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HNPR-2009-32001
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湘统办〔2009〕32号
—————————————————
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2009年湖南省地方城镇住户
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统计局:
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城镇居民生活现状及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是各级统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为做好2009年全省地方城镇住户抽样调查工作,现将《2009年湖南省地方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目 录
一、总说明………………………………………………………3
二、报表目录……………………………………………………5
三、基层定期调查表式…………………………………………6
1.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调查一览表(W201表)………6
2.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W202表)…………………7
3.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调查表(W203表)…………………8
4.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甲表(W204表)………………9
5.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乙表(W205表)………………10
四、主要指标解释………………………………………………13
一、总 说 明
一、为全面了解城镇居民生活现状及变化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宏观管理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城镇住户调查方案》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地方城镇住户调查方案》。
二、本调查方案是湖南省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湖南省统计局对各级统计调查部门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各级统计调查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调查资料。
三、本调查方案的调查对象: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农业户。包括单身户和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动人口。
四、本调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收入等。
五、本调查方案的数据收集方式: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等内容采用日记账方法来收集,每月上报一次;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收入每月填报,年末一次性上报。个人基本情况、收入和社会保障支出等内容按家庭成员分别记账,消费支出以家庭为单位记账。调查户月记账周期为上月21日-本月20日。
六、本调查方案的数据汇总范围:1、各市州;2、各县市区。
七、本调查方案的数据上报要求:各调查县市区按要求将分户资料上报市州统计局,市州统计局对调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通过指定的Ftp地址或邮箱转报给湖南省统计局地方调查队管理办公室。上报时间详见报表目录。遇到法定节日长假,按国务院规定的放假天数顺延,周六、日仍按期报送,不得延期。
八、本调查方案实行全省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统计调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九、本调查方案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十、本调查方案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
表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调查 范围 |
报送 单位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页 码 |
|
W201表 |
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基本情况调查表 |
月报 |
抽中 调查户 |
各县(市、区)统计局 |
月后5日前 (四季度为次年1月8日前) 网络传输 |
4 |
|
W202表 |
城镇居民家庭 基本情况调查表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
W203表 |
城镇居民家庭 现金收支调查表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 |
|
W204表 |
城镇居民家庭 消费支出调查甲表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7 |
|
W205表 |
城镇居民家庭 消费支出调查乙表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0 |
三、基层定期调查表式
地区编码: □□□□□□□□□□□□ 户编码:□□□□□ |
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调查表 200 年 季 |
表 号:W 2 0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 (2008)119 号 有效期至:2010 年 1 月 | ||||||||||
|
项 目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家庭成员 |
家庭部分 | ||||||||
|
甲 |
乙 |
丙 |
1(户主)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一、家庭成员代号 |
— |
A1 |
|
|
|
|
|
|
|
| ||
|
二、与户主关系 |
— |
A2 |
|
|
|
|
|
|
|
| ||
|
三、户口状况 |
— |
A3 |
|
|
|
|
|
|
|
| ||
|
四、何时来本市镇居住 |
— |
A4 |
|
|
|
|
|
|
|
| ||
|
五、民族 |
— |
A5 |
|
|
|
|
|
|
|
| ||
|
六、性别 |
— |
A6 |
|
|
|
|
|
|
|
| ||
|
七、出生年月 |
— |
A7 |
|
|
|
|
|
|
|
| ||
|
八、文化程度 |
— |
A8 |
|
|
|
|
|
|
|
| ||
|
九、婚姻状况 |
— |
A9 |
|
|
|
|
|
|
|
| ||
|
十、开始参加工作年份 |
— |
A10 |
|
|
|
|
|
|
|
| ||
|
十一、就业情况 |
— |
A12 |
|
|
|
|
|
|
|
| ||
|
十二、行业 |
— |
A13 |
|
|
|
|
|
|
|
| ||
|
十三、职业 |
— |
A14 |
|
|
|
|
|
|
|
| ||
|
十四、总收入 |
元 |
A15 |
|
|
|
|
|
|
|
| ||
|
(一)工资性收入 |
元 |
A151 |
|
|
|
|
|
|
|
| ||
|
1.工资及补贴收入 |
元 |
A1511 |
|
|
|
|
|
|
|
| ||
|
2.其他劳动收入 |
元 |
A1512 |
|
|
|
|
|
|
|
| ||
|
(二)经营净收入 |
元 |
A152 |
|
|
|
|
|
|
|
| ||
|
(三)财产性收入 |
元 |
A153 |
|
|
|
|
|
|
|
| ||
|
1.利息收入 |
元 |
A1531 |
|
|
|
|
|
|
|
| ||
|
2.股息与红利收入 |
元 |
A1532 |
|
|
|
|
|
|
|
| ||
|
3.保险收益 |
元 |
A1533 |
|
|
|
|
|
|
|
| ||
|
4.其他投资收入 |
元 |
A1534 |
|
|
|
|
|
|
|
| ||
|
5.出租房屋收入 |
元 |
A1535 |
|
|
|
|
|
|
|
| ||
|
6.知识产权收入 |
元 |
A1536 |
|
|
|
|
|
|
|
| ||
|
7.其他财产性收入 |
元 |
A1537 |
|
|
|
|
|
|
|
| ||
|
(四)转移性收入 |
元 |
A154 |
|
|
|
|
|
|
|
| ||
|
1.养老金或离退休金 |
元 |
A1541 |
|
|
|
|
|
|
|
| ||
|
2.社会救济收入 |
元 |
A1542 |
|
|
|
|
|
|
|
| ||
|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收入 |
元 |
A15421 |
|
|
|
|
|
|
|
| ||
|
3.辞退金 |
元 |
A1543 |
|
|
|
|
|
|
|
| ||
|
4.赔偿收入 |
元 |
A1544 |
|
|
|
|
|
|
|
| ||
|
5.保险收入 |
元 |
A1545 |
|
|
|
|
|
|
|
| ||
|
其中:失业保险金 |
元 |
A15450 |
|
|
|
|
|
|
|
| ||
|
6.赡养收入 |
元 |
A1546 |
|
|
|
|
|
|
|
| ||
|
7.捐赠收入 |
元 |
A1547 |
|
|
|
|
|
|
|
| ||
|
8.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元 |
A1549 |
|
|
|
|
|
|
|
| ||
|
9.记账补贴 |
元 |
A15410 |
|
|
|
|
|
|
|
| ||
|
10.其他转移性收入 |
元 |
A15411 |
|
|
|
|
|
|
|
| ||
|
十五、社会保障支出 |
元 |
A18 |
|
|
|
|
|
|
|
| ||
|
(一)个人交纳的养老基金 |
元 |
A181 |
|
|
|
|
|
|
|
| ||
|
(二)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
元 |
A182 |
|
|
|
|
|
|
|
| ||
|
(三)个人交纳的医疗基金 |
元 |
A183 |
|
|
|
|
|
|
|
| ||
|
(四)个人交纳的失业基金 |
元 |
A184 |
|
|
|
|
|
|
|
| ||
|
(五)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
元 |
A185 |
|
|
|
|
|
|
|
| ||
|
十六、交纳所得税 |
元 |
A19 |
|
|
|
|
|
|
|
| ||
调查指导员: 调查员: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县(市、区)统计局核实转报。
2.统计范围是抽中的调查户。
3.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前(四季度为1月8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传输。
地区编码: □□□□□□□□□□□□ 户编码:□□□□□ |
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 200 年 季 |
表 号:W 2 0 2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 (2008)119 号 有效期至:2010 年 1 月 | |||||||
|
项 目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数量 |
项 目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数量 | ||
|
甲 |
乙 |
丙 |
1 |
甲 |
乙 |
丙 |
1 | ||
|
一、住房情况 |
— |
— |
|
⑤个体或私营企业被雇者 |
人 |
B31115 |
| ||
|
(一)家庭人口 |
人 |
B21 |
|
⑥离退休再就业人数 |
人 |
B31116 |
| ||
|
(二)现住房总建筑面积 |
M2 |
B22 |
|
⑦其他就业人数 |
人 |
B31117 |
| ||
|
(三)房屋产权 |
— |
B24 |
|
(2)离退休人数 |
人 |
B3112 |
| ||
|
(四)住宅建筑式样 |
— |
B25 |
|
(3)其他有收入者人数 |
人 |
B3113 |
| ||
|
(五)建筑年份 |
年份 |
B26 |
|
2.无收入者人数 |
人 |
B312 |
| ||
|
(六)装修状况 |
— |
B27 |
|
(二)在外就学人数 |
人 |
B35 |
| ||
|
1.最近一次装修时间 |
年份 |
B271 |
|
(三)非家庭人口在家用餐 |
人次 |
B33 |
| ||
|
2.最近一次装修花费 |
元 |
B272 |
|
(四)家庭人口在外用餐 |
人次 |
B34 |
| ||
|
(七)现住房按市场价估计值 |
元 |
B28 |
|
(五)旅游人次 |
人次 |
LYR |
| ||
|
(八)租赁房房租 |
元/月 |
B29 |
|
三、耐用消费品 |
— |
— |
| ||
|
(九)现住房房租折算 |
元/月 |
B210 |
|
(一)摩托车 |
辆 |
B12 |
| ||
|
(十)购房时间 |
年份 |
B211 |
|
(二)助力车 |
辆 |
B14 |
| ||
|
(十一)购房总金额 |
元 |
B212 |
|
(三)家用汽车 |
辆 |
B15 |
| ||
|
其中:购房实际支出金额 |
元 |
B2120 |
|
(四)洗衣机 |
台 |
B16 |
| ||
|
(十二)饮水情况 |
— |
B213 |
|
(五)电冰箱(柜) |
台 |
B18 |
| ||
|
(十三)用水情况 |
— |
B214 |
|
(六)彩色电视机 |
台 |
B110 |
| ||
|
(十四)卫生设备 |
— |
B215 |
|
(七)家用电脑 |
台 |
B114 |
| ||
|
(十五)取暖设备 |
— |
B216 |
|
(八)组合音响 |
套 |
B115 |
| ||
|
(十六)炊用燃料使用情况 |
— |
B217 |
|
(九)摄像机 |
架 |
B116 |
| ||
|
(十七)其他住房 |
套 |
B219 |
|
(十)照相机 |
架 |
B117 |
| ||
|
1.出租房 |
套 |
B21911 |
|
(十一)钢琴 |
架 |
B118 |
| ||
|
建筑面积 |
M2 |
B21912 |
|
(十二)其他中高档乐器 |
件 |
B119 |
| ||
|
2.偶尔居住房 |
套 |
B21921 |
|
(十三)微波炉 |
台 |
B120 |
| ||
|
建筑面积 |
M2 |
B21922 |
|
(十四)空调器 |
台 |
B121 |
| ||
|
3.其他用途房 |
套 |
B21931 |
|
(十五)淋浴热水器 |
台 |
B124 |
| ||
|
建筑面积 |
M2 |
B21932 |
|
(十六)消毒碗柜 |
台 |
B126 |
| ||
|
二、人口情况(按月平均) |
— |
— |
|
(十七)洗碗机 |
台 |
B127 |
| ||
|
(一)家庭人口数 |
人 |
B31 |
|
(十八)健身器材 |
套 |
B130 |
| ||
|
1.有收入者人数 |
人 |
B311 |
|
(十九)固定电话 |
线 |
B131 |
| ||
|
(1)就业人口数 |
人 |
B3111 |
|
(二十)移动电话 |
部 |
B132 |
| ||
|
①国有经济单位职工 |
人 |
B31111 |
|
四、信息化调查 |
— |
— |
| ||
|
②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 |
人 |
B31112 |
|
(一)接入互联网的移动电话 |
部 |
B134 |
| ||
|
③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 |
人 |
B31113 |
|
(二)接入有线电视网络的电视机 |
台 |
B135 |
| ||
|
④城镇个体或私营企业主 |
人 |
B31114 |
|
(三)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
台 |
B136 |
| ||
调查指导员: 调查员: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县(市、区)统计局核实转报。
2.统计范围是抽中的调查户。
3.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前(四季度为1月8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传输。
|
地区编码: □□□□□□□□□□□□ 户编码:□□□□□ |
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调查表 200 年 季 |
