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
湘财农〔2015〕43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附件
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一)“森林培育”项目主要包括:
1、育苗(种);
2、造林绿化;
3、森林抚育;
4、封山育林;
5、其他“森林培育”项目。
(二)“资源保护”项目主要包括:
1、林地资源保护与管理;
2、林木资源保护与管理;
3、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
4、林区微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
5、森林环境资源保护与管理;
6、湿地保护与管理;
7、森林火灾防控与扑救;
8、森林病虫害防治;
9、林业生产救灾;
10、其他“资源保护”项目。
(三)“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1、林业科研及推广;
2、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3、林业信息化管理;
4、相关业务开支。
(四)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第八条
(一)符合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二)项目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或经济社会效益;
(三)符合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第十条
市级项目、非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市州林业局组织申报,市州林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上报省林业厅。
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林业局组织申报。县市林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上报省林业厅,同时抄送市州林业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资金申报表(参考格式见附件);
(二)市州、省直管县市林业局的项目申报文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一)资格审查:申报的对象、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文本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附件:湖南省森林营造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
附件
湖南省森林营造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
年
单位:万元
1、项目名称 | ||
2、申请补助金额 | ||
3、项目申报单位 | ||
4、项目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
5、项目实施方案 | ||
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及实施计划: | ||
项目投资概算: | ||
项目预期成效: | ||
6、市州林业局(或省直管县市林业局)意见 | 公章 |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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