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震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1-02438 文号:湘震发〔2010〕3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98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01-01 签署日期:2010-07-21 登记日期:2011-12-30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12-3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98002

 

南省地震局文

 

湘震发〔2010〕32

 

 

关于印发湖南省地震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震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依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地震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地震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和遗址、遗迹保护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情节严重,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情节严重,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情节严重,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

2.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

3.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2.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3.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逾期不改正,仅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但工程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条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但工程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

第一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仅1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1项,造成不良后果且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2项(包括2项)以上或累计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仅1项,并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仅1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仅1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1.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1项,造成不良后果且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2.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1项,造成不良后果且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1项,造成不良后果且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1.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2项(包括2项)以上,或累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2.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2项(包括2项)以上,或累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2项(包括2项)以上,或累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题词:地震  执法  基准△   通知

抄送:中国地震局法规司,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地震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1日印发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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