表 号:W 2 0 3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 (2008)119 号 有效期至:2010 年 1 月 计量单位:元 | |||||
|
项 目 |
代码 |
金额 |
项 目 |
代码 |
金额 | ||
|
甲 |
乙 |
1 |
甲 |
乙 |
1 | ||
|
一、期初手存现金 |
D91 |
|
(九)教育贷款 |
D949 |
| ||
|
二、家庭总收入 |
D92 |
|
(十)其他贷款 |
D9410 |
| ||
|
其中:可支配收入 |
D920 |
|
(十一)其他借贷收入 |
D9411 |
| ||
|
(一)工资性收入 |
D921 |
|
五、家庭总支出 |
D95 |
| ||
|
1.工资及补贴收入 |
D9211 |
|
(一)消费性支出 |
D951 |
| ||
|
2.其他劳动收入 |
D9212 |
|
(二)财产性支出 |
D954 |
| ||
|
(二)经营净收入 |
D922 |
|
1.非生产性贷款利息支出 |
D9541 |
| ||
|
(三)财产性收入 |
D923 |
|
2.其他财产性支出 |
D9542 |
| ||
|
1.利息收入 |
D9231 |
|
(三)转移性支出 |
D953 |
| ||
|
2.股息与红利收入 |
D9232 |
|
1.个人所得税 |
D9531 |
| ||
|
3.保险收益 |
D9233 |
|
2.捐赠支出 |
D9532 |
| ||
|
4.其他投资收入 |
D9234 |
|
3.购买彩票 |
D9533 |
| ||
|
5.出租房屋收入 |
D9235 |
|
4.赡养支出 |
D9534 |
| ||
|
6.知识产权收入 |
D9236 |
|
其中:在外就学子女费用 |
D95340 |
| ||
|
7.其他财产性收入 |
D9237 |
|
5.各种非储蓄性保险支出 |
D9535 |
| ||
|
(四)转移性收入 |
D924 |
|
其中:车辆保险支出 |
D95350 |
| ||
|
1.养老金或离退休金 |
D9241 |
|
6.其他转移性支出 |
D9536 |
| ||
|
2.社会救济收入 |
D9242 |
|
(四)社会保障支出 |
D955 |
| ||
|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收入 |
D92421 |
|
1.个人交纳的养老基金 |
D9551 |
| ||
|
3.辞退金 |
D9243 |
|
2.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
D9552 |
| ||
|
4.赔偿收入 |
D9244 |
|
3.个人交纳的医疗基金 |
D9553 |
| ||
|
5.保险收入 |
D9245 |
|
4.个人交纳的失业基金 |
D9554 |
| ||
|
其中:失业保险金 |
D92450 |
|
5.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
D9555 |
| ||
|
6.赡养收入 |
D9246 |
|
(五)购房与建房支出 |
D952 |
| ||
|
7.捐赠收入 |
D9247 |
|
1.购房 |
D9521 |
| ||
|
8.提取住房公积金 |
D9249 |
|
2.建房 |
D9522 |
| ||
|
9.记账补贴 |
D92410 |
|
六、借贷支出 |
D96 |
| ||
|
10.其他转移性收入 |
D92411 |
|
(一)存入储蓄款 |
D961 |
| ||
|
三、出售财物收入 |
D93 |
|
(二)借出款 |
D962 |
| ||
|
(一)出售住房收入 |
D931 |
|
(三)归还借款 |
D963 |
| ||
|
(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
D932 |
|
(四)储蓄性保险支出 |
D964 |
| ||
|
四、借贷收入 |
D94 |
|
(五)购买有价证券 |
D965 |
| ||
|
(一)提取储蓄存款 |
D941 |
|
(六)其他投资支出 |
D966 |
| ||
|
(二)借入款 |
D942 |
|
(七)归还住房贷款 |
D967 |
| ||
|
(三)收回借出款 |
D943 |
|
(八)归还汽车贷款 |
D968 |
| ||
|
(四)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 |
D944 |
|
(九)归还教育贷款 |
D969 |
| ||
|
(五)兑售有价证券 |
D945 |
|
(十)归还其他贷款 |
D9610 |
| ||
|
(六)收回投资本金 |
D946 |
|
(十一)其他借贷支出 |
D9611 |
| ||
|
(七)住房贷款 |
D947 |
|
七、期末手存现金 |
D97 |
| ||
|
(八)汽车贷款 |
D948 |
|
|
|
| ||
调查指导员: 调查员: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县(市、区)统计局核实转报。
2.统计范围是抽中的调查户。
3.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前(四季度为1月8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传输。
地区编码: □□□□□□□□□□□□ 户编码:□□□□□ |
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甲表 200 年 季 |
表 号:W 2 0 4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 (2008)119 号 有效期至:2010 年 1 月 | ||||||||
|
项 目 |
计量 单位 |
代 码 |
数 量 |
金额 (元) |
项 目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数量 |
金额 (元) | |
|
甲 |
乙 |
丙 |
1 |
2 |
甲 |
乙 |
丙 |
1 |
2 | |
|
消费性支出 |
— |
E |
— |
|
2.烟草类 |
— |
E152 |
— |
| |
|
其中:服务性消费支出 |
— |
E0 |
— |
|
3.酒类 |
千克 |
E153 |
|
| |
|
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或服务 |
— |
D95100 |
— |
|
(1)白酒 |
千克 |
E1531 |
|
| |
|
旅游花费总额 |
— |
LYH |
— |
|
(2)果酒 |
千克 |
E1532 |
|
| |
|
一、食品 |
— |
E1 |
— |
|
(3)啤酒 |
千克 |
E1533 |
|
| |
|
(一)粮油类 |
— |
E11 |
— |
|
(4)其他酒 |
千克 |
E1534 |
|
| |
|
1.粮食 |
千克 |
E111 |
|
|
4.饮料 |
— |
E154 |
— |
| |
|
(1)大米 |
千克 |
E1111 |
|
|
(1)碳酸饮料 |
千克 |
E1541 |
|
| |
|
(2)面粉 |
千克 |
E1112 |
|
|
(2)瓶装饮用水 |
千克 |
E1543 |
|
| |
|
(3)其他粮食及制品 |
千克 |
E1113 |
|
|
(3)茶叶 |
千克 |
E1544 |
|
| |
|
2.淀粉及薯类 |
— |
E112 |
— |
|
(4)其他饮料 |
— |
E1546 |
— |
| |
|
3.干豆类及豆制品 |
— |
E113 |
— |
|
(六)干鲜瓜果类 |
— |
E16 |
— |
| |
|
4.油脂类 |
— |
E114 |
— |
|
1.鲜果 |
千克 |
E161 |
|
| |
|
(1)食用植物油 |
千克 |
E1141 |
|
|
2.鲜瓜 |
千克 |
E162 |
|
| |
|
(2)食用动物油 |
千克 |
E1142 |
|
|
3.其他干鲜瓜果类及制品 |
千克 |
E163 |
|
| |
|
(二)肉禽蛋水产品类 |
— |
E12 |
— |
|
(七)糕点、奶及奶制品 |
— |
E17 |
— |
| |
|
1.肉类 |
千克 |
E121 |
|
|
1.糕点 |
千克 |
E171 |
|
| |
|
(1)猪肉 |
千克 |
E1211 |
|
|
2.奶及奶制品 |
— |
E172 |
— |
| |
|
(2)牛肉 |
千克 |
E1212 |
|
|
(1)鲜乳品 |
千克 |
E1721 |
|
| |
|
(3)羊肉 |
千克 |
E1213 |
|
|
(2)奶粉 |
千克 |
E1722 |
|
| |
|
(4)其他肉及制品 |
千克 |
E1214 |
|
|
(3)酸奶 |
千克 |
E1723 |
|
| |
|
2.禽类 |
— |
E122 |
— |
|
(4)其他奶制品 |
— |
E1724 |
— |
| |
|
(1)鸡 |
千克 |
E1221 |
|
|
(八)其他食品 |
— |
E18 |
— |
| |
|
(2)鸭 |
千克 |
E1222 |
|
|
(九)饮食服务 |
— |
E19 |
— |
| |
|
(3)其他禽类及制品 |
千克 |
E1223 |
|
|
1.食品加工服务费 |
— |
E191 |
— |
| |
|
3.蛋类 |
千克 |
E123 |
|
|
2.在外饮食 |
— |
E192 |
— |
| |
|
(1)鲜蛋 |
千克 |
E1231 |
|
|
二、衣着 |
— |
F2 |
— |
| |
|
(2)蛋制品 |
千克 |
E1232 |
|
|
(一)服装 |
件 |
F21 |
|
| |
|
4.水产品类 |
— |
E124 |
— |
|
(二)衣着材料 |
— |
F22 |
— |
| |
|
(1)鱼 |
千克 |
E1241 |
|
|
(三)鞋类 |
双 |
F23 |
|
| |
|
(2)虾 |
千克 |
E1242 |
|
|
(四)其他衣着用品 |
— |
F24 |
— |
| |
|
(3)其他水产品及制品 |
— |
E1243 |
|
|
(五)衣着加工服务费 |
— |
F25 |
— |
| |
|
(三)蔬菜类 |
— |
E13 |
— |
|
三、居住 |
— |
F7 |
— |
| |
|
1.鲜菜 |
千克 |
E131 |
|
|
(一)住房 |
— |
F71 |
— |
| |
|
2.干菜 |
千克 |
E132 |
|
|
1.租赁房房租 |
— |
F711 |
— |
| |
|
3.菜制品 |
— |
E133 |
— |
|
2.住房装潢支出 |
— |
F713 |
— |
| |
|
(四)调味品 |
— |
E14 |
— |
|
3.维修用建筑材料 |
— |
F714 |
— |
| |
|
(五)糖烟酒饮料类 |
— |
E15 |
— |
|
4.其他住房支出 |
— |
F715 |
— |
| |
|
1.糖类 |
— |
E151 |
— |
|
(二)水电燃料及其他 |
— |
F72 |
— |
| |
续表(一)
|
项 目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数量 |
金额 (元) |
项 目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数量 |
金额 (元) |
|
甲 |
乙 |
丙 |
1 |
2 |
甲 |
乙 |
丙 |
1 |
2 |
|
1.水 |
吨 |
F721 |
|
|
(3)家用汽车 |
辆 |
F5114 |
|
|
|
2.电 |
度 |
F722 |
|
|
(4)其他交通工具 |
— |
F5115 |
— |
|
|
3.燃料 |
— |
F723 |
— |
|
2.车辆用燃料及零配件 |
— |
F512 |
— |
|
|
(1)煤炭 |
千克 |
F7231 |
|
|
(1)燃料 |
— |
F5121 |
— |
|
|
(2)罐装液化石油气 |
千克 |
F72321 |
|
|
其中:汽油 |
升 |
F51211 |
|
|
|
(3)管道液化石油气 |
立方米 |
F72322 |
|
|
柴油 |
升 |
F51212 |
|
|
|
(4)管道煤气 |
立方米 |
F72331 |
|
|
(2)零配件 |
— |
F5122 |
— |
|
|
(5)管道天然气 |
立方米 |
F72332 |
|
|
(3)其他 |
— |
F5123 |
— |
|
|
(6)柴油 |
升 |
F7234 |
|
|
3.交通工具服务支出 |
— |
F513 |
— |
|
|
(7)其他燃料 |
— |
F7235 |
— |
|
(1)维修费 |
— |
F5131 |
— |
|
|
4.取暖费 |
— |
F725 |
— |
|
(2)汽车使用税费 |
— |
F5132 |
— |
|
|
5.其他相关支出 |
— |
F724 |
— |
|
(3)其他车辆使用费 |
— |
F5133 |
— |
|
|
(三)居住服务费 |
— |
F73 |
— |
|
4.交通费 |
— |
F514 |
— |
|
|
1.物业管理费 |
— |
F731 |
— |
|
(1)飞机 |
— |
F5141 |
— |
|
|
2.维修服务费 |
— |
F732 |
— |
|
(2)火车 |
— |
F5142 |
— |
|
|
3.其他居住服务费 |
— |
F733 |
— |
|
(3)长途汽车 |
— |
F5143 |
— |
|
|
四、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
— |
F3 |
— |
|
(4)市内公共交通 |
— |
F5144 |
— |
|
|
(一)耐用消费品 |
— |
F31 |
— |
|
(5)出租汽车费 |
— |
F5145 |
— |
|
|
1.家具 |
— |
F311 |
— |
|
(6)其他交通费 |
— |
F5146 |
— |
|
|
2.家庭设备 |
— |
F312 |
— |
|
(二)通信 |
— |
F52 |
— |
|
|
(1)洗衣机 |
台 |
F3121 |
|
|
1.通信工具 |
— |
F521 |
— |
|
|
(2)电冰箱(柜) |
台 |
F3123 |
|
|
(1)电话机 |
部 |
F5211 |
|
|
|
(3)微波炉 |
台 |
F3125 |
|
|
(2)移动电话机 |
部 |
F5212 |
|
|
|
(4)空调器 |
台 |
F3126 |
|
|
(3)其他通信工具 |
— |
F5215 |
— |
|
|
(5)淋浴热水器 |
台 |
F3128 |
|
|
2.通信服务 |
— |
F522 |
— |
|
|
(6)消毒碗柜 |
台 |
F31211 |
|
|
(1)电信费 |
— |
F5221 |
— |
|
|
(7)洗碗机 |
台 |
F31212 |
|
|
其中:上网费 |
— |
F52211 |
— |
|
|
(8)其他家庭设备 |
— |
F31215 |
— |
|
(2)邮费 |
— |
F5222 |
— |
|
|
(二)室内装饰品 |
— |
F32 |
— |
|
(3)其他通信服务费 |
— |
F5223 |
— |
|
|
(三)床上用品 |
— |
F33 |
— |
|
七、教育文化娱乐服务 |
— |
F6 |
— |
|
|
(四)家庭日用杂品 |
— |
F34 |
— |
|
(一)文化娱乐用品 |
— |
F61 |
— |
|
|
(五)家具材料 |
— |
F35 |
— |
|
1.彩色电视机 |
台 |
F611 |
|
|
|
(六)家庭服务 |
— |
F36 |
— |
|
2.家用电脑 |
— |
F614 |
— |
|
|
1.家政服务 |
— |
F361 |
— |
|
(1)购买整机 |
台 |
F6141 |
|
|
|
2.加工维修服务费 |
— |
F362 |
— |
|
(2)计算机外部设备 |
— |
F6142 |
— |
|
|
五、医疗保健 |
— |
F4 |
— |
|
(3)各种零配件及耗材 |
— |
F6143 |
— |
|
|
(一)医疗器具 |
— |
F41 |
— |
|
3.组合音响 |
套 |
F615 |
|
|
|
(二)保健器具 |
— |
F42 |
— |
|
4.摄像机 |
架 |
F617 |
|
|
|
(三)药品费 |
— |
F43 |
— |
|
5.照相机 |
架 |
F618 |
|
|
|
(四)滋补保健品 |
— |
F44 |
— |
|
6.钢琴 |
架 |
F619 |
|
|
|
(五)医疗费 |
— |
F45 |
— |
|
7.其他中高档乐器 |
件 |
F6110 |
|
|
|
(六)其他医疗保健支出 |
— |
F46 |
— |
|
8.健身器材 |
套 |
F6111 |
|
|
|
六、交通和通信 |
— |
F5 |
— |
|
9.电子辞典 |
部 |
F6112 |
|
|
|
(一)交通 |
— |
F51 |
— |
|
10.音像制品及软件 |
— |
F6113 |
— |
|
|
1.家庭交通工具 |
— |
F511 |
— |
|
11.体育用品 |
— |
F6114 |
— |
|
|
(1)摩托车 |
辆 |
F5111 |
|
|
12.书报杂志 13.纸张文具 |
— — |
F6115 F6116 |
— — |
|
|
(2)助力车 |
辆 |
F5113 |
|
|
续表(二)
|
项 目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数量 |
金额(元) |
项 目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数量 |
金额(元) |
|
甲 |
乙 |
丙 |
1 |
2 |
甲 |
乙 |
丙 |
1 |
2 |
|
14.其他文娱用品 |
— |
F6117 |
— |
|
(5)家教费 |
— |
F6325 |
— |
|
|
(二)文化娱乐服务 |
— |
F62 |
— |
|
(6)培训班 |
— |
F6326 |
— |
|
|
1.参观游览 |
— |
F621 |
— |
|
(7)学校住宿费 |
— |
F6327 |
— |
|
|
2.健身活动 |
— |
F622 |
— |
|
(8)其他教育费用 |
— |
F6328 |
— |
|
|
3.团体旅游 |
— |
F623 |
— |
|
八、其他商品和服务 |
