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0001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湖南省气瓶
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质监发〔2011〕10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气瓶充装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
二○
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四条 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发改、规划、国土、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详见附件2-1);
(四)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详见附件2-2、3、4);
(五)有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安全设施(详见附件2-5);
(六)有一定的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详见附件3);
(七)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事故处理及救援措施(详见附件4)。
第六条 气瓶充装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拟建的气瓶充装站设计、安装基本情况书面告知(告知书格式见附件5)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抄送发证机关,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式样见附件6);
(二)工商登记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取证可用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替代;
(四)发改、规划、国土、安监、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五)充装站总平面图;
(六)经营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充装人员(包括充装前检查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气瓶使用登记表与气瓶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目录。
以上各复印件须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供受理承办人审核。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将全部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调试过程中应当保证充装安全设施和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可靠运行,做好相关记录,并且承担相应责任。调试阶段充装的瓶装气体不得用于销售和使用。
第三章 鉴定评审
第十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约请发证机关认定的鉴定评审机构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否则申请受理决定书失效,发证机关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时,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在2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鉴定评审安排告知申请单位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选派熟悉气瓶充装安全知识和充装工艺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评审,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表》(详见附件7),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评审组成员一般不超过4人。
第十五条 评审意见根据《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表》记录情况,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
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出具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时间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鉴定评审机构和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鉴定评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经确认整改不合格的,视同不符合条件。
评审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汇总评审资料、整改确认报告,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对照气瓶充装许可条件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发证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并通知申请单位办理领证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全部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气瓶类别和介质种类;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证书编号。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省境内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汇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五章 变 更
第二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充装范围变更和经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及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充装场地变更的或资源条件发生变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发证机关现场核查认可,换领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开展充装工作。
第二十三条 需要扩大充装范围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六章 换证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程序换领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发证机关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每年年度监督检查均一次性合格并且在安全质量上无不良记录、未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且未受到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核准,可以免予现场评审,直接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换证。
第二十六条 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气瓶充装单位因改制、破产、倒闭、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注销手续,并缴回《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场地明显的位置悬挂《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第二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只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和向气体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2、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性负责;
3、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并负责其持证上岗;
4、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5、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超过使用年限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市(州)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或报废销毁;
7、负责充装后的气瓶使用管理,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气瓶和瓶内介质,帮助用户及时处理气瓶在流通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对所属的或与其签订供气协议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8、配合做好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充装各环节基本技术力量的相对稳定,并确保充装许可条件持续有效。充装单位经营管理负责人、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和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充装操作人员等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各自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装卸、搬运、收发等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知识、法规和标准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永久气体充装单位应当具有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的装置;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自动测定氢气、氧气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液化气体充装单位的称重衡器应当具有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应当配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工具和材料;溶解乙炔气充装单位应当配备净化装置、乙炔瓶抽真空、称重及补加溶剂的装置;易燃和有毒气体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安全可靠的置换和残气残液回收或处理装置;车用天然气充装单位应当配备脱硫、脱水装置。
第三十三条 气瓶在充装前应当由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逐只进行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瓶内残余介质不明的气瓶,必须在投入充装前进行介质置换;对气瓶颜色标记不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按照原漆色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记。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核准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自有产权气瓶的使用登记。
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经发证机关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准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或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实施气瓶动态管理,并负责涂敷充装单位名称或标志,打充装单位标识钢印和气瓶编号钢印。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包括:气瓶使用登记编号、气瓶制造单位名称以及产品编号、气瓶制造日期、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气瓶上次检验日期、气瓶检验有效期等。
