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白酒生产企业部分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78/2009-00576 文号:湘国税函〔2009〕31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84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8-01 签署日期:2009-08-17 登记日期:2009-08-19 所属机构:省国税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8-19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9-84002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9319

 

 

长沙市、郴州市、衡阳市、益阳市、永州市、常德市、邵阳市、湘西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对部分白酒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白酒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白酒生产企业出厂价格占关联销售公司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暂按60%的比例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且白酒生产企业出厂价格占关联销售公司销售价格55%以下的各种白酒,省局暂按55%的比例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且白酒生产企业出厂价格占关联销售公司销售价格55%以上、70%以下的各种白酒,省局暂按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厂价格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三、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出厂价格大于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出厂价格申报纳税。

四、本次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098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818日印发

  打字:彭旭红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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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白酒生产企业部分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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