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修改)》和《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2/2012-13785 文号:湘财农〔2012〕8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1203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01-05 签署日期:2012-12-05 登记日期:2012-12-18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所属主题: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2012-12-18 公开责任部门:

 

湘财农〔201285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修改)》和《湖南省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县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94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意见》(财农〔20111号)和《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了部分修改,并制定了《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2、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修订)

3、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印发  农业  水利  办法  细则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290   2012127印发


附件1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步伐,规范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意见》(财农〔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实施重点县建设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遴选确定并公示,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市、区)级行政区。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依照本办法组织指导重点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重点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和标准

第七条  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分期分批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

具体建设范围为塘坝(容积小于10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大型灌区和5-30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流量小于3 m3/s);农村河塘清淤整治(流域控制面积小于50km2);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重点县在全面推进县域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打造连片集中、效益突出、群众欢迎的核心区。

第九条  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

(三)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55

(四)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缺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65,丰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55

(五)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

(六)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县每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项目区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8以上;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每年完成高标准农田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

(七)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条  重点县工程建设标准:

(一)小型水源工程建设:引水河坝工程安全运行,引水设施齐全,运行可靠,达到设计引水标准;骨干山塘和山平塘清淤符合标准,塘堤稳固,防渗处理措施到位,达到设计蓄水容量。

(二)小型灌溉渠道工程渠道完好率达到90%,渠道衬砌率达到50%以上,渠系建筑物完好率达到95%。小型排水沟道疏浚畅通,过水断面和开挖沟深满足排涝和排渍要求,通过稳固坡脚或生物护坡等措施确保边坡稳定。

(三)小型泵站工程供水或排涝保证率达到85%以上,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85%,水泵机组装置效率达到55%,能源单耗不大于5kw.h/kt.m)。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外观质量优良率达85%以上。

第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标准:

(一)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积极组织项目区受益村组开展一事一议活动,一事一议开展率达到90%以上,一事一议成功率要达80%以上。

(二)受益群众和社会评定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率达到90%以上。

(四)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面积要达到有效灌溉面积的80%以上。

(五)水费计收实行用水户合作组织、水管单位或村组集体组织直接向农民收取的办法,实收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和要求,增加投入,落实补助资金。

重点县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十三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审议批准。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组集体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本办法另行制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部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财政部驻湖南省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处罚。

第十五条  重点县通过遴选确定。

重点县遴选名额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包括各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上述因素,测算确定分配到各市州的重点县遴选名额。

市(州)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根据分配遴选名额及重点县的基本条件,择优推荐参与遴选重点县名单。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确定重点县名单,经省财政网、省水利网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

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自愿申请,按照规定要求,逐级向省财政、省水利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重点县确定后,重点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根据省重点县项目申报指南,依据本县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项目建设目标和标准的要求,组织乡镇、村组集体、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项目申报,并由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和重点县年度建设标准文本,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后将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九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通过后,各重点县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年度标准文本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逐级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申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审查并批复重点县年度实施方案,省水利厅下达实施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重点县建设资金。重点县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各重点县编制的实施方案原则上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深度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建设内容应与批复的建设方案一致。资金筹措方案要明确整合资金的数额、来源及实施范围。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下达的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如确需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应按下述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调整变更项目区或拟变更建设内容的投资额达到或超过批复下达的项目总投资额10%的,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复;

(二)拟变更建设内容的投资额未达到批复下达的项目总投资的10%的,由市(州)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批复,并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拟进行一般设计变更的,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

调整后的建设任务量不能少于原审批方案确定的任务量。追加重点县建设资金的,要及时补充完善重点县建设方案,落实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县级水利部门负责组建重点县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重点县项目的建设管理,建设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健全。

第二十五条  推行招标投标制。对中央和省级资金推行公开招标投标,群众自筹或农民投劳建设的项目可实行村组签订协议,组织农民完成。招标投标项目实行招标报告、招标文件、中标报告备案制度,在发布或发售相关文件前到上级水利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监理与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管体系。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应加强现场监督管理,派出监理人员和质监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及时按照工程建设情况真实记录、真实整理各项日志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所有项目应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数量、标准及相应的奖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建设监督制度。项目区应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向项目区受益群众公示;建立受益群众的现场监督制度,可邀请农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质量标准进行监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在《实施方案》批准后,主体工程开工之前申请开工。重点县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由市(州)水利部门负责审批,并在市(州)水利部门进行建设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章  验收与考核