— |
F8 |
— |
|
|
4.其他文娱活动费 |
— |
F624 |
— |
|
(一)其他商品 |
— |
F81 |
— |
|
|
5.文娱用品修理服务费 |
— |
F625 |
— |
|
1.金银珠宝饰品 |
— |
F811 |
— |
|
|
(三)教育 |
— |
F63 |
— |
|
2.手表 |
只 |
F812 |
|
|
|
1.教材 |
— |
F631 |
— |
|
3.理发美容用具 |
— |
F813 |
— |
|
|
(1)课本及参考书 |
— |
F6311 |
— |
|
4.化妆品 |
— |
F814 |
— |
|
|
(2)教育软件 |
— |
F6312 |
— |
|
5.其他 |
— |
F815 |
— |
|
|
(3)其他教材 |
— |
F6313 |
— |
|
(二)服务 |
— |
F82 |
— |
|
|
2.教育费用 |
— |
F632 |
— |
|
1.旅馆住宿费 |
— |
F821 |
— |
|
|
(1)非义务教育学杂费 |
— |
F6321 |
— |
|
2.理发洗澡费 |
— |
F822 |
— |
|
|
(2)义务教育学杂费 |
— |
F6322 |
— |
|
3.美容费 |
— |
F823 |
— |
|
|
(3)托幼费 |
— |
F6323 |
— |
|
4.其他服务费 |
— |
F824 |
— |
|
|
(4)成人教育费 |
— |
F6324 |
— |
|
|
|
|
|
|
调查指导员: 调查员: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县(市、区)统计局核实转报。
2.统计范围是抽中的调查户。
3.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前(四季度为1月8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传输。
|
地区编码: □□□□□□□□□□□□ 户编码:□□□□□ |
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乙表 200 年 季 |
表 号:W 2 0 5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 (2008)119 号 有效期至:2010 年 1 月 计量单位:元 | |||
|
项 目 |
代码 |
金额 |
项 目 |
代码 |
金额 |
|
甲 |
乙 |
1 |
甲 |
乙 |
1 |
|
消费性支出 |
E |
|
(一)耐用消费品 |
F31 |
|
|
其中:服务性消费支出 |
E0 |
|
(二)室内装饰品 |
F32 |
|
|
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或服务 |
D95100 |
|
(三)床上用品 |
F33 |
|
|
旅游花费总额 |
LYH |
|
(四)家庭日用杂品 |
F34 |
|
|
一、食品 |
E1 |
|
(五)家具材料 |
F35 |
|
|
其中:1.食品加工服务费 |
E191 |
|
(六)家庭服务 |
F36 |
|
|
2.在外饮食 |
E192 |
|
五、医疗保健 |
F4 |
|
|
二、衣着 |
F2 |
|
(一)医疗器具 |
F41 |
|
|
(一)服装 |
F21 |
|
(二)保健器具 |
F42 |
|
|
(二)衣着材料 |
F22 |
|
(三)药品费 |
F43 |
|
|
(三)鞋类 |
F23 |
|
(四)滋补保健品 |
F44 |
|
|
(四)其他衣着用品 |
F24 |
|
(五)医疗费 |
F45 |
|
|
(五)衣着加工服务费 |
F25 |
|
(六)其他医疗保健支出 |
F46 |
|
|
三、居住 |
F7 |
|
六、交通和通信 |
F5 |
|
|
(一)住房 |
F71 |
|
(一)交通 |
F51 |
|
|
1.租赁房房租 |
F711 |
|
1.家庭交通工具 |
F511 |
|
|
2.住房装潢支出 |
F713 |
|
(1)摩托车 |
F5111 |
|
|
3.维修用建筑材料 |
F714 |
|
(2)助力车 |
F5113 |
|
|
4.其他住房支出 |
F715 |
|
(3)家用汽车 |
F5114 |
|
|
(二)水电燃料及其他 |
F72 |
|
(4)其他交通工具 |
F5115 |
|
|
1.水 |
F721 |
|
2.车辆用燃料及零配件 |
F512 |
|
|
2.电 |
F722 |
|
其中:汽油 |
F51211 |
|
|
3.燃料 |
F723 |
|
柴油 |
F51212 |
|
|
(1)煤炭 |
F7231 |
|
3.交通工具服务支出 |
F513 |
|
|
(2)罐装液化石油气 |
F72321 |
|
4.交通费 |
F514 |
|
|
(3)管道液化石油气 |
F72322 |
|
(二)通信 |
F52 |
|
|
(4)管道煤气 |
F72331 |
|
1.通信工具 |
F521 |
|
|
(5)管道天然气 |
F72332 |
|
2.通信服务 |
F522 |
|
|
(6)柴油 |
F7234 |
|
七、教育文化娱乐服务 |
F6 |
|
|
(7)其他燃料 |
F7235 |
|
(一)文化娱乐用品 |
F61 |
|
|
4.取暖费 |
F725 |
|
(二)文化娱乐服务 |
F62 |
|
|
5.其他相关支出 |
F724 |
|
(三)教育 |
F63 |
|
|
(三)居住服务费 |
F73 |
|
其中:教育费用 |
F632 |
|
|
1.物业管理费 |
F731 |
|
八、其他商品和服务 |
F8 |
|
|
2.维修服务费 |
F732 |
|
(一) 其他商品 |
F81 |
|
|
3.其他居住服务费 |
F733 |
|
(二)服务 |
F82 |
|
|
四、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
F3 |
|
|
|
|
调查指导员: 调查员: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县(市、区)统计局核实转报。
2.统计范围是抽中的调查户。
3.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前(四季度为1月8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传输。
四、主要指标解释
地区编码 指由调查市、县的国标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和社区编码(按国家统计局标准代码填报)两部分组成,共12位数字,包括:省码(2位),地(区、市)码(2位),县(区、市)码(2位),街道(3位),社区/居委会(3位)。
户编码 指参加调查的住户标识码。它是调查市、县分配给大样本调查户的顺序码,范围在00001-99999之间,常规调查户的编码与大样本调查时的编码保持一致。如果来自非大样本调查的常规调查户编码要求从F0001开始,依次排列。调查户在一个调查周期内编码必须保持唯一。
调查报告期 指调查资料所反映或覆盖的时期,用年份和月份(01…12)表示。
参加地级市汇总的权数 指每一调查户在本市州范围内,所代表的同类型住户数。
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家庭成员 指期末家庭人口,包括当期迁入(或出生)的人口,不包括当期迁出(或死亡)的人口。
与户主关系 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调查员根据申报人的回答据情圈填。申报人不是户主的,注意不要将其他人与申报人的关系当作与户主的关系。该项目设有十个标准答案:
1.户主:指为其家庭成员所公认,在家庭事务中基本上起决定作用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户主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撑者,不一定是户口本上的户主。当家庭被抽中确定为调查户后,调查人员应根据此定义经过实地调查确定户主,不能随便填写户主,也不能按一般习惯把家庭年长者定为户主或轻易用户口册上的户主定为户主。
2.配偶:指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3.子女:指户主的子女。
4.父母:指户主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5.岳父母或公婆:指户主配偶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6.祖父母:指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7.媳婿:指户主子女的配偶。
8.孙子女:指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重孙媳婿、重外孙子女、重外孙媳婿。
9.兄弟姐妹:指户主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
10.其他:指本户除以上九种人以外的成员。
家庭户的户主登记为第一人,填在第“1”列;如果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应登记为第二人,填在第“2”列;然后再登记该户的其他成员。
户口状况
1.本市(县)非农业户口:指居住在被调查抽中的社区/居委会,户口在本市(县)的非农业人口。
2.本市(县)农业户口:指居住在被调查抽中的社区/居委会,户口在本市(县)的农业人口。
3.外地非农业户口:指居住在被调查抽中的社区/居委会,户口在本市(县)以外的非农业人口。
4.外地农业户口:指居住在被调查抽中的社区/居委会,户口在本市(县)以外的农业人口。
何时来本市镇居住 指被调查对象最近一次来本市镇居住时间,具体填年份。如果一直居住在本市镇则填本人出生年份。
民族
1.汉族:指被调查对象的民族成份属汉族。
2.少数民族:指除汉族以外的中国其他少数民族。
3.外籍人:指除中国国籍以外的其他国籍的人。
4.入籍: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其民族和我国的某一民族相同的,就填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按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填写,简填“入籍”。
性别
1.男性
2.女性
出生年月 指被调查人的公历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文化程度 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的规定,被调查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以及通过自学或成人学历教育,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而取得学历、学位的,可分别归入相应的文化程度。未达到上学年龄的儿童不填写文化程度。
1.未上过学:指从未接受过国家或其他办学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凡参加过扫盲班、成人识字班学习的人,不论是否毕业,也不论现在是否识字,都不记入未上过学者。达到上学年龄但暂未入校的儿童,可先填写“未上过学”,待正式上学时再改填“小学”。
2.扫盲班:指参加过各种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学习,且以后再没有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
3.小学: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
4.初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相当于初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包括在内。
5.高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相当于高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包括在内。
6.中专: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中等专业学校,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
7.大学专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专科的,包括高职、高专,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专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通过自学,经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8.大学本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本科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本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通过自学和进修大学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9.研究生: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凡经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学校注册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包括在内。
在职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肄业生和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凡是没有按教育部的教学大纲培训或只学单科的人,不能圈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或“研究生”,一律按原有文化程度填报。
婚姻状况
1.未婚:指18周岁及(包括18周岁)以上从未结过婚的人。18周岁以下人员不填写婚姻状况。
2.有配偶:指被调查人已结婚,且调查时有配偶的人。
3.离婚:指曾经结过婚,但在调查时已办理离婚手续且没有再结婚的人。
4.丧偶:指结过婚,但配偶已经去世,而且在调查时没有再结婚的人。
5.其他:指上述四种情况以外的其他婚姻状况。
开始参加工作年份 指就业者第一次参加工作的年份。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要填写。
就业情况 指被调查者目前的就业情况,也包括未就业者的身份状况,所有被调查者均需填写就业情况。以下为被调查者就业情况或身份状况分类:
1.国有经济单位职工:指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国有控股单位职工,不包括离退休再就业人员。
2.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指在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及其管理的部门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再就业人员。
3.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指在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经济、其他经济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再就业人员。
4.城镇个体或私营企业主:也被称为个体经营者(个体雇主与自营者),指个人或夫妻或与人合伙参加生产劳动,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个人所有或夫妻或合伙人共同所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个体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城镇劳动者。已正常经营且有固定场所但未办理营业执照者,就业身份也视同个体或私营业主。具体包括:
雇主: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个体营业执照并雇用一人以上(但不包括家属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或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自营者: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个体营业执照(除家属劳动者外未雇佣任何工作人员)自己进行生产、经营或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5.城镇个体或私营企业被雇者:也被称为个体被雇人员,指受雇于个体经营者或私营企业,由个体经营者或私营企业主发给劳动报酬的人员。
6.离退休再就业人员:指离退休人员接受原单位或其他单位聘用并单独领取离退休金以外报酬的人。包括离退休后领取个体执照、从事个体劳动的人以及在所调查的月份内从事社会劳动时间超过半个月,所取得的报酬在当地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离退休人员。