第三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方便安全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立瓶装气体经销网点,并负责所属的或与其签订供气合同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按照《湖南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详见附件8)所列项目的要求进行。
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或处置意见应当上报发证机关并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第三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送检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送检的气瓶数量。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每年底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种类和数量、当年检验的气瓶数量等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第四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视情节责令暂停充装1至6个月。
(1)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经发证机关同意的气瓶除外);
(2)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3)充装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使用年限的气瓶;
(4)充装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并抽除气瓶内残液或未按规定充装气瓶,造成气瓶超装或错装;
(5)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
(6)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
(7)经营管理负责人或充装前检查人员、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充装操作人员或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8)未按规定将气瓶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9)拒绝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
第四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气瓶充装许可证》:
(1)安全管理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2)擅自削减或停用安全设施,严重危及充装安全的;
(3)第四十条所列同一违法行为1年内被查处2次以上,暂停充装后仍不改正的;
(4)停止充装工作1年以上,未向发证机关申请暂停或办理注销手续的;
(5)拒不接受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2个月内未整改合格的。
被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负责人,发证机关3年内不再受理其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第四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鉴定评审工作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对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发证机关和鉴定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
附件1
气瓶充装许可证
License for Filling of Gas Cylinders
编号:
单位名称:
充装地址:
经审查,获准从事下列气瓶充装:
充装气瓶类别 |
充装气体名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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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证机关公章)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副 本 Vice-card
气瓶充装许可证
License for Filling of Gas Cylinders
编号:
单位名称:
充装地址:
经审查,获准从事下列气瓶充装:
充装气瓶类别 |
充装气体名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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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监督检查记录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发证机关: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证机关公章)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1 人员
1.1 管理人员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1.2 检查人员
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3 作业人员
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班不少于2人。
液化气体充装站应当配备取得带压密封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2人。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机泵操作人员等,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2 充装、工艺设备
2.1 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对流水线作业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氮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2.2 工艺设备
工艺设备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2.3 气瓶管理
气瓶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帐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2.4 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残液、残气处理能力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3 检测手段
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
(1)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4 场地厂房
场地厂房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5 消防及安全设施
5.1 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
5.2 应急救援措施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液化气体充装站配备有带压密封工具和材料。
5.3 安全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1)GB 1726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GB 1726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GB 17266《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GB 17267《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5.4 检修间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附件3
气瓶充装单位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一、气体储存(生产)能力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
2、制氧单位:生产能力≥
3、液态永久气体和高压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储存能力≥
4、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生产能力≥
5、低压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储存能力≥
6、其他气体充装单位的储存(生产)能力,由发证机关另行确定。
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不少于10000只(以公称容积
2.无缝气瓶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以公称容积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以公称容积
4.焊接气瓶充装单位:不少于100只(以公称容积
5.其他气瓶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由发证机关另行确定。
对边远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气瓶充装单位,在保证只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且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能够满足该地区瓶装气体用户需要的情况下,经发证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附件4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 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2 管理职责
2.1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2.2 管理人员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3 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练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4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5 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制订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工作记录格式要采用全省统一的记录格式),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附件5
气瓶充装站
安装改造工程告知书
