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局公告

索引号:430S00037/2010-72342 文号:2008年第1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3-02-08 签署日期:2008-01-07 登记日期:2010-11-01 所属机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0-11-0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粮食局

 

2008年第1

 

 

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证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确定《湖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湖南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经营者(各级储备粮企业除外),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二○○八年一月七日

 

附:

 

湖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一、当粮食市场出现供大于求、粮食价格明显下跌的情况时,粮食经营者的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30%

二、当粮食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粮食价格明显上涨的情况时,粮食经营者的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10%

三、粮食经营者的最低和最高库存的具体数量,由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四、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实施,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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