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9〕12号
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铁路 土地 资金 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铁道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65号),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通过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方式建立的专门用于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征地拆迁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项目贷款;
(二)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自有资本及自营收入;
(三)政府债券用于合资合作铁路建设的资金;
(四)资金占用单位、部门使用该投资资金存放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经批准用于合资合作铁路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任务:做好资金的预算、筹措、控制、调度、监督和检查工作,依法依规依程序使用、管理资金,严格控制资金成本,严禁资金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征地拆迁资金经认可作为资本金入股,确保湖南境内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原则: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原则;节约筹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按照省政府明确的标准执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照补偿标准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补偿费用明细计划。
第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征用地事务中心依据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年度和季度用款计划,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时组织、筹措资金;资金拨付时,由省国土资源厅征用地事务中心填列申请单,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送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开设、并由财政部门监管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专户。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把好资金的使用审批关,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切实管好、用好征地拆迁专项资金。
第十条 完善补偿款项发放程序。依据征地协议和拆迁合同,按单位、村、村民分别造册发放,村民个人凭身份证领取补偿资金,原则上委托银行代发;做到协议或合同、领款票据和发放表三统一,并妥善保存,便于查询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补偿标准,杜绝多补、少补、欠补、漏补、无合同协议补偿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统一归口、不重复安排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各级财政部门分年度审批,使用单位在年度审批额度内据实列支的办法。工作经费列管理费支出,按征拆用款总额的4%核定,其中省不高于1%,征地拆迁所在市、县(市、区)不高于3%。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所在市、县(市、区)可按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用款总额的5%预留调剂经费。各地调剂经费的使用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并办理结算后,结余资金除工作经费按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处置外,其它按原渠道返回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严格按《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设立和会计科目设置。
(一)按铁路建设项目设立账套,分项目核算。
(二)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总帐”、“收支明细账”、“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支出总账科目设置“专款支出”科目;其支出明细科目统一设置如下:
1、土地补偿支出(含征用的土地补偿支出和处理土地补偿中遗留问题的支出);
2、安置补助支出;
3、青苗补偿支出;
4、地面附着物补偿支出;
5、建、构筑物征拆补偿支出;
6、管理费支出。管理费即征地拆迁机构和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经费支出。比照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中的相关科目设置。
7、其它支出(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按照资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月终了,“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货币资金”总账科目余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现金日记账与库存核对。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因具有特定的用途,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专门存储征地拆迁资金。
第十八条 单位应配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的会计人员,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会计、出纳必须分设,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条 定期清理往来账款,严禁将实际收支账款记入“往来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 财务报表及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各单位应于季度末和年终时编制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种类,分为“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资产负债简表”、“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收入支出表”、“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支出明细表”三类;报表格式见附件,由各单位按照附件格式自制和编制。
第二十三条 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应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附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征拆资金收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征地拆迁补偿支出的花名册、表等)是记录和反映征地拆迁公正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单位会计档案一并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征地拆迁资金。凡有征地拆迁任务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资金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原始凭证、账簿和有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按规定核定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年度使用额度;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督促资金及时到位,查处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拆迁实物量等分类核实,并按单位、村、村民分别造册;
(四)按照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拟定补偿费发放明细表并负责发放到位;
(五)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部省合资合作铁路项目概算的总投资及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征地拆迁资金;
(三)按计划组织调度征地拆迁所需资金,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审查投资资金使用情况,保障资金安全、有效的运行;
(五)做好征地拆迁资金的结算工作,依规将征地拆迁资金作为湖南省资本金入股部省合资铁路公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负责征地拆迁的项目所涉及的市、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1.××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资产负债简表
2.××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收入支出表
3.××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支出明细表
附表1: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资产负债简表 |
| |||||||||||||||
编制单位: | 年 月 日 | 单位:元 |
| |||||||||||||
资产部类 | 期初数 | 期末数 | 负债部类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
一、资 产 类 | | | 二、负 债 类 | | |
| ||||||||||
现 金 | | | 借入款项 | | |
| ||||||||||
银行存款 | | | 应付账款 | | |
| ||||||||||
应收账款 | | | 预收账款 | | |
| ||||||||||
预付账款 | | | 其他应付款 | | |
| ||||||||||
其他应收款 | | | | | |
| ||||||||||
固定资产 | | | | | |
| ||||||||||
| | | | | |
| ||||||||||
资产类合计 | | | 负债类合计 | | |
| ||||||||||
三、支出类 | | | 四、收入类 | | |
| ||||||||||
拨出专款 | | | 拨入专款 | | |
| ||||||||||
专款支出 | | | 其他拨款 | | |
| ||||||||||
其他支出 | | | 其他收入 | | |
| ||||||||||
| | | 固定基金 | | |
| ||||||||||
| | | | | |
| ||||||||||
支出类合计 | | | 收入类合计 | | |
| ||||||||||
资产部类总计 | | | 负债部类总计 | | |
| ||||||||||
单位负责人: | 财务负责人: | 制表人: |
| |||||||||||||
附表2: | ||||||||||||||||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收入支出表 | ||||||||||||||||
编制单位: | 年 月 日 | 单位:元 | ||||||||||||||
收 入 | 支 出 | 结 余 | ||||||||||||||
项目 | 累计数 | 项目 | 累计数 | 项目 | 累计数 | |||||||||||
拨入专款 | | 拨出专款 | | 专项结余 | | |||||||||||
其他拨款 | | 专款支出 | | | | |||||||||||
其他收入 | | 其他支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总计 | | 总计 | | |||||||||||
单位负责人: | 财务负责人: | 制表人: | ||||||||||||||
附表3: |
| |||||||||||||||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支出明细表 |
| |||||||||||||||
编制单位: | | 年 月 日 | 单位:元 |
| ||||||||||||
项 目 | 拨入专款支出 | 其他拨款支出 | 总 计 |
| ||||||||||||
本期支出数 | 累计支出数 | 本期支出数 | 累计支出数 |
| ||||||||||||
土地补偿支出 | | | | | |
| ||||||||||
安置补助支出 | | | | | |
| ||||||||||
青苗补偿支出 | | | | | |
| ||||||||||
地面附着物补偿支出 | | | | | |
| ||||||||||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支出 | | | | | |
| ||||||||||
征地拆迁管理支出 | | | | | |
| ||||||||||
其他支出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 财务负责人: | 制表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