建设单位: 工程类别: 告知日期: |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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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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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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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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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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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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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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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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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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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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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基本情况 |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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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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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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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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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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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储存(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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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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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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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划施工日期 |
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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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预算(万元) |
土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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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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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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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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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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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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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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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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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情况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制造单位 |
出厂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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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文件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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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资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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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人声明与签署 | |||||||||||||||
在此,我申明:所告知的内容真实;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 |||||||||||||||
接受告知书人员: 日期: 意见通知书编号: 发出意见书日期: | |||||||||||||||
附件6 | |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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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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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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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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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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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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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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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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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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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标识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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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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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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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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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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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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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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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成立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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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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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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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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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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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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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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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管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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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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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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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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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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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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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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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监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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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定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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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充装项目 | |||
充装气瓶种类 |
充装气体名称 |
气体储存(生产)能力 |
自有气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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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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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与签署 | |||
在此,我声明本单位的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没有对办理气瓶充装许可具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现按照规定申请充装许可,并接受鉴定和审查。在取得许可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气瓶充装安全,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 |||
申请单位所在市州监察机构意见 | |||
监察机构负责人: 日期: (公章) | |||
发证机关受理意见 | |||
负责人: 日期: (专用章) 受理编号: |
充装单位主要人员基本情况 |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部门岗位 |
职务 职称 |
持证情况(或操作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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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门岗位填写技术负责人、充装操作人员、安全员、充装前气瓶检查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压力管道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 化验员、带压密封操作工、机泵工、汽车罐车驾驶员、押运员等。
充装单位充装设备、仪器情况 | |||||
序号 |
设备、仪器名称 |
规格和型号 |
数量 |
制造单位 名 称 |
完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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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四年充装工作情况 | |||
年份 |
充装气体名称 |
总量(M3或Kg) |
瓶数(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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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换证单位填写。
附件7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表
编号: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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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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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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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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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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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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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请鉴定评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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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鉴定评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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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审统计 | ||||||||
关键项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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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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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项目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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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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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 | ||||||||
(一)符合条件 |
关键项目合格率100%,一般项目合格率90%。 | |||||||
(二)需要整改 |
关键项目合格率90%,一般项目合格率80%。 | |||||||
(三)不符合条件 |
达不到(一)和(二)的规定或带※项有一项未满足者 | |||||||
鉴定评审组成员 |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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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定结论: 鉴定评审组组长: 日期: | ||||||||
共 页 第 页
一、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与要求 |
审查类别 |
审查结果 |
审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
1※ |
1.1 建站审批 |
(1)充装站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有营业执照。 |
关键 |
|
|
2 |
1.2 组织机构 |
(1)建立站长负责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 ,责任落实; (2)站长应当熟悉气体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
关键 |
|
|
3 |
1.3 技术负责人 |
具有相应种类气体充装技术条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熟悉气体充装的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 |
关键 |
|
|
4※ |
1.4 充装员 |
持证上岗,每班不少于2人。 |
关键 |
|
|
5 |
1.5 检查员 |
持证上岗,不少于2人,每班不少于1人。 |
关键 |
|
|
6 |
1.6 安全员 |
设专(兼)职安全员,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液化气体充装站有持证带压密封作业人员。 |
关键 |
|
|
7 |
1.7 其他人员 |
应当按规定配备与所充气体相适应的气体化验员及气瓶附件检修人员。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并有安全培训记录。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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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
共 页 第 页
二、充装工艺设备和检测手段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与要求 |
审查类别 |
审查结果 |
审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
1 |
2.1 工艺设备 |
(1)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与所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 (2)充装速度应当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
一般 |
|
|
2 |
2.2 储存(生产)能力 |
气体的储存(生产)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
关键 |
|
|
3※ |
2.3 气瓶状况 |
(1)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达到规定要求,办理了使用登记; (2)建立气瓶登记台帐和档案,对气瓶状况实行计算机管理; (3)气瓶颜色标志应当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4)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志,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5)不得改装气瓶;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气瓶。 |
关键 |
|
|
4※ |
2.4 充装设施 |
|
关键 |
|
|
5※ |
(1) 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必须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 液化石油气必须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其它液化气体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
关键 |
|
| |
6※ |
|
关键 |
|
| |
7 |
2.5 残液、残气处理 |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可靠措施; (2)对易燃、有毒介质,应当有处理残液、残气设施;记录齐全。 |
一般 |
|
|
共 页 第 页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与要求 |
审查类别 |
审查结果 |
审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
8 |
2.6 计量检测 |
(1)应当按规定配备与所充气体相适应的气体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必须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
一般 |
|
|
9 |
2.7 特种设 备管理 |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档案齐全。 |
关键 |
|
|
备注: | |||||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
共 页 第 页
三、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与要求 |
审查类别 |
审查结果 |
审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
1 |
3.1 质量管理 体系 |
(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能有效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绘制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正确指导气瓶收发、检查、残液处理和充装等各项工作; (3)应当编制质量手册,任命各责任人员,制定有关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见证表卡齐全、合理。 |
一般 |
|
|
2 |
3.2 岗位职责 |
建立各类岗位责任制,职责明确。 |
关键 |
|
|
3※ |
3.3 规章制度 |
应有完善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 |
