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7/2013-01439 文号:湘国资法规〔2013〕11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3-27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08-19 签署日期:2013-07-18 登记日期:2013-07-18 所属机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3-07-18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3-27003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法规〔2013113

各省属监管企业:

  为加强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推进“法治湖南国企”建设,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我委制定了《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

2013621

 

 

 

 

 

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推进“法治湖南国企”建设,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  湖南省国资委(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的考核评价;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对其全资、控股子企业法制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法制基础工作;

(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三)法律审核工作;

(四)案件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

(五)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条  企业法制基础工作包括下列项目:

(一)执行省国资委制定的有关企业法制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法律事务机构设置;

(三)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配备;

(四)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岗位等级资格评审;

(五)将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纳入对全资、控股子企业的考核内容;

(六)法制工作情况报送。

第七条  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包括下列项目:

(一)总法律顾问设置;

(二)落实总法律顾问各项职责;

(三)重要子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八条  法律审核工作包括下列项目:

(一)法律审核制度保障和运行机制;

(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三)合同法律审核;

(四)重要决策法律审核;

(五)法律审核备案登记管理;

(六)法律审核的实际效果。

第九条  案件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包括下列项目:

(一)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含民事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及行政等诉讼、仲裁、协商调处等);

(二)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逐级备案制度;

(三)认真处理应诉案件,积极防范行政处罚;

(四)合法权益维护(含索赔与反索赔、应收账款催收、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十条  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包括下列项目:

(一)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落实;

(二)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

(三)普法取得的成效。

第十一条  企业法制工作考评指标、考评项目、分值、考评内容、考评标准等详见《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表》。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期间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十三条  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采用评分方式,总分值为100分。

第十四条  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采取企业自我考评与省国资委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和内容,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企业法制工作的自评,同时将自查后的年度指标完成情况与总结分析报告、指标完成情况的支撑材料以及自行考核评分表等(含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于4—5月,组成法制工作考评小组,依据各企业提交的考核材料,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等形式进行考评。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80分以上未满90分的为良好

(三)60分以上未满80分的为合格

(四)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法制工作被评定为优秀的单位,省国资委将予以通报表彰。

对法制工作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省国资委将予以通报,对其不达标的工作内容将责令整改完善。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将各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予以扣分处理,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表》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黄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