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HNPR-2009-1200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南省小型水库
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移民 基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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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及时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是为扶持小型水库移民,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困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我省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5厘钱加价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我省全部销售电量由省网销售电量和地方网销售电量构成。
第五条 省电力公司从上网销售的电量中代征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组织征收,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具体执收,由省电力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
第六条 省电力公司代征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实行按季征缴。每个季度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按核定的该季度实际销售电量,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省电力公司及时足额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将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及时划缴国库。
第八条 在政府收支科目收入分类科目“非税收入”(103)中,“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下,相应列“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1030157)科目。
在政府收支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农林水事务”(213)中,“水利”(21303)下,相应列“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2130352)科目。
第九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全省征收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时,按1%的比例提取征收管理手续费,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提取征收管理手续费,由省财政安排省电力公司使用。征收单位不得在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小型水库库容和座数各占50%计算分配比例,分解安排到市州。小型水库库容和座数截止2008年底,一次核定,三年内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原则上以项目方式扶持,由移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项目,由移民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问题。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预算、拨付、具体使用及财务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范围、标准,擅自缓、减、免,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地方网销售电量计征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征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可由各市(州)、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征收标准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钱,收取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解决本市(州)、县水库移民困难扶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