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社会保障补换卡工本费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5-03176 文号:湘财综〔2015〕3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5-1207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0-12-31 签署日期:2015-12-10 登记日期:2015-12-24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财政 发文日期:2015-12-24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湘财综〔2015〕38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社会保障补换卡工本费的通知 

  

省人社厅,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改委: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卡发放制度,方便群众补办、更换社会保障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发〔2012〕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就设立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由于丢失、损坏或因个人其他原因而需要补办、更换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收取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对首次和有效期届满发放社会保障卡、新增扩充社会保障卡内容以及确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社会保障卡的,实行免费发放、扩充和更换。 

二、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标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全部用于补换卡制作成本及补换卡受理等相关费用支出。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有关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参与发放社会保障卡的合作银行也不得再对补换卡收取其他费用。同时,要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1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非税局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1211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打印 收藏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社会保障补换卡工本费的通知

7509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