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公开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3/2012-00256 文号:湘工商企字〔2012〕260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29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07-01 签署日期:2012-07-26 登记日期:2012-07-26 所属机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所属主题:工商 发文日期:2012-07-26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公开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监管的开展市场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行为记录是指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和需要公布的其他违法案件记录。

第四条  公开应当及时、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报送、审核、复核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含工商所)为违法行为记录的报送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的报送工作。

(一) 整理违法行为记录的有关资料和业务系统案件信息。

(二) 分别于每年610日和1210日前向本级局审核机构报送违法行为记录材料。

(三) 报送违法行为记录材料须提交违法行为记录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为违法行为记录的审核机构,负责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一)  审核报送机构提交的材料。

(二)  审核材料相关的案件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完整。

(三)  分别于每年615日和1215前向本级局复核机构提交已审核的材料。

(四) 分别于每年630日和1230日前向上级工商机关企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已复核的违法行为记录登记汇总表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为违法行为记录的复核机构,负责本级局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的复核工作。

    (一)  复核企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

    (二)  复核相关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对应当不予公开的,通知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

(三)  分别于每年620日和1220日前将已复核的材料送交企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开

    第八条  违法行为记录须在相关案件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方可公开。

第九条  违法行为记录每半年公开1次,公开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统一对全省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开。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省局公开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公开本级归集的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信息发布机构办理。

(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机构汇总全省系统材料,制定公开文件,报局领导审批。

(二)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发布机构办理违法行为记录的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 发布时间为每年的元月中旬和7月中旬。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开方式:

(一)  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湖南信用网发布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二)  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在省级主要媒体发布市场主体典型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在公开的同时,将公告文本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开的具体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主要违法事实。

(三)  处罚内容和依据。

(四)  处罚决定日期。

(五)  办案机关。

第十五条  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开前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附加告知“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公开办法》予以公开”

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记录公开后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向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办案机关在接到当事人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经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核查确认后,出具书面答复予以维持或者更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级上报的违法行为公开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记录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归集、审核、复核和公开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7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黄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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