7.其他就业者:指以上6部分以外的就业人口,包括没有固定性职业,在所调查的月份内从事社会劳动时间超过半个月,所取得的报酬在当地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人员。如从企业领取原料在自己家里进行生产加工、家庭拆洗缝补、家庭托儿、保姆、专门从事写作、绘画、信息、中介服务、股票证劵投资等获得收入的人员以及其他未领执照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劳动者。
初中、高中、大专院校的学生在假期参加劳动,虽然领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但不计算为就业人口。所取得的劳动报酬记入“其他劳动收入”中。
以下为未就业者分类:
8.在校学生:指在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
9.家务劳动者:指在劳动力年龄内,不打算就业,只在家庭从事家务劳动,且没有劳动收入的人。
10.离退休人员:指已办理退休、离休、退职手续,依靠领取退休金生活的人。退休、离休、退职后又参加社会劳动并取得报酬的人,应视为有工作,不能圈填此项。
11.丧失劳动能力者:指在劳动力年龄(男16—60岁,女16—55岁)内,因心理、生理残疾和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12.待分配者:指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学、中专、技校学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等待分配不超过一年的也应记入此项。
13.失业人员: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过去曾从事过有收入的工作,调查时没有工作,正在积极寻找工作,且如有工作机会能马上应聘的人。
注意,凡调查期间临时从事某种有收入的劳动,也正在寻找新工作的人,应视为有工作,不能圈填此项。
14.待升学者:指等待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为考大学而在家复习功课的高中毕业生。
15.其他:指除以上几种人之外的其他未就业人口。
行业 就业人员目前所从事工作的行业,即国民经济行业,详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应按照行政上和经济上相对独立的单位来确定。行业分类按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体从业人员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来划分,不按各单位所属的行政主管系统划分。例如,工业系统所属的独立核算的销售门市部,应划为商业,不应划为工业。个体劳动者从事工业品制造,应划为制造业,不应划为商业或其他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共分为以下二十个门类:
1.农、林、牧、渔:指对各种农林作物的种植、畜牧饲养、渔业养殖的活动。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
农业: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包括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
林业:包括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但不包括列入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和管理(14),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14)。
畜牧业: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包括牲畜的饲养、猪的饲养、家禽的饲养、狩猎和捕捉动物及其他畜牧业。
渔业:包括海洋、内陆养殖和捕捞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包括: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提供农业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活动。为种植某种农作物,促进其生长或防止病虫害的活动、农场劳务承包人的活动、与花草的种植、截枝、修整和花园的修建和维修,以及树木的整容活动有关的农业服务活动;森林病虫、鼠、兽害的防治、森林防火等活动、森林管理站、木材检查站、治沙站等进行的林业服务活动、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宠物医院(诊所),对动物的检疫,为促进牲畜繁殖、生长、增加产量以及获得畜产品的活动、动物的配种(包括冷冻精液站、液氮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牧群检验、孵坊等;鱼苗及鱼种场、水产良种场和水产养殖场等。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5)、水利工程的管理(14),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技术推广活动(13),农业研究单位以及农学家提供的服务(13),只提供农业机械,而不配备操作手的活动(12),林木检疫,林机检测等服务(13),对动物的检疫(13),牲畜检测、牧机监测、品种测定、饲料监测等服务活动(13),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活动(13)。
2.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石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上或地下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料的所有辅助性的工作,例如碾磨、选矿和处理。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但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如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活动列入(13)、为石油的运输而进行的管道作业列入(6)〕。主要有:煤炭开采、洗选、筛选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及其他采矿业。
3.制造业:指经过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是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制造业主要包括: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等。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包括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不包括建筑过程的筹建机构,该活动列入(13)。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不包括向用户提供天然气、煤气、热气和水的服务(4)〕、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不包括邮政储蓄活动(10)〕。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包括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包括批发业和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包括住宿业〔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不包括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屋、公寓等),列入(11)〕、餐饮业〔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不包括为连锁快餐店送货的服务,列入(6)〕。
10.金融业: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单位的附属机构跨行业从事银行、证券经纪代理(含证券营业部)、证券投资(含券商自营业务)、保险、信托、风险投资、实业投资等活动,其附属机构应单独划分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如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典当、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11.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不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工程施工活动,列入(5),家庭旅社、学校宿舍、露营地的服务,列入(9),独立的房屋维修及设备更新活动,列入(15)、房地产测绘,列入(13)。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包括租赁业和商务服务业。如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保安服务、广告业、旅行社等。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包括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社会人文科学等研究与试验发展。指为了增加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新的应用,所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即为揭示客观事物本质和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理论和新知识、探索科学发展的应用途径和方法,以及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所进行的理论研究和试验活动。研究与试验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
专业技术与服务业:包括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技术检测、环境检测、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等。
地质勘查业:指对矿产资源、工程地质、科学研究进行地质勘查、测试、评估等活动。包括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包括水利管理业(如防洪管理、水资源管理等)、环境管理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公园管理等)。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家庭服务(如保姆、家庭护理、门卫、私人秘书等)、托儿所(不包括幼儿园)、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服务、修理与维护、清洁服务等。小区门卫如果属于物业公司,应归入“房地产业”。
16.教育:指国家、社会、私人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开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活动,以及其他与教育相关的活动。包括学前教育(如幼儿园、学前班)、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如职业技能培训、党校、行政学院教育等)。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卫生:指各种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急救站、疗养院等。
社会保障业: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各种社会保障活动(包括各种社会保障的登记,以及社会保障金的收取和发放等活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
社会福利业:包括干部修养所、养老院、老年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收容遣散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社区照看帮助服务、红十字机构、社会慈善、公益机构等。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包括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
20.国际组织: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我国境内机构的活动。包括联合国驻我国机构、国际金融组织驻我国机构、国际专业机构驻我国机构、地区性国际组织驻我国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和外国机构驻我国的机构。不包括外国新闻机构在我国的活动,列入(18)、外国银行在我国开办的机构,列入(10),外国公司在我国获准经营的机构,列入相应的行业类别中,外国公司驻我国的办事处、联络处,列入(12)。
职业 指就业人员目前从事的主要职业。先填写该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然后再编码,具体工作应按当前实际从事的工作填报。例如:生产工人长期脱产搞统计工作,应登记为“车间统计员”。因伤、病、休假、脱产学习、企业调整而暂时未能工作的,应按原来从事的工种填报,学徒工按学习的工种填报。
1.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指担任行政负责人的人员。如果同时具有技术职称和行政职务,则填行政职务。
2.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农林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法律工作人员;教学人员;文艺、体育工作人员;文化工作人员;宗教职业者。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包括行政办事人员;政治、保卫工作人员;邮电工作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无专业职称也无大学或中专文化程度的经济管理专业人员也归此类。
4.商业、服务业人员:包括售货、采购、供销、收购等商业工作人员和服务业人员。服务业人员包括服务员、售票员、幼儿保育员、厨师、导游员、生活日用品维修人员、其他服务性工作人员(如清理员、理发员、洗染织补人员等)。
5.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及农业机械操作、狩猎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如农业局等农、林、牧、渔、水利管理人员。
6.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工段长及各种生产工人、设备操作工人、司机、船员、其他生产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
7.军人。
8.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指上述7类以外的人员。
职业是按就业人员本人所从事工作的性质进行分类。这种分类不考虑行业,例如农场的炊事员和工厂的炊事员都是服务性工作人员。
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
家庭人口 指居住在一起,经济上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凡计算为家庭人口的成员其全部收支都应包括在调查表中。
家庭人口指标的填报说明
由于目前居民家庭的构成比较复杂,为便于填列有关人口指标,特作以下说明:
1.家庭人口指在同一家庭内共同生活、共同消费的成员,它同户籍管理部门的“常住人口”的含义不尽一致。
2.凡生活费收支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住在本市的住校学生、入全托儿童、住集体宿舍的职工,不论其户口是否在家里,都应包括在家庭人口数之内。在外地就学的学生不计在家庭人口中。
3.虽已成家,经济自立,但仍住在一起并一起用餐的,也应计算为家庭人口,并将其收支统计在内,不得作为非家庭人口列入“在家用餐人次”数中。凡尚未成家、生活在一起的子女必须包括在家庭人口数中,并调查其收支。
4.如已成家,经济自立,连用饭也不在一起,虽然因住房问题,仍住在一户中,则不为家庭人口。
5.亲友临时来家居住,或在一起用餐,但经济上不合在一起(或只交伙食费)者,虽超过一个月,也不作为“家庭人口”计算。如果经济上合在一起(即使该亲友另有一部分独立收支),例如外地来家,需由本家庭负担的老人或孩子,居住满一个月的,在该月记入家庭人口数中。收入的抚养款作为“赡养收入”处理。
6.家庭成员外出到亲友家居住,且生活费收入同该亲友家合在一起,则应从本家庭人口数中扣除,如委托亲友抚养的子女。但家庭人口临时外出(出差、到亲友家暂住等),仍作为家庭人口计算,其在外地的收支也应计算在内。