关键 |
|
|
4※ |
3.4 操作规程 |
应有充装操作等规程。 |
关键 |
|
|
5 |
3.5 标准规则 |
有与充装气体有关的规程、标准和技术资料。 |
一般 |
|
|
6 |
3.6 质量管理 体系运转 |
(1)质量手册应当正式颁布实施,并且应当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动以及生产工艺的进步与改造而及时进行修改; (2)各项规章制度应得到贯彻执行,各责任人员应当履行其职责,并熟悉相关法规标准。 |
关键 |
|
|
备注: | |||||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
共 页 第 页
四、充装工作质量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与要求 |
审查类别 |
审查结果 |
审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
1 |
4.1 充装记录 |
有气瓶收发、充装前后检查等记录,项目齐全,填写清晰、正确,签署完备 |
一般 |
|
|
2 |
4.2 充装质量动态考核 |
现场跟踪一批气瓶的充装过程进行检查,其充装工作应当符合工艺规程,各环节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并考核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1)气瓶充装前的检查项目和要求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2)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巡回检查,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的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体充装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复称; (5)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6)充装后对瓶体外观进行检查,对易燃有毒介质气瓶应当检漏,不符合要求的气瓶能妥善处理; (7)应当填写气瓶充装记录。 |
关键 |
|
|
3 |
4.3 充装质量 |
(1)各项记录齐全,符合要求;(2)检查气瓶外观、充装气体压力(重量)、瓶阀、防震圈、警示标签等是否符合要求,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
关键 |
|
|
备注: | |||||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
共 页 第 页
五、充装作业环境及安全设施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与要求 |
审查类别 |
审查结果 |
审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
1※ |
5.1 站址设置、 建筑 |
应当符合有关防火、防爆、环保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
关键 |
|
|
2 |
5.2 消防设施 |
(1)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有明显隔离措施; (3)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4)在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 (5)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6)应当经消防检查合格。 |
关键 |
|
|
3 |
5.3 安全技 术条件 |
安全技术条件应当分别符合GB17264、GB17265、GB17266、GB17267等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
关键 |
|
|
4※ |
5.4 应急救援 措施 |
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工器具,定期进行演练。液化气体充装站配备有带压密封工具和材料。 |
关键 |
|
|
5 |
5.5 检修间 |
应当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
一般 |
|
|
备注: | |||||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
共 页 第 页
附件8
湖南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
一、检查评定统计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项目合格率 |
1 |
执行法规情况 |
关键项目合格率=(关键项目合格数\关键项目总数)*100% 一般项目合格率=(一般项目合格数\一般项目总数)*100% |
2 |
内部管理情况 | |
3 |
充装人员情况 | |
4 |
充装工作质量 | |
5 |
服务质量 | |
综合评 定结果 |
|
注:检查评定意见分为两种:
一、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100%合格,一般项目≥90%合格,且在两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上述要求的。
二、不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2个不合格,或一般项目≥30%不合格,且在两个月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介于合格和不合格之间的,经两个月整改,能达到合格要求的评为合格,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评为不合格。
二、检查项目评定表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项目类别 |
评定结果 |
备注 |
检查人员签字 |
1 执 行 法 规 |
1·1 |
充装许可证。 |
充装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关键 |
|
|
|
1·2 |
是否认真执行法规,是否能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
·根据掌握的材料和监察机构反映;是否有违反充装许可制度行为;是否有拒绝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行为。 |
关键 |
|
|
| |
1·3 |
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统计报表,汇报建档气瓶和定检气瓶情况和安全状况。 |
·查阅上报材料或存档资料,应按时向安全监察机构上报自有产权气瓶种类及数量以及当年已检气瓶数量和第二年计划送检气瓶数量。 |
一般 |
|
|
| |
1·4 |
是否按规定对气瓶进行登记、建档和动态管理 |
·检查气瓶数量是否满足许可要求,是否办理了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气瓶计算机档案·检查充装单位待充、在充、充后气瓶是否有超期未检气瓶和不合格气瓶。 |
关键 |
|
|
| |
2 内 部 管 理 |
2·1 |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与气瓶充装质量有关管理制度能否认真执行。 |
·及时收集与气体充装项目相适合的最新国家法规、标准及技术资料。 ·气瓶充装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自查见证材料齐全。 |
一般 |
|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项目类别 |
评定结果 |
备注 |
检查人员签字 |
内 部 管 理 |
2·2 |
充装计量、监测、报警仪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检定。 |
·压力表定期检定记录及检定标签。·称重衡器定期检定记录及检定标签。 ·易燃、有毒气体的浓度报警装置数量及位置符合规定要求,有定期检定记录。 |
关键 |
|
|
|
2·3 |
可燃、助燃气体充装单位电气防爆、防雷和防静电设施是否定期检验、检修。 |
·易燃、助燃气体输送、充装、压缩系统有导静电设施,其接地电阻要小于10欧,并每年至少测试一次,有测试报告。 ·气体充装单位瓶库、储存容器、输送管道应设防雷设施,其接地电阻小于10欧,并每年至少测试一次。 可燃气体充装、压缩、瓶库电气,为防爆型。 |
一般 |
|
|
| |
2·4 |
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
·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单位,消防设施,消防给、排水及灭火器材应定期检查、检修。 ·消防设施应经检查合格。 |
一般 |
|
|
| |
2·5 |
气体充装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齐全完好,能否及时完善。 |
·永久气体充装单位必须有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的装置。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充装单位,应设置自动测定氧气,氢气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 ·液化气体充装单位的称重衡器必须设有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带压密封工具和材料完好有效·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应配有净化装置、乙炔瓶抽真空、称重及补加溶剂的装置。 ·易燃和有毒气体的充装单位应有安全可靠的置换和残气残液回收或处理装置。 ·车用天然气充装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脱硫、脱水装置。 |
关键 |
|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项目类别 |
评定结果 |
备注 |
检查人员签字 |
2、 内 部 管 理 |
2·6 |
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安全附件是否定期检验及校检。 |
·查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安全附件定期检验校验报告,查爆破装置定期更换记录。 |
关键 |
|
|
|
2·7 |
充装设备是否完好,设备台账是否齐全。 |
·充装单位设备应符合标准、法规要求。 ·在用仪器设备应90%以上完好,仪器设备台账齐全。 |
一般 |
|
|
| |
3、 充 装 人 员 |
3·1 |
充装单位人员的数量和持证情况与充装工作是否相适应。 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法人代表及充装单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有一名持气瓶检查员证并具有工程师(或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至少有两名以上持证的气瓶充装前检查员和带压密封作业人员。·每班至少有两名持证的气体充装操作人员。 |
关键 |
|
|
|
3·2 |
充装人员素质和水平能否满足气瓶充装工作需要。 |
·对照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查阅当年是否有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见证材料。 ·技术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安全员、持证检查员应熟悉现行规程、标准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
一般 |
|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项目类别 |
评定结果 |
备注 |
检查人员签字 |
4、 充装工作质量 |
4·1 |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气体分析记录等工作见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抽查的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格式内容应符合法规、标准要求,报告签字审批手续齐全。 |
关键 |
|
|
|
·气体分析记录。 |
一般 | ||||||
4·2 |
现场气瓶充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
·待充、在充、充后的气瓶中是否有超期未检气瓶,是否有非自有产权气瓶,是否有改装气瓶。 ·气瓶颜色标志、安全附件(瓶帽、防震圈)是否符合标准和齐全。 ·充装合格的气瓶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
关键 |
|
|
| |
4·3 |
有无充装工作质量事故。 |
·根据反映核实,年度内未发生与充装工作质量有关的安全事故。 |
关键 |
|
|
| |
5、 服 务 质 量 |
5·1 |
是否按制度定期征求用户意见,对问题是否能及时处理。 |
·有定期征求用户反馈意见的见证材料,及时处理用户及有关部门意见。 |
一般 |
|
|
|
5·2 |
充装单位是否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法规教育。 |
根据反映或查见证,检查对用户(如气体经销人员)的气体及气瓶安全技术知识、法规和标准等方面培训见证材料。 |
一般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