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6-00837 文号:湘财综〔2016〕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6-120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02-26 签署日期:2016-02-05 登记日期:2016-02-26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财政 发文日期:2016-02-26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

湖南省民政

 

湘财综〔20168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

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湖南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1625

 

附件

 

湖南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省级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决定设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助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省、市州(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民政部门主办,委托相关单位或枢纽型社会组织进行运营,为初创期和转型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各项支持帮助的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省级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省、市、县三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的补助资金。市、县安排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硬件设施经费,包括孵化基地办公场地的建设和办公设备的购置;

(二)孵化基地运营经费;

(三)入驻社会组织扶持经费,包括入驻组织日常办公经费补助和小额项目扶持资金;

(四)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省民政厅根据各地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情况、孵化社会组织数量、市县投入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省级补助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六条  省级补助资金下达。省级孵化基地建设项目,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下达省民政厅;市县孵化基地建设项目,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下达相应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民政部门。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省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第八条  各孵化基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省级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省级补助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孵化基地运营单位要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使用效果报同级民政部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追踪问效机制,保证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不定期对各地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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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215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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