第三十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的年度验收(以下简称年度验收)和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的总体验收(以下简称总体验收)工作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委托市(州)水利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年度验收视情况随机抽查,对总体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重点县年度建任务、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自验。根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验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竣工验收资料,项目完工3个月内及时对各完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好工程移交手续,并向市(州)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年度验收、总体验收的报告。市(州)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情况及验收意见和结果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市(州)验收和省级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县验收采取评分制,验收组依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验收有关规定,通过听取汇报、察看工程、查阅资料、综合评议、走访群众后,对重点县进行综合评分。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工程建设范围、内容实施;

2、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

3、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建设目标、建设标准、效益指标是否完成和达到;

5、整合资金的建设任务和建设计划是否按建设方案落实;

6、是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工程管护机制。

第三十三条  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相关资料:

1、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三年建设方案和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年度实施计划等文件。

2、资金拨付文件,农民筹资筹劳协议和证明材料。

3、工程招投标相关资料。

4、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工程建设大事记。

5、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及工程设计资料、设计变更资料。

6、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工作相关资料。

7、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资料。

9、财务决算资料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10、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规章制度、工程运行管理等相关资料。

11、项目公示、宣传报道及建设影像资料。

12、重点县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及合同。

第三十四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有关规定,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罚,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五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小水源和小机埠工程应明确工程产权,实行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管理权分离,通过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使用权和经营权,落实工程的管护主体。小渠道工程要以水系为单元,结合受益行政村组,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实现农民用水户协会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作用,积极探索和实施终端水价制度,改革水价计收方式,项目区要执行按规定重新核定的水价,使小型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县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八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措方案,县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农民筹劳筹资方案通过一事一议得到落实。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各类整合资金及数额全部落实到每个建设项目,确保整合资金项目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九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或国库直接支付,农民投工投劳情况要建立台账。项目实施单位对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要按照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条  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落实专人负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资金落实和项目完成情况,定期向省水利厅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拨付情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市(州)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进行监管,抓好重点县督查和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全程监管。重点抓好重点县选择、建设和实施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重点县每年都要充分利用各级报刊、电视、网站进行报道,宣传重点县建设经验和成效,扩大重点县影响力,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各重点县要在交通要道树立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标识牌。在项目区的显著位置设立固定项目公示牌,对项目的工程基本情况、投资筹措、工程量、工程质量监督电话、效益、完成时间、项目法人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或建设管理规定、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年度考核、抽查复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湘财农〔20107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

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和整合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以及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投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年度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

(二)分级负责。采取县自评和省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省对县考评。市(州)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督促重点县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开展县级自评,按有关要求整理好自评资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报省财政部门、省水利部门备案。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资金投入与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工程质量、宣传工作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三)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报告、建设方案、标准文本、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竣工报告、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整合资金依据符合《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和《年度标准文本》中的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

(五)重点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资金申请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资金拨付文件、财务凭证、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有关统计数据及依据;

(六)群众一事一议决议、筹资投劳台账等;

(七)重点县宣传报道相关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内容:

(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农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规范性和执行民办公助政策等情况。

(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与整合,以及资金监管与使用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一年一评。

(一)省级考评采取检查资料和项目抽查的方式,抽查采取随机选取的方法;县级考评应全面展开、逐处验收。

(二)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重点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需及时完成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三)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每年适时对各重点县进行绩效考评。

第八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重点县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按照动态管理、末位淘汰、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排名前三名的给予奖励、后三名的给予处罚,其被处罚核减资金的县小农水建设规模不变,其资金缺口由县级财政筹集;对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的或连续二年考核为合格且排名都在倒数第一名的县,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十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一条  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查处,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   重点县有擅自调整实施计划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湘财农〔201072)同时废止。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县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湖南省       县(市、区)

考评

内容

考评

指标

考评说明

县级自评

省级考评

(一)

16分)

1、组织领导

6分)

1、制定了县级小型农田水利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或县人大批准,得4分。

2、成立了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得2分。

 

 

以请示、文件、会议纪要等为依据。

2、统计与总结

4分)

1、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得2分;每迟报一次扣0.2,缺报一次扣0.5分。

2、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及总结报告,得2分;每迟报一次扣0.2分。缺报一次扣0.5分。

 

 

以统计数据、总结报告为依据。

3、信息与宣传

6分)

重点县建设信息,在省级以上报刊电视每报道一次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在省级以上网站每报道一次得0.5分,最高不超过1分;地市级媒体每采用一篇得0.5分,最高不超过1分;县级媒体每采用一篇的得0.2分,最高不超过1分;竖立重点县标志牌的得0.5分,每个项目竖立单项工程标识牌的得0.5分。

 

 

以正式刊发的信息和报道为依据。

(二)

