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局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索引号:430S00023/2011-01281 文号:湘文物法〔2011〕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64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12-12 签署日期:2011-11-29 登记日期:2011-12-12 所属机构:省文化和旅游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1-12-12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64001

 

 

湖南省文物局

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文物法〔20116

 

为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的深入开展,我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精神,按清理修订工作的任务、要求和步骤,对行政执法职能及其依据进行了全面修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湖南省文物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文物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文物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28

行政

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3.07.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9.10.2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1.02.22

地方性

法规

5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5.11.01

部门

规章

6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文化部、公安部

1984.08.28

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

2002.06.01

8

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1999.07.15

9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2001.06.06

10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文化部

1986.06.19

11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1998.07.15

12

博物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5.12.22

13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文物局

2003.6.19

14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2005.8.22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1991.2.22

16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8.5.7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6项)

1、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2、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2)《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3、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省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5、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6、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7、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及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8、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9、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10、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或迁移、拆除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11、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1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13、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售前核准及拍卖文物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2)《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14、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四百五十八项;

3)《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

15、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16、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及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法律依据:

1)《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四百六十四项、第四百六十五项。

(二)行政处罚(共30项)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2)《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7、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8、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9、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

10、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1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1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13、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14、擅自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

15、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16、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17、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18、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19、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20、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21、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22、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

处罚种类:没收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3、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对文物及历史风貌造成损害。

24、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无合法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25、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未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未设立标志说明。

26、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无健全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7、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安全消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风险等级防护标准,安全状况不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28、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无复原陈列展览或者辅助陈列展览。

29、开放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活动。

30、开放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与文物保护单位性质和功能相违背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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