建设

规划数据库是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规划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按照相关规程和标准,及时开展建库工作,重点要建好乡镇和城关镇规划数据库。在建库过程中,要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进行充分衔接。规划数据库应当与衔接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图、数、库相一致,并按要求及时将成果汇交到省厅。规划建库完成后,在土地审批中审核、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均以纳入规划数据库的相关数据为准。建立数据库维护和更新机制,对经批准后调整或修改规划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上图入库,确保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  规划  管理  意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О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印制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舒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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