7.雇佣的保姆不作为家庭人口,如经常在家用饭,可按用餐次数记入“非家庭人口在家用餐人次”中。
现住房 指抽取样本时所抽中的那套经常居住房,不管其产权状况如何。
出租房 指除现住房外,调查户在其他地方用于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住房。包括单独的车库,或一套中出租出去的单间。
偶尔居住房 指除现住房外,调查户在其他地方有住房并偶尔过去居住的住房。
其他用途房 指除现住房和偶尔居住的房屋外,调查户在其他地方用于其他用途的房屋。如用于储藏、经营或闲置的房屋等。
现住房总建筑面积 指调查户现住房的总建筑面积。现住房计算总建筑面积时以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为准,建筑面积也可按使用面积×1.333计算得出。应扣除住房中专门用于出租的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
1.租赁公房:指调查户租赁房管部门或机关、企事业单位所有并管理的住房。
2.租赁私房:指调查户向私人或亲友租赁或借用的住房,不论是否交纳房租。
3.原有私房:指调查户自建、祖传或在住房改革前购买的住房。
4.房改私房:指调查户在房改中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带产权的住房。
5.商品房:指调查户按市价购买的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
6.其他:上述5类以外的住房。
住宅建筑式样
1.单栋住宅:指比较高级的单栋楼房或平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有厨房、厕所、餐厅等配套设施。
2.单元房四居室及以上:每套房有四间及以上的卧室。
单元房指一种普通的现代住宅建筑,每套房有卧室、餐厅、厨房、厕所、过道、阳台等配套的公寓式住宅。
3.单元房三居室:每套房有三间卧室。
4.单元房二居室:每套房有两间卧室。
5.单元房一居室:每套房有一间卧室。
6.普通楼房:指仅有房间与公共走廊,无家庭专用厨房、餐厅、厕所等与其配套,有的每层楼尚有公共厕所,甚至还有公用厨房,有的楼房内无公用生活与卫生设施。
7.平房及其他:指普通平房以及设施简陋的其他住宅。
建筑年份 指现住房的建筑完工年份。
装修状况 房屋的装修是指本家庭对住房的地、墙、门窗等进行全面(或部分)的装修,否则为未装修。如果在入住前刚被他人装修也无需补偿或支付该装修费用,不算做本家庭装修。有装修编码为1,未装修编码为2。
最近一次装修时间 指调查户现住房最近一次装修的时间,要求填报年份。
最近一次装修花费 指调查户最近一次装修住房的所有花费。包括装修住房、购买与之配套的家具、电器、室内装饰品等的一次性投入。但装修期过后再进行的维修改造和购买家庭用品均不计在其中。
现住房按市场价估计值 指调查户的现住房按现行市场价计算的房屋价值,如调查户不清楚,可由调查员询问其住房所在地段的二手房、商品房的价格进行测算。
租赁房房租 指房屋产权中属租赁公房、租赁私房的调查户按月所支付的租房费用。
现住房房租折算 指调查户的现住房按当地市场的租房价格每月应交的房租。实际不交房租的住房和租赁公房、私房都应进行折算。
购房时间 指拥有房屋产权的调查户购买现房时交付第一笔房款的时间。要求填报年份。
购房总金额 指调查户购买房改私房、商品房或其他住房时,不论其采用分期付款还是一次付款方式,均按应支付的购房总费用计算。包括房屋总价(实际需个人支付的房价)、各种税金和手续费等,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和房屋维修基金。
购房实际支出金额 指调查户购买房改私房、商品房或其他住房时已经支付的购房金额,不包括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和分期付款的未付部分。
饮水情况 指调查户饮水方面的情况。
1.自来水
2.矿泉水
3.纯净水
4.井、河水
5.其他
用水情况 指调查户用于洗脸、洗澡、洗衣等方面的情况。
1.独用自来水
2.公用自来水
3.井、河水
4.其他
卫生设备 指调查户的现住所内有无浴室及带有下水道的厕所。
1.无卫生设备:指在住宅内或院内无浴室或只有无下水道的简易厕所或马桶,或只有公共厕所可用。
2.有厕所浴室:指在住宅内或院内有带下水道的厕所和浴室,且一户独用。在厕所内安装各种热水器洗浴的包括在内。
3.有厕所无浴室:指在住宅内或院内有下水道设备的厕所,且一户独用,但住宅内无浴室。
4.公用:指几户合用,包括设在宅内、院内或楼内,但属于几户公用的卫生设备。不包括公共厕所。
取暖设备
1.无取暖设备。
2.空调设备:指装有冷暖功能空调的房间。
3.暖气:指装有气暖和水暖设备(不包括土暖气)的房间。
4.其他:指享受取暖津贴的地区靠火炕、火墙、火炉、火盆、土暖气、壁挂炉等取暖的。按国家规定不享有取暖津贴的地区,只在最寒冷的日子临时生火炉或火盆取暖的,不包括在内。
户内有两种取暖设备的,按常用的取暖设备填写,如两种使用情况差不多,按条件较好的一种填写,不得重复统计。
炊用燃料使用情况
1.煤炭:包括煤炭、煤球、蜂窝煤等。
2.罐装液化石油气:指罐装的液化石油气。
3.管道液化石油气:指通过管道运输供调查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
4.管道煤气:指通过管道运输供调查户使用的煤气,包括焦炉煤气。
5.管道天然气:指通过管道运输供调查户使用的管道天然气。
6.柴油:指用于炊用燃料的柴油。
7.其他燃料:指上述6项以外的各种燃料,包括沼气、煤油、酒精、柴草、木炭等炊用燃料。
使用两种以上燃料的家庭,哪项为主就统计哪项;如两种使用情况差不多,按条件较好的一项填列。
其他住房 指调查户除经常居住的现住房外,拥有的在其他地方的住房。
有收入者 指就业者和当月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零星劳动收入等在200元以上的非就业者。
就业人口 分以下七类:
1.国有经济单位职工。
2.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
3.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单位职工。
4.城镇个体或私营企业主。
5.个体或私营被雇者。
6.离退休再就业人员。
7.其他就业人口。
离退休人口 按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领取离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再就业人员。
其他有收入者 指除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外的家庭成员,当月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零星劳动收入等在200元以上的未就业者。
无收入者 指当月收人不足200元的非就业者。
在外就学人数 指家庭成员中到本地区以外地方就学的人数,包括在外地的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全脱产的成人就学者、以及到贵族学校、特色学校、重点学校等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非家庭人口在家用餐人次 指不计算为家庭人口的人员来家用餐的人次数。计算这一指标时,按“人次”记录,不需折算。
家庭人口在外用餐人次 指家庭成员在餐馆或其他地方用餐的人次数。只要该家庭成员未在家用餐就要计算。计算这一指标时,按“人次”记录,不需折算。
当进行居民家庭营养问题的分析研究时,可考虑非家庭人口在家用餐人次数和家庭人口在外用餐的人次数两个因素进行调整。
计算公式为:
平均每人粮食(或副食)支出额(或消费量)=
家庭人口数+非家庭人口在家庭用餐人次数/75-家庭人口在外用餐人次数/75
旅游人次 指家庭成员中随旅游团或自费离开惯常环境不足6个月,旅行距离超过10公里的地方参观、游览、度假、探亲访友、疗养、出差(包括考察、参加会议、商务、销售)等旅游、休闲的人次数。本月内一人出去两次算2人次。惯常环境是指人们日常生活、居住、工作和学习中经常涉及的地方。包括居住地、工作学习单位及其附近的公共场所。一般而言,可把居住地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环境,作为惯常环境。一些大城市,工作地与住家距离超过10公里,也属于惯常环境。
接入有线电视网络的电视机 指家庭电视机中与有线电视网络连接的电视机数量,家中有两台或以上电视机时则指能够同时接入有线电视的电视机数。
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指家用计算机中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数量,家中有两台或以上计算机时则指能够同时上网的计算机数。
接入互联网的移动电话 指家庭采用各种无线接入手段接入互联网的移动电话数量。包括手机、小灵通等。
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调查表
期初(期末)手存现金 指调查户家庭全部成员期初(末)所有的全部人民币和外币折合成人民币的手存现金。包括家庭成员为亲友购商品的各种暂付款,但不包括家庭成员手中不属于其所有的各种暂收款,如亲友委托家庭成员代购商品所交给的现金,因公外出从工作单位借入的旅差费等。手存现金,是住户调查中的重要指标,是计算货币流通量、家庭金融资产、反映货币购买力的重要依据,通过清查手存现金,可以检查记账质量,防止漏记、多记现象的发生。要求调查员做好记账户的工作,每月盘点一次,检查实际手存现金同账面数字是否一致。不能根据账面数据,月月往下推,造成手存现金严重不实。
家庭总收入 指调查户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原则上不作分摊。考虑到对样本量小的市县影响较大,大笔收入可以分摊记入,但要尽量减少分摊次数,并要在本年度内分摊完毕。
可支配收入 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 家庭总收入-经营性支出-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工资及补贴收入 指劳动者从工作单位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既包括单位支付的计时计件劳动报酬、各种奖金,也包括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规定,为避免职工工资受某些特殊因素影响而支付的工资性津贴、补贴,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工资收入按应发数计算,只要是在调查期内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都应记账,无论该工资是补发还是预发(不包括一次性辞职(退)金,一次性辞职(退)金记入转移性收入中)。工资收入中不包括单位出资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费,如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基金和失业基金等(这部分在以后实际领取时记入工资性收入或转移性收入中)。工资收入应包括各种扣款,如工作单位代扣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的房租、水费、电费、托儿费、医疗费、借款等也应包括在工资收入中,同时把所扣除的各项费用分别记入各项支出中。因企业停工发给职工的生活费用也统计在内。
职工从单位得到的各种福利收入,如生活困难补助费、福利费(如洗理费)、上下班交通费(通勤津贴)、自行车补助费、独生子女费、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潜水、沉箱作业及高温作业等工种所享受的保健食品费、文娱费、出差伙食补助和交通补贴、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计划生育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奖等都应记入工资及补贴收入。实行医疗制度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个人或单位报销的医疗费、用医疗基金(医保卡)支付的医疗保健费用、现金发放的劳保用品、相当于现金的购物卡等也都包括在内(离退休人员记入转移性收入)。不包括发给的实物和指定购买物品的票证(应记入非现金收入);如果医疗基金(医保卡)没有消费,则不作统计。
其他劳动收入 指家庭成员从事第二职业、兼职、零星劳动等劳动所得的报酬。如稿费、翻译费、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信息费、调查费、商品推销费等。
经营净收入 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如当期收入小于生产费用的开支,其差额记入“其他借贷支出”中。
财产性收入 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利息收入 指资产所有者按预先约定的利率获得的高于存款本金以外的那部分收入。包括各类定期和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储蓄性奖券和存款的“中奖”收入。利息与红利的差异:利息一般是预先约定的,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无关,而红利的多少与企业的经营效益直接有关,一般不预先约定。利息收入是应得收入,包括银行代扣的利息所得税。
股息与红利收入 指购买公司股票所获得的各种收益。包括股票发行公司按入股数量定期分配的股息、年终分红,股票买、卖所获得的营运净收益。如果结算时发生亏损,其亏损额记入“其他借贷支出”中。
保险收益 指家庭参加储蓄性保险,扣除交纳的保险本金后,所获得的保险净收益。不包括保险责任人对保险人给予的保险理赔收入。
其他投资收入 指家庭从事股票、保险以外的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如出售艺术品、邮票等收藏品超过原购买价的那部分收入;如投资各种经营活动(自己不参与经营)所获得的利润;财产转让溢价部分收入。
出租房屋收入 指出租房屋所得到的租金净收入。租金收入中应扣除交纳的各税费、出租房屋的维修费用等各种成本支出。
知识产权收入 指出让家庭或家庭成员拥有的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净收入。
其他财产性收入 指家庭所得的除上述以外的各种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养老金或离退休金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并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包括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离休人员的离休金、生活补贴、保姆津贴,因工致伤离退休人员的护理费,离退休人员异地安家补助费、取暖补贴、医疗费、旅游补贴、书报费、困难补助以及在原工作单位所得的各种其他收入。实行医疗制度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个人或单位报销的医疗费、用医疗基金(医保卡)支付的医疗保健费用、相当于现金的购物卡等也都包括在内。不包括发给的实物和指定购买物品的票证(应记入非现金收入);如果医疗基金(医保卡)没有消费,则不作统计。
社会救济收入 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各类特殊家庭、人员提供的特别津贴。包括国家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国家和社会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的困难补助、受灾救济款、国家对伤残军人的抚恤金等。只计算得到的现金收入,不包括赠送的实物(赠送的实物记入非现金收入)。
最低生活保障收入 指调查户由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政府部门得到的货币收入。如果得到的是实物,应记入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收入调查表。
辞退金 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或雇主支付的补偿费,包括一次性工龄买断收入。
赔偿收入 指国家、单位、个人支付给受到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家庭的各种赔偿,不包括保险赔偿收入。
保险收入 指参加保险的住户得到的保险收入,包括从保险公司得到的保险理赔款以及其他责任赔款。如人身意外事故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住院医疗赔偿等。不包括人寿保险返回的年金。
失业保险金 指按照国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定期发放的失业救济金。
赡养收入 指亲友因赡养和抚养义务给家庭成员的现金。包括未计算为家庭人口的家庭人员到外地工作,带回、寄回给家庭的收入。
捐赠收入 指家庭得到的亲友赠送收入,包括遗产收入。与赡养收入的区别,赠送是对本家庭成员无赡养义务的亲友给家庭成员的现金。小孩的压岁钱记入小孩的名下。本家庭成员内部间的赠送收入和赠送支出均不必记账。
提取住房公积金 指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通过一定的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纳的公积金和单位交纳的公积金。也包括单位给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的住房补贴是指已提取的现金或已用于购房或维修住房的公积金。
