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2/2009-00882 文号:湘财税〔2009〕7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1205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12-12 签署日期:2009-10-29 登记日期:2009-11-10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11-11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扩大就业,维护社会安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作统一调整: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税率征收。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的综合征收率由现在的12%19.675%调整为6%12%两档,即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9101日至起执行,并从即日起,停止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第四条内容的规定。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房屋  税收  征收率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55      2009112印发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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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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