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5-03117 文号:湘财农〔2015〕4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5-1202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12-31 签署日期:2015-09-01 登记日期:2015-09-14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财政 发文日期:2015-09-14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
 

湖南省林业 

  

湘财农〔2015〕43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 

                              2015年9月1 

  


附件 

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林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的资金。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事项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森林培育”项目主要包括: 

1育苗(种); 

2造林绿化; 

3森林抚育; 

4封山育林; 

5其他“森林培育”项目。 

(二)“资源保护”项目主要包括: 

1林地资源保护与管理; 

2林木资源保护与管理; 

3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 

4林区微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 

5森林环境资源保护与管理;     

6湿地保护与管理; 

7森林火灾防控与扑救; 

8森林病虫害防治; 

9林业生产救灾; 

10其他“资源保护”项目。 

(三)“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1林业科研及推广; 

2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3林业信息化管理; 

4相关业务开支。 

(四)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对象为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二)项目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或经济社会效益; 

(三)符合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竞争类项目,每年第四季度由省林业厅发布次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将在省林业厅门户网站上公开。非竞争类项目,按因素法或政策规定分配。 

第十条  省属单位项目直接行文报省林业厅。 

市级项目、非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市州林业局组织申报,市州林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上报省林业厅。 

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林业局组织申报。县市林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上报省林业厅,同时抄送市州林业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资金申报表(参考格式见附件); 

(二)市州、省直管县市林业局的项目申报文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省林业厅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的对象、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文本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竞争类项目,初审合格后,由省林业厅选取专家进行评审。省林业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拟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对于非竞争类项目,按因素法或政策规定安排经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林业厅按照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行文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定后下达专项资金,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资金分配结果在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资金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绩效评价结果在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对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用途、范围使用资金的,可停止或暂缓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湖南省森林营造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 

  

  

  

  

  


附件 

湖南省森林营造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 

     

单位:万元 

1、项目名称 

  

2、申请补助金额 

  

3、项目申报单位 

  

4、项目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5、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及实施计划: 

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预期成效: 

6、市州林业局(或省直管县市林业局)意见 

  

  

公章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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