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08-12004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税政
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税〔2008〕103号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6】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法制建设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法函【2008】93号)等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财政 税政 经费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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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关税调整建议及财政法制建设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税【2006】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法制建设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法函【2008】93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专项用于全省各市州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关税调整建议及财政法制建设工作。各市州财政也要适当安排税政法制工作经费。
第三条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关税调整建议、财政法制建设等工作布置、材料印制、软件培训、数据收集、审查验收、汇总上报等;
(二)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关税调整建议及财政法制建设所需设备和教材购置、软件维护等;
(三)关税调整建议、财税立法调研、意见征集、专家咨询等;
(四)财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
(五)其他与财政税政法制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四条 补助经费分配原则
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征集关税调整建议及财政法制建设的工作量和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分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户数及报表分析说明的质量;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报表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情况;
(三)关税政策调整建议的提交、采纳情况;
(四)完成财税立法课题调研的质量与数量情况;
(五)税政法制工作的年度综合考核评比情况;
(六)市州开展上述工作中人员、经费、设备的配置情况。
第五条 各市、州应严格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补助经费,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和挪用,确保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各市州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省财政厅反馈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七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州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