记账补贴 指调查户因承担记账工作从统计部门、工作单位和其他途径所得到的现金。不包括实物部分。
其他转移性收入 指家庭从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得到的其他转移性收入。如亲友搭伙费、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各种有奖彩票的中奖收入等。打牌、捡拾所得等也记入此项。
出售财物收入 指调查户出售家庭财物所得到的收入。由于出售财物是家庭财产从实物形态转为货币形态,家庭财产总量不变,因此不记入可支配收入中。
出售住房收入 指调查户出售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的住房,得到的购买该住房时所支付的房款。本指标只反映所出售住房的原值,高于购房原价的增值部分(扣除各种交易费用)统计在“其他投资收入”指标中。
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指家庭出售各种废旧物品收入。
借贷收入 指家庭资产不发生增减的周转性非生产经营性收入。包括提取银行存款、提取储金会款、借入款、收回借出款、兑售有价证券、收回的投资本金、贷款等。
提取储蓄存款 指从金融机构提取已存入的活期或定期存款。按实际发生数填报,即按本月内调查户实际提取的存款总金额填报,不包括利息。
借入款 指调查户向亲友或工作单位借入的用于非生产经营性现金。不包括临时周转借款(即当月归还的)以及因公从工作单位借入的现金,如旅差费等。
收回借出款 指调查户收回非当月借出的用于非生产经营性的现金。
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 指调查户收回到期的商业性储蓄保险本金。
兑售有价证券 指出售股票、兑换债券的收入。出售股票收入仅计等于或低于原来购买股票时支付的金额。如果出售所得高于原购买金额,超出部分统计在财产性收入的“股息与红利收入”。兑售债券收入仅指购买时支付的金额,所得利息记入“利息收入”。
收回投资本金 指居民家庭从事除股票、债券以外的投资活动,结束投资行为时,收回的投资本金。 如返还的集资款原值、出售艺术品、收藏品等回收的原值。超过原值的部分记入“其他投资收入”。
住房贷款 指调查户为购买住房向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中心取得的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汽车贷款 指调查户为购买消费用家用汽车从金融机构取得的银行贷款。
教育贷款 指为家庭成员就学向银行、学校申请的贷款。
其他贷款 指除住房、汽车、教育以外,以消费为目的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如耐用品贷款、旅游贷款等。
其他借贷收入 指除以上几项外的各种借贷收入。
家庭总支出 指家庭除借贷支出以外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消费性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购房与建房支出。支出统计是以实际购得的商品或服务的总价值填报,不论其付款方式是一次付清、分期付款、还是赊购,只要商品或服务已被消费就要按其总价值计量。如果采用分期付款或赊购形式,则要在借贷收入类相应的项目填入实付款与总的应付款的差额。
消费性支出 指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等。包括用于赠送的商品或服务。消费支出按商品(服务)的用途分类,详细解释见消费支出表。
财产性支出 指家庭购买或维护财产所支付的利息等有关费用。
非生产性贷款利息支出 指非生产性贷款、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归还贷款时,本金与利息一起支付的,要进行分摊。
其他财产性支出 指家庭购买或维护财产所支付的利息以外的支出,如购房或出售住房时交纳的各种税费、房屋维修基金等。
转移性支出 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个人的转移支付。包括交纳的税款、捐赠和赡养支出等。
个人所得税 指调查对象被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个人所得的税款。生产税、消费税不在其内。
捐赠支出 指以现金方式赠予他人的支出,包括个人对公共设施建设的各类捐款,如解困基金、水利基金、防洪基金等。但不包括以商品或服务方式给予他人的价值额。捐赠支出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不论是从报告期收入中开支的,还是从银行存款、手存现金以及其他非经常性收入中开支的,均应包括在内。捐赠支出不论用途、对象、途径,只要是现金的无偿转让,均作为捐赠支出,如送给客人的路费、替亲友交纳的学费、为亲友支付的医疗费、寺庙的捐款均应作为捐赠支出统计。
购买彩票 指居民购买经政府批准公开发行的彩票支出。例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
赡养支出 指调查户因赡养和抚养义务而付给亲友的现金。不包括实物。赡养支出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不论是从报告期收入中开支的,还是从银行存款、手存现金以及其他非经常性收入中开支的,均应包括在内。
在外就学子女费用 指供养在外地就学,不算作家庭人口的子女的学费、生活费。
各种非储蓄性保险支出 指不能收回本金的非生产经营性保险支出。如人身意外保险、疾病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
车辆保险支出 指家庭使用的各类机动车保险支出。
其他转移性支出 指除交纳的税收、捐赠和赡养支出以外的转移性支出。如赔偿他人的支出;各种罚款,如交通罚款、违反计划生育罚款;兵役费;政府部门向居民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如迁户口的办理费、办理身份证费、交纳工会费、党费、团费以及学会团体组织费等。打牌支出、遗失等也记入此项。
社会保障支出 指调查户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金。
个人交纳的养老基金 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一定的工资比例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部分企业为了改善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按比例收取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以及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户、其他人员全部由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金。
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指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个人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的住房公积金。
个人交纳的医疗基金 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基金。
个人交纳的失业基金 指个人参加失业保险交纳的失业基金。
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指以上几项以外的个人支付的其他各种社会保障支出。
购房与建房支出 指包括调查户购买住房、建房时的全部支出。
购房 指购买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的房价支出。如采用按揭购房,按房屋全价计算,贷款部分记入“住房贷款”。不包括购买时交纳的各种税费(统计在财产性支出的其他指标中)。
建房 指自建房的全部支出,包括土地购置费、单位集资建房自付部分。不包括用于住房维修的建筑材料支出、人工费。
借贷支出 包括所有权没有变化的周转性非生产经营性支付,如存入储蓄款、借出款;资金归还,如归还借款、归还各类贷款等。
存入储蓄款 指存入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
借出款 指调查户借给亲友的现金。不包括临时周转借款(即当月归还的)。按各月实际发生数填列。借出款与借入款应分别计算,不可相互冲抵。
归还借款 指调查户归还过去从各种途径借入的现金。不包括归还旅差费等因公借款。
储蓄性保险支出 指调查户参加储蓄性保险的支出。储蓄性保险是到期能归还保险本金,并能获得增值的险种。包括财产两全保险、人身两全保险、养老保险等能收回本金的储蓄性保险。
购买有价证券 指购买由政府、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支出。债券一般有事先约定的利率和兑付期限。股票是对公司出资额的一种凭证。购买股票既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包括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股票收益主要有分红、送股、转让溢价。包括职工参与企业集资所交纳的集资款。
其他投资支出 指除购买各类有价证券、参加储蓄性保险投资行为以外的各类投资支出。如为转卖增值而购买的字画、邮票、古董、工艺美术品等;购买店面用于出租、购买汽车承包给他人营运的购车支出;民间高利息的借贷支出也作为其他投资支出。
归还住房贷款 指归还因购置住房向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的贷款本金,不包括贷款利息。
归还汽车贷款 指归还汽车贷款的本金,不包括贷款利息。
归还教育贷款 指归还教育贷款的本金,不包括贷款利息。
归还其他贷款 指除归还上述贷款以外,而从银行贷款的本金,不包括贷款利息。
其他借贷支出 指除以上几项以外的各种借贷支出。如各种押金、计划生育保证金、住房保证金等,还包括买卖股票结算时发生亏损的亏损额;以及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当期收入小于生产费用的开支,其差额也记入“其他借贷支出”中。
期末手存现金 见“期初手存现金”。
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表
消费性支出 指调查户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消费支出构成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用途进行分类,如果消费支出的目的与用途不一致时,必须按照用途归入相应类内。
服务性消费支出 指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支付社会提供的各种文化和生活方面的非商品性服务费用。包括为别人付款的服务。服务消费与商品消费不同,其特点在于其劳动过程和消费过程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统一。
服务性消费支出=食品加工服务费用+在外饮食*50%+衣着加工服务费+ 家庭服务+医疗费+交通工具服务支出+交通费+通信服务+文化娱乐服务费+教育费用+房租+住房装潢支出*40%+居住服务费+其他服务费
这一指标是派生的,由计算机根据各类消费支出的性质自动生成。
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或服务 指家庭在报告期内借助网络(包括家庭以外的网络)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总额。付款方式可以是网上进行的,也可以是网下进行。调查户既要填报该指标,也要将网上购物的详细费用填入相应的消费支出细项中。
旅游花费总额 指家庭成员外出旅游时花费的总费用。团体旅游的,既包括交付的团体旅游费用,也包括旅游过程中增加的其他支出及所有购物支出。家庭旅游或自助旅游的,则包括所有交通费、门票费、车船使用费、饮食费、住宿费以及购物支出等。调查户既要填报家庭出游总花费,也要将旅游花费详细费用填入相应的消费支出细项中。
食品 指居民为摄取身体所需要的营养和满足某种嗜好而购买的各种消费品,包括在商店、集市、工作单位食堂和饮食业购买的主食、副食、烟草、酒、饮料以及干鲜瓜果、糖果、糕点、奶制品等。
粮食 指居民用作主食的各种成品粮及其加工品,包括大米、面粉、粗杂粮以及各种粗、细粮制品,不包括薯类、豆类及糕点食品。
大米 包括粳米、籼米、杂交米、糯米等。
面粉 指小麦面粉。
其他粮食及制品 包括大米面粉之外的其他各种粗杂粮及各种粮食类的加工制品,其他粮食如玉米、小米、大麦、荞麦、燕麦、高粱、苡米等。制品一般指生制品或从市场上购买的作为主食的制品,如面包、馒头、面条、方便面、饺子皮、米粉及速冻和生的包子、饺子等。
淀粉及薯类 各种薯类、淀粉以及淀粉制品。包括马铃薯、红薯、芋头、白著、虾片、粉丝等及各种淀粉和制品。
干豆类及豆制品 包括大豆(黄豆、黑豆、青豆)、杂豆(蚕豆、豌豆、绿豆、红小豆、芸豆)等各种豆类及豆制品(豆腐、豆奶、豆腐脑、豆奶粉、红豆沙等)。
油脂类 指各种食用油脂,包括植物油和动物油。
食用植物油 以植物果实为原料榨取的油料。包括花生油、菜籽油、芝麻油、豆油、橄榄油、山茶油、葵花籽油等。也包括以几种植物果实为原料混合加工提取的食用调和油、色拉油等。
食用动物油 指各种生、熟的动物油,包括猪油、黄油等,如果购买生猪油加工食用,其数量按八折计算。
肉禽蛋水产品类 包括肉、禽、蛋和水产品。
肉类 指各种家畜、野畜肉食品,包括活的、鲜的、冻的以及各种加工制品。
猪肉 指鲜、冻猪肉,包括内脏、头、爪、皮、骨头、猪血。不包括各种猪肉加工品。
牛肉 指鲜、冻牛肉,包括内脏、头、爪及加工后保鲜包装的生牛肉片。不包括各种牛肉加工制品。
羊肉 指鲜、冻羊肉,包括内脏、头、爪、羊血及加工后保鲜包装的生羊肉片。不包括各种羊肉加工制品。
其他肉及制品 指猪、牛、羊肉以外的兔、驴、马、狗、蛇肉以及各种野畜肉和各种肉的加工制品。包括熟肉品、酱肉、腊肉、咸肉、火腿、香肠、火腿肠、西式火腿、红肠、各种灌肠、烤羊肉串、肉松、肉干、肉元、鲜肉贡丸、油炸猪肉皮以及各种肉罐头等。
禽类 指用于食用的各种家禽和野禽。
鸡 指食用的活鸡、白条鸡、分割的鸡腿、鸡翅、速冻的鸡脯肉,包括鸡头、鸡爪、鸡架、各种内脏和鸡血等,不包括加工品。
鸭 指食用的活鸭、白条鸭、分割的鸭腿、鸭翅,包括鸭头、鸭爪、各种内脏和鸭血等。不包括加工品。
其他禽类及制品 指鸡、鸭以外的各种禽类如鹅、鹌鹑、野鸡、野鸭、火鸡、鸽子等,以及家禽和野禽的腌、腊、酱、烧、熏、烤制品以及各种禽制罐头等,也包括内脏加工品。
蛋类 包括各种禽蛋和禽蛋制品。
鲜蛋 指鲜鸡蛋、鲜鸭蛋以及各种鲜禽蛋,如鹅蛋、鹌鹑蛋等,不包括蛋制品。
蛋制品 各种禽蛋的加工制品,包括咸蛋、松花蛋(也称皮蛋、彩蛋)、冰蛋、糟蛋、茶叶蛋等。
水产品类 包括鱼、虾、蟹、贝、藻等各类海水和淡水产品。
鱼 包括各类鲜、活海水鱼和淡水鱼。主要有黄花鱼、带鱼、草鱼、鲤鱼、鲢鱼、鲫鱼、鲳鱼、鳗鱼、黄鳝、泥鳅、鲥鱼、扁鱼、黑鱼等。
虾 包括海水和淡水产的活、鲜、冻、咸、干的各种虾,主要有对虾、毛虾、米虾、白虾、沼虾、龙虾、河虾、草虾、基围虾等。包括熟虾、各种虾制品、虾罐头等,如虾皮、虾米、虾干、虾仁。不包括虾片(可列入各类淀粉及制品项目)、虾油(列入调味品)、虾酱(列入其他水产品项目)。
其他水产品及制品 指鱼和虾以外的各种水产品和经过腌、干、薰等方法加工的水产制品。其他水产品主要包括各种鲜、活水生软体动物和蟹类,如淡菜、干贝、海蛎、海参、海蜇、蛤利、蚶子、河蚌、蚬子、螺蛳、墨鱼、牡蛎、生蚝、鲜贝、赤贝、扇贝、鱿鱼、章鱼,海蟹、河蟹、青蟹、梭子蟹,还包括龟、鳖、甲鱼、食用的青蛙、海菜、石花菜、海带、紫菜等。水产制品包括鱼干、鱼丸、海鲜贡丸、鱼松、烤鱼片、油炸鱼、熏鱼以及各种鱼虾罐头。论袋、论包、论只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折算统计。
蔬菜类 包括各种叶菜、茎菜、根菜、花菜、果菜以及各种食用菌类。
鲜菜 指没有经过腌制、干制、霉制等加工的新鲜的蔬菜。包括经过简单洗切的净菜。主要品种:白菜、洋白菜、菠菜、油菜、芹菜、韭菜、空心菜、大葱、菜花、萝卜、胡萝卜、葱头、生姜、莴笋、蒜台、蒜头、黄瓜、冬瓜、丝瓜、西红柿、茄子、青椒、豆角、莲藕、豆芽菜、毛豆角、红辣椒、蚕豆芽、鲜黄花菜、鲜香菇、鲜笋等。
干菜 指鲜菜经过干制的加工品。包括干制的笋干、黄花菜、黑木耳、磨菇、食用白木耳等菌类食品。也包括水发的笋干、黑木耳,但要折算成干菜的重量。
菜制品 指鲜菜的再制品。包括腌菜、榨菜、泡菜、酱菜、萝卜干、蔬菜罐头、速冻蔬菜、即食蔬菜制品等。
调味品 包括食用盐、酱油、虾油(鱼卤)、醋、味精、鸡精、糖精、料酒、辣椒酱、花生酱、芝麻酱、蕃茄酱、花椒、八角、茴香、胡椒、咖喱粉、五香粉、炸鸡粉、豆豉等。
糖烟酒饮料类 包括各类糖、烟草、酒类和饮料。
糖类 以糖为主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包括食糖、糖果、糖类小食品。不包括糖精。
烟草类 包括卷烟、烟叶。
酒类 指用高梁、大麦、米、葡萄或其他水果发酵制成的含酒精饮料。主要有白酒、黄酒、葡萄酒、啤酒。
白酒 由淀粉或糖质原料制成酒醅或发酵经蒸馏而得,是一种蒸馏酒。包括袋装、瓶装、坛装和灌装等,不管何种包装都应折合成千克计算。
果酒 以各种水果以及某些野生果实用发酵法酿成的酒,主要有葡萄酒、苹果酒、荔枝酒、桔子酒等,瓶装的应折合千克计算。
啤酒 以大麦芽、酒花为主要原料,经酵母发酵作用而成的包含二氧化碳的低酒精度酒。包括罐装、瓶装、散装的鲜啤酒、熟啤酒、黑啤酒、黄啤酒,罐装和瓶装应折合成千克计算。
其他酒 指白酒、果酒、啤酒以外的各种含酒精饮料和泡制酒。包括黄酒、米酒、五加皮酒、人参酒、香槟酒、汽酒及各种滋补酒等。不包括药酒和作调味用的料酒,药酒可记入滋补品,料酒可记入调味品。
饮料 饮料是指以水、粮食、果蔬或奶为基本原料加工而成的流体、半流体或固体冲剂食品。不包括白开水。
