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湖南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2/2012-13774 文号:湘财外〔2012〕3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1202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09-07 签署日期:2012-08-20 登记日期:2012-09-06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2-09-06 公开责任部门:

HNPR-2012-12022

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湘财外〔2012〕38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

湖南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用于支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我省被商务部确定的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支持以下项目:

1、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场地费以及必要的装修费用;

2、为建立健全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必要的软件、硬件购置费;

3、试点单位为顺利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必要的工作用交通工具、取证设备、执法防护设备等执法装备费用;

4、必要的商务执法及12312宣传费用。

三、经商务部确定的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设区的)市级试点单位原则上按每个100万元的额度予以支持,县级试点单位原则上按每个50万元的额度支持,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试点单位所在地需提供1:1的配套资金支持。

四、各试点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需明确项目主要内容及自筹资金情况,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审核后,省财政厅预拨60%的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各试点单位按照商务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确定的指标及要求进行自评,并报送申请验收材料和相关票据复印件,验收合格后,省财政厅再拨付余下的40%专项资金。验收不合格的,将在全省通报并收回已预拨的专项资金。

五、申请专项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试点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违反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市场监管  资金  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商务部                        共印25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8月21日印发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李絓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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