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在县(市、区)建设的区域性配送中心和农家店。
二、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万村千乡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
(一)农家店补贴标准:对承办企业在2008年和2009年按规划和标准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农家店每个补贴资金6000元。补贴资金用于农家店货架、电脑、装修、牌匾及农家店店长的培训等方面。
(二)配送中心补贴标准:承办企业在2008年和2009年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配送中心,每个按不超过5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条件
(一)
(二)承办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记录,并与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三)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于2009年12月前竣工,并经所在市州商务、财政部门验收,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复检通过;要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并已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不少于
(四)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建设标准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I0393-2005)及2006年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农资农家店符合《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要求。
四、验收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承办企业可在申请验收的同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具体要求是:企业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汇总后,将本县需验收的农家店、配送中心汇总上报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由市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小组逐一进行现场验收。
(二)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根据验收情况对承办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于验收合格的农家店项目,各市州于
(三)承办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材料
(一)承办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2、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审计报告;配送中心立项、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及用于仓库、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投资的凭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3、“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3、4,一式两份)。
(二)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应提交的汇总材料:
1、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一式两份)。附件2、3、4市州商务、财政部门按要求加盖公章。
电子文档发至:jsc5198@163.com(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0年7月1日后停止执行。
附件:1、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申
请汇总表
2、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拨
付申请表
3、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
请表
4、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
表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市场 建设 资金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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