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索引号:430S00709/2014-02404 文号:2014年第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4-840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08-01 签署日期:2014-07-25 登记日期:2014-07-29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税务 发文日期:2014-07-29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44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财政厅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范围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要求,湖南省国税在全省范围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部分产品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测算和审核确定了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和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大米槟榔、纯棉纱、纯苎麻纱产品统一执行公告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执行上述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的其他应税副产品,不再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的其他免税副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自产混纺纱销售的,应根据混纺纱纤维成分配比换算出耗用纯棉纱、纯苎麻纱数量,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以自产的纯棉纱、纯苎麻纱、混纺纱连续生产纺织品和其他日用品销售的,应根据该产品耗用纯棉纱、纯苎麻纱数量或者耗用混纺纱换算的纯棉纱、纯苎麻纱数量,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税额较大、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机关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核实试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对入库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三、按照“一户一核定”原则申请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关于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要求,逐级上报省后另行核定。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725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4年7月28日印发

 

附件

部分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原材料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

计量单位

大米

稻谷

1.58

优质大米

稻谷

1.761

槟榔

槟榔

1.29

葡萄干

0.0752

糖水桔子罐头

鲜桔

1.35

皮棉

籽棉

2.7

棉纱(普梳)

皮棉

1.18

棉纱(梳)

皮棉

1.44

苎麻精干麻

苎麻原麻

1.69

苎麻纱

苎麻精干麻

2.1

圆粒湘莲

壳莲

1.571

钻芯湘莲

壳莲

1.789

磨皮白莲

壳莲

2.005

黑毛茶

鲜叶、茶青

4

公斤

红毛茶

鲜叶、茶青

4

公斤

绿毛茶

鲜叶、茶青

4

公斤

黑茶

黑毛茶

1.28

公斤

红茶

红毛茶

1.25

公斤

绿茶

绿毛茶

1.15

公斤

毛边锯材

原木

1.61

立方米

刨花板

木材碎料或非木材植物碎料

1.253

细木工板

原木

1.55

立方米

 

 

 

     说明:上述农产品单耗数量,统一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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