碳酸饮料 包含二氧化碳的非酒精液体饮料。包括盐汽水、甜汽水、果味汽水,以及罐装、瓶装、杯装的各种可乐。
瓶装饮用水 包括小瓶装的矿泉水、纯净水、天然水等。也包括饮水机用的桶装饮用水。
茶叶 以茶树新梢上的芽叶嫩梢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主要分为绿茶、红茶、黄茶、黑茶、白茶、青茶、花茶等。
其他饮料 指除碳酸饮料、果蔬饮料、瓶装饮用水以外的各种非酒精饮料。主要有果味晶体饮料(桔子粉、酸梅粉、山楂晶、菊花晶)、白菊花、非奶制冰棍、凉茶、运动饮料(如脉动、宝矿力水特、激活)等。
干鲜瓜果类 包括干鲜瓜果及制品。
鲜果 包括苹果、梨、山楂、桃、杏、李、梅、樱桃、葡萄、柿子、弥猴桃、草莓、树莓、越橘、香蕉、椰子、芒果、菠萝、龙眼、荔枝、枇杷、杨梅、油橄榄、石榴、甘蔗、荸荠、莲蓬、百合等。不包括各类坚果。
鲜瓜 包括西瓜、甜瓜、哈密瓜等。
其他干鲜瓜果类及制品 指鲜果、鲜瓜以外的各种干鲜瓜果及制品。主要有干果、坚果、果仁及瓜果制品等。干果是指由各种水果经过日晒或烘干而成的食品。带壳的有荔枝干、桂圆干等;带皮的有葡萄干、红枣、黑枣、南枣、无花果等;对切的有杏干、桃干等;片状的有山楂干、苹果干、梨干等。瓜果制品是指鲜瓜果经过工业加工而成的再制品,包括各种蜜饯(果脯、桔饼、加应子、话梅、蜜饯、蜜枣等)、水果罐头、果酱、山楂糕、山楂片等。坚果及果仁包括生的和熟的大核桃、小核桃、板栗、银杏、榛子、松子、瓜子、花生、芝麻和各种坚果及果仁的加工品。包括湿花生、嫩花生、鱼皮花生、糖衣花生、油炸花生等。
糕点 指以面粉和糖为基本原料,以油、蛋、奶、果仁、果料等为辅料,经过调制、成型、熟制而成的食品。包括饼干和蛋糕、冻米糕、米花糖,不包括作为主食用的面包。幼儿园、中小学生交纳的点心费,如不能分清具体品种,归入糕点指标。
奶及奶制品 包括鲜奶品、奶粉、酸奶以及其他奶制品。不包括代乳粉、糕干粉等以粮食或豆类为主加工的制品。
鲜乳品 包括牛奶、马奶、羊奶、以及以鲜奶为主要原料配制的混合奶,不包括酸奶、活性乳、奶粉等各种奶制品,也不包括豆奶。
奶粉 指以鲜奶为原料,经预处理及真空浓缩,然后喷雾干燥而制成的粉末状食品。
酸奶 以牛(马、羊)乳为原料,接入专用菌种,经保温发酵而制成的乳制品。
其他奶制品 指除鲜奶、奶粉、酸奶以外的以奶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加工品,包括炼乳、奶酪、麦乳精、可可奶、活性乳,也包括以奶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冷食,如冰淇淋、雪糕。不包括含奶量很低的各种果奶饮料。
其他食品 指上述各类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包括面筋、奶糕、代乳粉、发酵粉、甜酒药、糖桂花、各种膨化食品、食用的蒿子等。不包括各种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制品等。
饮食服务 包括在外用餐和食品加工费。
食品加工服务费 指用于食品加工所支付的加工服务费,包括磨粉、爆米花、炒花生、做糕点、加工彩蛋等费用。
在外饮食 指在家庭以外地点的自费用餐支出,包括在单位食堂、餐饮业、亲友家的用餐支出。对于从单位食堂、餐饮业购买并带回家直接食用的食品,若能单列具体品种的,则分别记入相应的食品项中,若不能单列的,则作为在外用餐支出。公费在外饮食不含在内。
衣着 指各种穿着用品及加工穿着品的各种材料,包括棉、麻、丝、毛和各种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纺织的各种布匹、呢绒、绸缎及其加工的服装,各种鞋、袜、帽及其他零星穿着用品等。
服装 指以各种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化纤布、呢绒、绸缎、毛皮等为材料加工的各式服装,以及棉、麻、毛、丝、化纤纯纺或混纺经针织而成的服装,包括短裤、背心,不包括塑料雨衣和胶布雨衣(雨披)。
衣着材料 指以棉、麻、丝、毛和各种人造纤维纺织及混纺的各种衣着材料,也包括加工衣着品所需的其他各种材料,如毛线等。不包括用于加工床上用品、窗帘、台布的布料。
鞋类 包括用棉布、呢绒、绸缎、化纤、塑料、橡胶、皮革、人造革等为材料制作的有各种式样和用途的皮鞋、旅游鞋、布鞋、雨鞋、凉鞋、拖鞋、运动鞋、健身鞋、婴儿鞋等。
其他衣着用品 指除服装、鞋以外的各种穿着用品和装饰性服饰件,主要有帽子、袜子、手套、护脚套、耳罩、头纱、披巾、红领巾、领带、领带夹、面纱、发带、围巾、雨披、鞋垫、鞋带、皮带等。
衣着加工服务费 指为加工服装、鞋、帽等穿着用品所支付的各项加工维修、保养和洗涤等服务费。包括拷边、裁剪、绒线编结(手织或机织)、打油、洗涤、修鞋、擦鞋等费用。
居住 指与居住有关的支出,包括住房、水、电、燃料方面的支出。
住房 指调查户用于住房的直接支出,包括房租、房屋维修支出、物业管理费、房屋装潢支出。
租赁房房租 指调查户租赁公房或私房支付的房租。不包括外出住旅店、宾馆或招待所支付的住宿费。如果单位管理的宿舍,房租、水、电合并计算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估算分摊,分别记入房租、水费、电费项内。如果是免费居住,请按当地租房价格折算后记入非现金收入类中。
住房装潢支出 指依附于建筑物的各种装修支出,且装潢后与建筑物合为一体,不能搬移。主要包括水电装修、墙面、门窗、地面、顶装饰、厨房间、卫生间的装修等。包括全部装潢材料(如木地板、地毯、地板革)和人工费及住房装修设计支出。不包括住房装潢时制作的各种家具、电器支出和饰品的支出。
维修用建筑材料 指调查户购买用于住房维修的各种建筑材料支出。如木材、水泥、钢筋、砖、瓦、防水材料、玻璃、防盗门、防盗窗、雨蓬等。不包括新建住房购买的各种建筑材料支出。
其他住房支出 指调查户用于房租、房屋维修支出、物业管理费、房屋装潢支出以外的其他住房支出。
水电燃料及其他 指调查户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料费、取暖费等支出。
水 指调查户支付的自来水费。不包括桶装饮用水。其消费量以吨或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电 指住户用于照明和使用家用电器等所支付的电费。
燃料 指家庭用于购买煤炭、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管道天然气等燃料的支出。
煤炭 包括原煤、煤球、蜂窝煤。论个、论筐、论车购买的都要按实际情况折算成千克计算。
罐装液化石油气 指罐装的液化石油气。
管道液化石油气 指通过管道运输供调查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
管道煤气 指通过管道运输供调查户使用的煤气,包括焦炉煤气。
管道天然气 指通过管道运输供调查户使用的管道天然气。
柴油 指用于燃料的柴油。
其他燃料 指煤炭、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管道天然气、柴油以外的各种燃料,包括沼气、煤油、酒精、柴草、木炭等家用燃料。
取暖费 指调查户使用集中供暖而支付的取暖费用。
其他相关支出 指调查户用于水、电、燃料支出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管道煤气、管道天然气的初装费、液化石油气的开户费、水表和电力一户一表的扩容费等。
居住服务费 指用于住房各种服务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住房维修服务费等。
物业管理费 指住户向承担本住宅管理的物业管理部门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住房维修基金。包括治安费、清洁费、绿化费等。
维修服务费 指调查户用于住房维修所支付的人工费、招待费等。
其他居住服务费 指除上述各项住房支出外的其他各类住房支出。如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户交纳的治安费、卫生费等。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指家庭各类日用消费品及家庭服务。包括日用耐用消费品、室内装饰品、床上用品、家庭日用杂品、家具、家庭服务。不含个人用品和服务。
耐用消费品 指价值比较高、消费期较长的家用电器和家庭设备。
家具 主要有坐卧类家具,如椅子、凳子、沙发、床;桌椅类家具,如桌子、茶几;贮藏类家具,如柜、箱;隔断类家具,如屏风等。
家庭设备 指家庭使用的各类电气和电子器具,不包括文娱用家电。包括制冷电器,如冰箱(柜)、冷饮机;空气调节器,如空调、电扇、冷热风机、换气扇、空气除湿机;清洁电器,如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干衣机;厨房电器,包括电烤箱、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电饭煲、消毒碗柜、电炒锅、食品加工机;电暖器具,如取暖器、油汀等。
洗衣机 指一次洗衣在6公斤以下的自动、半自动、单缸、双缸、滚筒家用洗衣机。
电冰箱(柜) 指单门、双门、三门家用电冰箱,包括冰柜。
微波炉 指利用微波辐射来烹饪食物的厨房电器。
空调器 指具有空气的加热、冷却、增湿、除湿等功能的空气调节器,不包括冷暖风机。
淋浴热水器 指家用淋浴热水器,包括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
消毒碗柜 利用红外线对食用器具进行杀菌消毒的电子器具。
洗碗机 指利用电力清洗碗、碟、杯、盘等餐具的厨房电器。
其他家庭设备 指以上各列以外的其他各项家庭设备。包括电风扇、电炊具、排油烟机、吸尘器、饮水机、取暖器、排气扇、电熨斗、甩干机、食品加工机、干衣机等。
室内装饰品 指美化、装饰房间用的各种装饰品及工艺品,包括纺织装饰品、装饰灯具及其他装饰品。不含珍藏的艺术品。
床上用品 指以棉、毛、丝及合成纤维等材料纺织或针织而成以及各种纺织品制成的各种床上用品。包括毛毯、床单、被单、床罩、被套、枕具、蚊账、凉席、垫褥以及各种棉被、鸭绒被、棉毯、线毯、电热毯、毛巾被等。
家庭日用杂品 指除家具、室内装饰品、各种家庭设备以及床上用品以外的各类家庭日用品。包括厨、炊、茶具、家用工具、家居清洁用品等各种日用杂品。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锅、勺、刀、水壶、案板、水缸、碗、碟、匙、筷,各种炉灶具(如电炉、煤油炉、煤炉、鼓风机、煤气灶、煤气瓶等)、各种茶具及咖啡具等;各种榔头、钳子、锯子、扳手、锉刀、泥刀等泥工、木工、电工等家用工具;肥皂、香皂、药皂、洗衣粉、洗衣皂、丝毛洗剂、洗洁精、去污粉、衣物漂白剂、衣物柔软剂、空气清新剂、家居消毒剂、除臭剂、家具光亮剂、地板蜡、鞋油等家庭清洁用的日用化工产品;小五金(如元钉、木螺丝、铁丝、合页、插销、门勾、锁等);各种电料(如插座、插头、开关、灯头、电线、镇流器、日光灯管、日光灯架、灯泡、灯罩、普通台灯、电表);各种材料的自来水管、各种水笼头、阀门、水表等;各种保温瓶(如大口瓶、热水瓶、气压热水瓶、瓶胆等);各种扫帚、床刷、剪刀、扇子、竹帘、烟筒、火柴、照明用蜡烛、各种灭蚊用具、电池、皮鞋刷等;各种材料制成的脸盆、脚盆、水桶、洗衣板、簸箕、手电筒、窗纱、雨伞等;各种纸制品(如卫生纸、卫生巾、餐巾纸、绉纹纸、纸杯等);各种购物袋(如网线袋、塑料袋、纺织袋、垃圾袋等);做衣服用的针线、顶针、编织衣物的针、勾针等。
家具材料 指自制家具用的材料,包括木材、胶合板、纤维板、玻璃、粘胶、油漆以及各种零配件材料等。住房装潢时自制的各种柜、家具,应对用于家具部分的支出进行估算。
家庭服务 指家政服务支出及家庭设备用品的加工维修费用。
家政服务 指家庭日常生活中,各类家庭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如雇请的长期或计日、计时的保姆费、钟点工工资、搬运费、送气费、送煤费、管道疏通费等。不包括家庭的托幼费、归入物业管理的治安费和清洁费。
加工维修服务费 指家庭用于加工和维修所支付的服务费用。包括各种设备维修(零配件)、自制家具加工费、修锁和配钥匙费用等。
医疗保健 指用于医疗和保健的药品、用品和服务费用。包括医疗器具、保健用品、医药费、滋补保健品、医疗保健服务及其他医疗保健费用。实行医疗改革的单位,医疗基金(医保卡)支付的全部费用记入工资及补贴收入中,同时记入相应的医疗保健支出中。个人先现金支付然后到单位报销的医疗费在记入相应消费的同时,如果是在职职工则记入工资性收入,如果是离退休职工则记入离退休金中。
医疗器具 指家庭购买的用于医疗的器具。包括血压计、体温计、注射器等。
保健器具 指用于身体保健的器具。包括按摩器、健身球、磁疗枕(药枕)、护膝、护腰、护肩等。不包括体育运动器械,如扩胸器、哑铃等。
药品费 指去医院治疗或直接向药店购买的西药、中成药、中草药(包括药用的白木耳),包括输血费。不包括滋补品。
滋补保健品 为了简化统计归类,市场上销售的具有滋补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均统计在内,包括人参、鹿茸、蜂王浆、蜂蜜、花粉、阿胶、青春宝、西洋参、各种营养口服液、燕窝、胎盘等。
医疗费 指用于医疗保健的服务性支出。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手术费、透视费、镶牙费、出诊费、送药费、陪侍费、住院费、救护车费等。
其他医疗保健支出 指除医疗器具、保健用品、药品费、滋补保健品、医疗保健服务以外的其他医疗保健支出,包括胶布、纱布、药棉、保健秤、称重仪、减肥茶、配戴隐形眼镜洗眼液、及学习气功和太极拳学费等。
交通和通信 指用于交通和通信工具及相关的各种服务费、维修费等支出。
交通 指购置交通工具及零配件、支付各种交通费、修理服务费、油料费等的支出。
家庭交通工具 指家庭购买摩托车、自行车、家用汽车及其他家庭交通工具的支出。不包括购买经营用交通工具。
摩托车 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二轮或三轮机动车,包括轻便摩托车。
助力车 也称助动车,主要以电力、小型汽油发动机为辅助动力的二轮或三轮车。
家用汽车 指购买以消费为主的各种家用汽车。包括轿车、面包车等。
其他交通工具 指除摩托车、助力车、家用汽车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包括三轮车、自行车、残疾人车、母子斗车以及购买零件自行装配的自行车等。
车辆用燃料及零配件 指用于家庭交通工具的燃料及充电费和零配件。
燃料 包括汽油、柴油、机油、电瓶以及电瓶充电费。
汽油 指购买车辆用汽油的费用。
柴油 指购买车辆用柴油的费用。
零配件 指购买交通工具的零配件支出。包括摩托车头盔、挡风板、挡泥板、防冻手套、护膝等。
交通工具服务支出 指除车辆用油支出和零配件外的使用各项交通工具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交通工具维修费其他相关支出。
维修费 指维修各种交通工具的支出,不包括零配件支出。
汽车使用税费 指汽车使用中所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购买时支付的相关费用,如上牌费、牌照成本费、喷码费、销售单位出库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也包括养路费、车辆管理费、车辆年检费、排污费等;包括与汽车有关的各种税及汽车内装修费用。
其他车辆使用费 指除汽车外的其他车辆的使用费。包括摩托车、自行车、助力车、三轮车、残疾人车、母子斗车等上户费、年检费、存放保管费、以及与其他车辆有关的各种税。
交通费 指家庭成员乘坐各种交通工具所支付的交通费。不包括因公出差暂由个人垫付的交通费。
飞机 指家庭成员乘坐飞机旅行的机票费及相关费用,如燃油附加费等。不包括保险费,保险费计在“非储蓄性保险支出”内。
火车 指家庭成员乘坐火车旅行的火车票费及相关的订票费等。
长途汽车 指家庭成员乘坐除市内公交汽车以外的长途汽车出行的车票费。
市内公共交通 指家庭成员乘坐市内交通工具出行的车票费。如公共汽车、地铁、轻轨铁路等。不包括乘坐出租汽车和其他交通工具。
出租汽车费 指乘坐出租汽车所支付的交通费,出租汽车一般以里程计费。包括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汽车的租用费以及结婚租车的费用。不包括公共小汽车、机动三轮车等的费用。
其他交通费 指除以上各类交通工具以外的各类其他交通工具费用。如三轮车费、摆渡费等。不包括公园内的车船及摆渡费、以及碰碰车、脚踏船、自划船的租借费(列入文娱费)。
通信 指家庭用于通信方面的全部支出。包括通信工具、电话费、邮费及其他通信费用。
通信工具 指购买各种通信工具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寻呼机、传真机等。
电话机 指购买固定电话的电话机支出,不包括电话初装费。
移动电话机 指购买移动电话的电话机,包括本地通、小灵通。不包括入网费。
其他通信工具 指购买电话机、移动电话机以外的通信工具,如对讲机、寻呼机、传真机等,也包括为通信工具购买的附件及零配件,如移动电话电池、皮套、挂件、电话线、电话号码薄等。
通信服务 指家庭用于电话初装费、入网费、电信费、邮费等方面的服务支出。
电信费 指居民交纳的电信业务使用费,包括月租费、特种业务费和根据通信时间和次数收取的通信费,也包括购买IC卡、IP卡、磁卡等各种电信卡费、电报费、电传费、公用电话费、公用电话呼叫费、电报纸费等。
上网费 指居民交纳的通过计算机或手机上网所花的费用。包括月租费、上网卡、家庭上网费及在网吧或游戏厅上网玩游戏的支出等费用。
邮费 指调查户用于邮寄信件、包裹以及汇款等支付的邮资,也包括购买包装盒、包装箱的费用、普通信封、包装费、特快专递的信封费、包裹超时保管费。不包括为集邮所支付的费用(记入其他投资支出)。
其他通信服务费 指除购买通信工具、电信费和邮费以外的其他家庭通信费。包括移动通信工具的修理费,各类通信工具的安装费和入网,即为取得特种电讯业务的使用权向电信部门支付的费用,如申请固定电话交纳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的入网费、申请一线通(ISDN)的专线费、申请163账号的入网费等。
教育文化娱乐服务 指调查户用于教育和文化娱乐方面的支出。
文化娱乐用品 指调查户用于购置家庭文娱用耐用消费品和其他文娱用品的支出。其中,购买家庭影院的根据其设备配置情况分别记为彩色电视机、影碟机、组合音响等。
