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12036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财社〔2011〕2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和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危房改造△ 资金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要求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精神以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财政预算、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券等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县市区要统一规划,全面整合危房改造资金、资源,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自然灾害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优抚对象危房改造、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塌陷区治理、库区移民、生态移民、异地扶贫搬迁和村级“五保之家”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级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确定户均补助标准。各市州、县市区根据省里明确的户均补助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强化监管,注重实效。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农村困难的无房居住户、因灾倒房户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农村贫困户新建或修缮房屋,各地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各市县不得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市县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 市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当年中央下达我省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各市州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因灾倒房数、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市州、县市区危房改造任务。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到市州和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时将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工程进度直接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户,情况特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县级财政局审核后,可由民政局或乡镇工作人员直接将现金发放给农户。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省级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筹集:主要考核市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安排、整合和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月20日前联合上报本地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省、市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市级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后,在每年1月底前分别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督促、指导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在乡(镇)、村两级张榜公布,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对危房改造农户提出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取消其危房改造补助资格。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督促基层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民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贪污、挪用、套取、冒领、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助资金、取消补助对象的补助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