39分)

4、申报材料

5分)

1、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得2分。迟报的扣0.5分。

2、项目申报材料经省级评审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得3分、2分、1分。

 

 

以申请材料报送时间和省级评审结论为依据。

5、工程建设

20分)

1、工程进度8分。按年度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如实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得8分;未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按完成比例与8的积计分;建设任务完成60%以下不得分。

2、工程质量4分。达到省级优良的得4分,市级优良的得3分,合格的得2.5分。每发现一处质量问题,扣0.20.5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得分。

3、建设管理8分。组建了项目法人,实行了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的得1分;实行了项目公示制,并在单项项目区竖立公示牌公示了工程基本情况、投资筹措、工程量、工程质量监督电话、效益、完成时间、项目法人的得1.5分;实行了合同管理的得0.5分。招投标资料全面得1.5分,质量评定资料全面得1.5分,施工日志全面的得1分,监理日志全面得1分。

4、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的不得分。

 

 

1、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及实际抽查情况为依据。

2、以市级以上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和实地检测为依据。

3、以相关文件资料及合同和实地检查为依据。

考评

内容

考评

指标

考评说明

县级自评

省级考评

(二)

39分)

6、项目验收

4分)

1、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资料齐全,且验收合格,得4分。无质量评定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招投标文件、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竣工报告的,每缺一项扣0.5分。

2、未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扣2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分。

 

 

以竣工验收报告和结论为依据。

7、管护机制建设

6分)

1、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超过80%70%及以上且不足80%60%及以上且不足70%,且运行管护效果良好,分别得6分、4分和2分。

2、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不足60%,或运行管护效果较差,不得分。

 

 

以管护组织建立的相关制度和随机抽查情况为依据。

8、农民筹资投劳

4分)

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达到实施计划标准,且筹资投劳符合一事一议要求,并建立台账,按完成比例与4的积计分。筹资投劳不符合一事一议要求或未建立台账的,上述得分扣减50%

 

 

以农民一事一议相关材料及筹资投劳台账为依据。

(三)

35分)

9、县级资金投入

16分)

县级财政(含市管区县)实际安排小型农田水利投入达到中央投入20%及以上,得16分;投入比例未达20%的,按照实际投入占应投入额的比例与16的积计分。低于中央投入10%的不得分。

 

 

以各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10、县级资金整合

13分)

按制定的建设方案并落实。整合资金规模达到年度建设方案整合规模,得13分;未达到的按完成比例与13的积计分。

整合资金的建设范围以三年建设方案和年度标准文本为依据,否则不得分。

 

 

以建设方案、项目申报文件和实施计划、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11、资金监管

6分)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规范,建立专账,不存在违纪违规情况,得6分。

财务管理不规范扣2分,未建立专账扣2分。因资金管理违纪违规被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查处,该项不得分。

 

 

以制度文件、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四)

10分)

12、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5分)

考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6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供水能力2分、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2分、改善灌溉面积2分、增加补灌面积1分、恢复新增和改善排涝面积1分、年新增节水能力2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13、增加农业生产能力

5分)

考查增加农业生产能力的2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5分、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5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总分(100分)

 

 

 

 

 

附件3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在县级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兼顾地区差异,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七)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范围或建设内容,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第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等相关支出。

中央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省级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相关支出。

按标准从中央和省级投入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由省级统一提取,统筹安排,不得层层重复提取。

各市、县可参照中央和省级标准从本级财政配套中提取相应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县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小农水重点县遴选名额)主要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包括各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不同的资金补助方式:

(一)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一定的补助标准和重点县名额,核定分配给各重点县建设资金补助额度。

(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中央和省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核定分配给各县专项工程补助额度。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具体补助标准和比例,在制定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确定。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制定和发布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重点县遴选结果,将重点县分配或调整名额、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指标、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等下达各县(市、区)。

 

第三章 资金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重点县申报主体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

(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1、农户或联户;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

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各自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报。

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并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支持重点,并归类汇总和编制省级申报材料及资金申请文件,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审查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有关规划,以有关规划为基础;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原则。县级要依据农田水利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省级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重点县建设项目与专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

第十九条  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并按照权限批复项目县实施方案,下达实施计划。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应明确产权归农户所有,管护归农户负责;联户工程可由受益农户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省财政厅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和省补助资金预算规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县级水利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省对县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七条  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处罚,将核减以后年度省对市(州)小农水专项资金分配额度、重点县名额。涉及重点县的,取消重点县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及专项工程的,取消该项目所在县申报小农水专项工程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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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修改)》和《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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