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 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并以药品集中采购为突破口,推进“三医联动”改革,现就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一)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各统筹地区在对协议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二)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各统筹地区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通用名药品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集采药品支付比例、医疗需求合理变化、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计算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
二、核定结余留用金额
(三)明确测算方法。各统筹地区根据协议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集采药品支付比例和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计算协议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为鼓励使用中选产品, 协议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
(四)设定留用比例。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按规定在结算前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协议医疗机构,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 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具体留用比例由各地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医保结余留用金额和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之和不应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若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医保基金按规定进行结算。
三、考核协议医疗机构
(五)严格考核管理。在结算结余留用资金前,各统筹地区 医保部门应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及相关要求,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纳入医保协议,与各统筹地区医保 经办机构对协议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相结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协议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留用的具体金额,考核结果要 以适当方式在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公开。
(六)细化考核指标体系。按照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落实集采和价格政策内容,以及我省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细化考核指标,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其中,关键指标内容各地不得作调整,参考指标内容和各指标分值权重可由各市级或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增加)确定。
四、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七)结算留用资金。结余留用资金按年度从医保基金支出。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使用集采药品情况,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结余留用资金列支渠道(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列支比例),集采药品结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具体结算流程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长沙城区医疗机构承接省内异地就诊医保患者,其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考核。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垫付,再与各统筹地区清算。
(八)规范留用资金使用。协议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协议医疗机构将集采药品结余留用收入列入其他收入科目。并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九)加快组织实施。市级医保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及时落实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政策,做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协议医疗机构考核、结余留用资金核定和结算等工作。各统筹地区要在集采药品带量购销合同期满后2个月内,按规定结算留用资金,其中,要力争在2021年2月底前,率先完成第一批国家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的结算工作。
(十)加强政策协同。各级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与时俱进,以坚定的改革信心和有力的政策措施,推进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要做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与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间的衔接;做好结余留用工作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财政补助工作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补偿。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合理引导各界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环境。
(十一)省级、市级医药带量采购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 实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湖南省医保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 一、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 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集采药品支付比例×统筹地区参保患者 人次占比 (一)约定采购量基数:由医疗机构上报并经医保部门核准后的预采购量(未乘以带量采购比例),应与带量购销合同数据保持口径一致。(市州医疗保障局提供) (二)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采用上海联采办公 布的“集采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省医疗保障局提供) (三)集采药品支付比例:各集采药品支付比例全省统一暂定为 80%。 (四)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集采药品带量购销合同期内,统筹区参保患者(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在该医疗机构出院人次/医疗机构出院总人次。(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局提供) 二、结余测算基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中选产品约 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集采药品支付比 例×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 (一)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按带量购销合同量数据统计。其中,实际完成情况低于带量购销合同量时,不核算该中选药品结余留用医保资金;实际完成情况高于带量购销合同量时,按带 量购销合同量核算。(市州医疗保障局提供) (二)中选价格:国家组织集采药品中选结果。(省医疗保障局提供) (三)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非中选产 品各规格在该医疗机构采购总金额。(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局提供) 三、结余留用金额=结余测算基数×结余留用比例 (一)结余留用比例:具体留用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考核结果,按不高于 50%的比例确定。(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局提供) 附件 2: 协议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及分值参考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重要 程度 |
参考 分值 |
计算公式 |
考核要求 |
(一)执行药品集采规定 |
1.是否按时完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 |
关键 |
—— |
—— |
按中选药品分别统计,未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该中选药品不核算结余留用资金 |
2.医疗机构30天回款率 |
关键 |
15分 |
30天回款金额/采购金额 |
按带量购销合同约定的回款期限考核 |
|
(二)合理控制药品费用 |
3.协议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增长率 |
关键 |
10分 |
(本年度药品支出额- 上年度药品支出额)/上年度药品支出额 |
考虑就诊人次增长因素前提下,合理控制医疗机构药费总额的增长 |
4.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 |
参考 |
10分 |
非中选产品采购量/该通用名药品总采购量 |
控制非中选产品的适度使用 |
|
(三)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 |
5.年度医疗机构所有药品线下采购占比 |
关键 |
—— |
(协议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总金额-平台采购总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总金额 |
按要求规范线上采购,上年度线下采购占比超过5%的,医疗机构该批次所有中选药品不核算结余留用资金(现有政策允许的情形除外) |
6.货款在线结算占比 |
关键 |
15分 |
在线结算金额/平台采购金额 |
从2020年5月1日起,医疗机构需通过省采购平台在线进行国家集采药品采购货款的支付结算 |
|
7.备案采购管理 |
关键 |
15分 |
—— |
年度医院所有药品备案采购金额 不超过规定比例 |
(三)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 |
8.执行集采政策(如报量、采购签约等)情况 |
、 参考 |
15分 |
—— |
如实、及时报量,规范签约,主动配合集采工作 |
9.价格违规情况 |
参考 |
5分 |
—— |
执行医保部门政策,按实际服务数量收费,公开透明 |
|
10.集采中选药品的规范流转 |
参考 |
5分 |
—— |
医疗机构不得串换或转卖集采中 选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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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宣传培训 |
11.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相关政策培训情况 |
参考 |
5分 |
—— |
|
12.医疗机构对国家集采政策落实 的配套制度、措施制定情况 |
参考 |
5分 |
—— |
|
|
总计 |
1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