彩色电视机 也称彩色电视接收机。包括显像管彩色电视机和固体显示(液晶显示、等离子显示)彩色电视机,不包括可以接收电视的计算机。
家用电脑 指有显示器、中央处理器、键盘输入设备、存贮器等主要部件组成的家用电子计算机,主要有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不包括学习机、掌上电脑。
购买整机 指一次购买具有显示器、主机、键盘全部部件的计算机。包括自行购买散件一次性组装而成的计算机。
计算机外部设备 指安装在主机外的计算机附属设备。主要包括显示器、键盘、鼠标、外置光驱、移动硬盘、扫描仪、打印机、音响、调制解调器、数码摄像头等
各种零配件及耗材 指零星购买主机内的各种零件和配件。主要有各类卡(如声卡、显卡、调制解调卡、电视卡)、光驱、软驱、硬盘、色带、墨粉、磁鼓、优盘、软盘片、打印纸等。
组合音响 指收录、扩音、放音等两件和两件以上的多功能组合音响。不包括普通音箱以及自制的音箱(归入其他文娱用品之中)。
摄像机 把景物的图像和现场的声音转换为电子信号的设备。不包括有录像功能的电视监视器。
照相机 指把景物记录在感光材料或磁性材料上的设备。包括普通照相机和数码照相机。
钢琴 击奏弦鸣乐器,主要部件包括键盘、踏板、击弦机、弦槌、琴弦、金属框架及共鸣板。主要式样有三角钢琴和立式钢琴。
其他中高档乐器 指除钢琴以外的价格在200元以上的各种中高档乐器。包括提琴、手风琴、吉他及各种电子乐器。
健身器材 指价值500元以上的体育锻炼器械,如跑步器、划船器等,不包括医疗功能的按摩器。
电子辞典 指各类袖珍电子工具。包括好易通、商务通、掌上电脑、快译通等。不包括计算器。
音像制品及软件 指除用于教育之外的记录声音、图像、文字等的磁介质和各类光盘。包括磁带、录像带、CD、VCD、DVD、游戏娱乐光盘、电子书籍等。
体育用品 包括各类体育运动器材和体育用品。如球类、棋类、乒乓球板、乒乓球台、小型健身用品(哑铃、拉力器)、秒表、刀剑、跳绳、呼啦圈、键子、跳舞毯等,不包括运动服、运动鞋。
书报杂志 指除教材及参考书以外的各种中外文图书、报纸、杂志。预订的书报杂志按订购的全部金额记入付款当月。
纸张文具 包括各种簿册、纸张、各种笔、文具盒、墨水、图钉、胶水、日历、写字台板玻璃、书立、电子计算器等。
其他文娱用品 指除上述所列文娱用耐用消费品和音像制品、体育用品以外的各类文化娱乐用品。主要包括影碟机、录放像机、录音机、摄像机、电唱机、学习机、MP3、MP4、有录相功能的电视监控器、收音机、照相器材、录像带倒带机、单放机和自制音箱、照相器材、各类玩具、低档乐器、扑克、游戏带、胶卷、鞭炮、集邮品(不包括用于投资的)、价值低廉的饰品、钓鱼用具、喂养花、宠物的食物、用具、肥料、种子支出、有线电视接线和信号分配器、儿童玩具、童车、明信片、贺卡、请柬、鲜花、盆花等。
文化娱乐服务 指和文化娱乐活动有关的各种服务费用。
参观游览 指参观各类展览、游览公园的门票及游览设施的使用费。
健身活动 指为锻炼身体而进行的各类健身活动的费用。如游泳、打球、去健身房等。如果是一次性购买活动卡,要一次性记录花费。
团体旅游 指随旅游团参加国内或出境旅游,无法拆分旅游花费的。如是自费旅游或可以拆分旅游花费的,需分别记入各项花费中。
其他文娱活动费 指除以上三项文娱活动以外的其他文娱活动费。如电影票、演出门票、歌厅、舞厅的门票、照相费、洗相费、红白喜事摄像费、体育娱乐用品的租借费、游泳场的沐浴费、存衣费、有线电视安装及使用费等。
文娱用品修理服务费 指文娱用品的修理服务费用及零配件。
教育 教育是指按一定的目的要求,对受教育者的德育、智育、体育、爱好、技能等诸方面施以影响的一种有计划的活动,与这一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即为教育支出。包括学费、教材费、家教费、赞助费、寄宿学生的住宿费等。
教材 接受各类教育购买的学习用书。
课本及参考书 指用于教育的教材及参考书,包括成人教育(包括自学者和五大生),大、中、小学学生以及幼儿的课本、讲义和其他各种学习用书,也包括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等的考前培训班书费。
教育软件 指家庭购买的各种教育用软件支出,如英语学习软件、中小学教材辅导软件等。包括系统工具软件,不包括游戏软件、电子书籍及娱乐用CD、VCD、DVD等。
其他教材 指课本及参考书和教育软件以外的各类教育用书。
教育费用 包括付给学校的各种学费、杂费、驾驶技术培训费及其他教育支出。
非义务教育学杂费 指高中及以上学生以及在非公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在校期间交纳的各种学费和杂费,包括高考报名费。
义务教育学杂费 指在义务教育期的中、小学学生在公立学校学习而支付的学杂费,包括学费、杂费、报告费、补课费以及学生参加必须参加的文化艺术、体育班学习的费用(自愿参加的培训班费用不计在其中)、向学校交纳的各种管理费、电费、困难班费、自备课桌椅购置费、电扇费、空调费、试卷印刷费等,不包括课本及讲义费,如一并交付的应进行分摊,部分费用列入教材及参考书支出项目中。
托幼费 指支付给幼儿园、托儿所和请私人带小孩的费用。包括学前班的费用,但不包括伙食费(记入在外饮食)、家庭保姆工资(记入家政服务)以及可报销的部分托幼费(记入非现金收入)。
成人教育费 指用于成人教育所支付的有关教育费用,包括学杂费、报名费、听课费、培训费等。驾驶技术培训费也列入此项中。
家教费 指聘请专业人员在家庭给子女进行各类辅导的费用。包括语文、数学等文化课的家教费,也包括对子女进行音乐、美术等艺术教育的家教费。
培训班 指在校学生(包括学龄前儿童)自愿参加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所交纳的费用。
学校住宿费 指在本市寄宿的学生在学校所交纳的住宿费。
其他教育费用 指除上列各项教育费用以外的其他教育费支出。如赞助费、转学费、择校费、课后管理班费、为发表文章而交纳的费用、捐资助学费、旁听费、教材及参考书租借费、各种考试报名费(不含高考报名费)、在校外的试卷打印、复印费等。
其他商品和服务 指无法直接归入上述各类支出以外的个人用品和其他商品与服务支出。
其他商品 指七大类以外的个人用品和各种其他商品。
金银珠宝饰品 指以珍珠、玉器等珠宝和金银制作或镀金、镀银的耳坠、耳针、手镯、戒指、项链、胸针、头簪等装饰品。不包括价值低廉的玻璃、铝制饰品(列入文娱用品项目中)等。
手表 指一种戴在手上的计时工具,包括机械表、电子表、石英表、自动表。不包括怀表和运动秒表。
理发美容用具 指用于理发和美容的工具。包括剃须刀、刮脸刀具、理发用具、镜子、梳子、电吹风、卷发器等。
化妆品 指清洁、保护、美化人体面部、皮肤以及毛发等的日用化学品。包括护肤化妆品、毛发化妆品、美容化妆品。主要有:胭脂、粉饼、指甲油、洗面奶、洗发水、润肤霜、爽肤水、唇膏、眉笔、香粉、香水、头油、摩丝、定型水、焗油膏、倒膜膏、、染发用品等。
其他商品 指饰品、手表、化妆品、理发美容工具以外的各种个人用品支出,包括手提包、眼镜、牙膏、牙刷、毛巾、打火机、怀表、表带、手杖、发套、甘油、蛤蜊油、痱子粉、花露水等。包括无法列入七大类支出的其他各类商品,如迷信用品、丧葬用品、老鼠药、蟑螂药、各种驱蚊药水(片)等等。
服务 指用于个人消费中的服务费,包括旅馆住宿费、理发洗澡费、美容费等。
旅馆住宿费 指居住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场所支付的住宿费,不包括住校的住宿费(记入教育中的学校住宿费)。
理发洗澡费 指用于一般的理(烫)发和洗澡费用。不包括出于美容和其他需要而支付的染发、中高档烫发、修发和蒸气浴、桑拿浴以及修脚、搓澡、按摩的费用。
美容费 指出于美容的目的而支付的服务费。包括整容、面部护理、手部护理、整形、染发、中高档烫发等。
其他服务费 指除理发洗澡费、美容费以外的其他服务费,如蒸气浴、桑拿浴以及修脚、搓澡、按摩的费用。包括无法归入七大类服务支出的其他各项服务支出,如迷信服务费、丧葬费、请律师等(指非营业性)的诉讼费、公证费以及部分证件的工本费、参加各类应聘的报名和考试费(与教育类中的考试报名费不同)。
对服务性支出,根据用途性质记入相应的七类商品支出中,确实无法归入的,统计在本项中。
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收入调查表
非现金收入 指居民从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处免费或低价(扣除自付部分)得到的各种商品及服务,自产的各种农副产品也包括其中。共分八类: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主要来源包括:
1.本人工作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给个人生活消费物品(包括指定商品的购物劵、消费卡等)及服务。
2.政府、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给居民的生活消费品(包括指定商品的购物劵、消费卡等)和服务。包括社会救济物品等。
3.个人(农业居民、海外亲朋)赠送的各种生活物品(包含各种有价证劵、消费卡)及服务。
4.被调查户自己生产的各种农副产品。如:肉、禽、菜、蛋等。
5.各种特殊所得实物。如打牌赌博所得实物、捡拾实物等。
其记账原则:凡属现金收入以外的实物性收入及服务,均记入非现金收入账中。
非现金收入填报方法 凡是免费或低价(扣除自付部分)从以下途径,即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农业居民、海外亲朋之间得到的各类商品及服务,均按当地市场平均价记入非现金收入。
凡是由多人参加的活动,在折算时均按每人消费多少金额记入非现金收入。如:某人参加宴请活动,一桌饭菜大约为400元,当时有十人参加宴请,即每人消费金额应为40元,则应在饮食服务下记入40元。
凡是象征性收取少量现金的实物,而数量又可分割的,可用当时的市场价扣除所支付的金额,记入非现金收入中;其支付的金额记入消费支出调查表中。
无论是先发实物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发实物,均在发实物月份按市场价记入非现金收入,而在付款月份将实际付款记入“其他商品”中。
非现金收入户数指当月实际发生非现金收入的户数。
在宾栏中,除包括来自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外,来自其他单位、非中国城镇居民、调查户自产等方面的非现金收入归入其他。
来自单位 指来自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各种实物及服务。
来自其他 指来自农村居民或海外居民赠送的实物及服务等。如亲友海外赠送、农村赠送、家庭自产自销的各种产品,须按当前市场价格折算成金额后也记入此项。来自城镇居民的赠送不计在内。
食品 指居民从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处免费或低价(扣除自付部分)得到的各种主要食品、副食品、烟草、酒、饮料以及干鲜果、糖果、糕点、奶制品等。包括单位或非中国城镇居民提供给居民本人的在外用餐及单位食堂免费或部分免费为职工提供的早餐、午餐、晚餐。
衣着 指居民从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处免费或低价(扣除自付部分)得到的各种穿着用品及加工穿着用品的各种材料,包括棉、麻、丝、毛和各种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纺织的各种布匹、呢绒、绸缎及其加工的服装,各种鞋、袜、帽及其他零星穿着用品等。包括劳保服装,职工出国或因工作需要单位统一配制的服装。
居住 指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为调查户提供居住有关的支出,包括住房、水、电、燃料及其他(包括煤气、取暖费等)方面的支出。
住房 指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为调查户支付的用于住房的费用,包括房租、房屋维修支出、物业管理费、房屋装潢费等。
水电燃料及其他 指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为调查户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料费、取暖费等支出。
居住服务费 指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为调查户支付的用于住房各种服务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住房维修服务费等。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指从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处免费或低价(扣除自付部分)得到的家庭各类日用消费品及家庭服务。包括日用耐用消费品、室内装饰品、床上用品、家庭日用杂品、家具、家庭服务。
医疗保健 指从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处免费或低价(扣除自付部分)得到的用于医疗和保健的药品、用品和服务费用。包括医疗器具、保健用品、医药费、滋补保健品、医疗保健服务及其他医疗保健费用。
医疗基金 指调查户看病时从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账户中直接划拨的那部分医疗基金,包括个人医保卡刷卡消费部分。列此项目的目的是为了解调查户从医疗保险账户或医保卡消费情况。
医疗器具 指从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处免费或低价(扣除自付部分)得到的用于医疗的器具。包括血压计、体温计、注射器等。
保健器具 指从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处免费或低价(扣除自付部分)得到的用于身体保健的器具。包括按摩器、健身球、磁疗枕(药枕)、护膝、护腰、护肩等。不包括体育运动器械,如扩胸器、哑铃等。
药品费 指从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处免费或低价(扣除自付部分)得到的西药、中成药、中草药(包括药用的白木耳),包括输血费。
滋补保健品 指从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处免费或低价(扣除自付部分)得到的具有滋补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均统计在内,包括人参、鹿茸、蜂王浆、蜂蜜、花粉、阿胶、青春宝、西洋参、各种营养口服液、燕窝、胎盘等。
医疗费 指从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处免费或低价(扣除自付部分)得到用于医疗保健的服务性支出。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手术费、透视费、镶牙费、出诊费、送药费、陪侍费、住院费、救护车费等。
其他医疗保健支出 指从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处免费或低价(扣除自付部分)得到的除医疗器具、保健用品、药品费、滋补保健品、医疗保健服务以外的其他医疗保健支出,包括胶布、纱布、药棉、称重仪、减肥茶、配戴隐形眼镜洗眼液等。
交通和通信 指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为居民本人配备的交通和通信的工具和各种服务费、维修费方面的支出。
交通 指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为职工本人配备的各种交通工具及其花费所支付的(包括报销)各种费用。包括购置交通工具、车辆用燃料及零配件、修理服务费、油料费、交通费等项支出。乘坐单位上下班交通车的应按公交车支出折算后记入此项。如果是单位为职工交付的公交卡费用,应记入“工资及补贴收入”,同时将消费记入相应的交通项目中。
通信 指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为居民支付的用于通信方面的全部支出。包括通信工具、通信服务费、邮费及其他通信费用。
教育文化娱乐服务 指调查户从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得到的用于教育和文化娱乐方面的费用。包括文娱用耐用消费品、教育费、文化娱乐、旅游等项费用。
文化娱乐用品 指调查户从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得到的用于购置家庭文娱用耐用消费品和其他文娱用品的支出。
文化娱乐服务 指职工从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得到的(扣除自付部分)娱乐、旅游、体育活动、展览门票等及其他活动的支出。
教育 指在岗职工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由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支付的职工在学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习费用。如:学杂费、报名费、书费等,以及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为职工子女支付的赞助费等。
其他商品和服务 指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非中国城镇居民等为居民提供除上述各类支出以外的商品与服务支出。包括个人消费、其他商品和其他服务。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保险基金(指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居民或职工交纳的各非储蓄性保险费)归入此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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