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农〔2015〕4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机示范推广
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进程,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南省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附件
湖南省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用于现代农业机械化(以下简称农机化)技术推广、科技创新与质量监督及信息宣传服务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对象是各级农机化技术推广与服务单位。
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进行制度、申报、分配及绩效评价结果全程公开。
第三条
第二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第五条
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第六条
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相关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全面反映和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活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农机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农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