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42005
湘政金发〔2010〕4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
工作指引》
各市州金融办:
现将《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
主题词:融资性担保 规范整顿 指引 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0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100份)
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
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根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214号),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
规范整顿的范围是:
二、规范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要求且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注册地县域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在注册地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依法严肃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业务经营:是否以融资性担保为主业,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骗贷、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以及偏离担保主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等不允许经营的业务。对既达不到《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又偏离担保主业,借担保名义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净化担保市场环境。
(三)拨备覆盖率: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四)任职资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规定。
(五)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是否按照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和实施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程序,具体包括担保费收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担保评估制度、内部审批流程、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是否建立,资金运营是否隐藏重大风险等。是否按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准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六)审慎性指标
1.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
2.自有资金进行其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20%。
3.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步骤(时间安排按照湘政办明电[2010]214号掌握)
(一)动员部署阶段
1.各市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辖内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规范整顿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2.各市州结合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州规范整顿方案,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3.各市州参照省政府金融办提供的规范整顿通告通稿(附件一)制定本市州通告,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5天以上)。
(二)自查自纠阶段
1.县市区金融办(尚未设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指定主管地方金融工作的部门,下同),按照自愿的原则受理担保机构申请书,并予以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有: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公司简况、业务经营情况等。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二)。
(3)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银行机构等债权人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1家及其以上)。
(5)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查询授权书、贷款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当前对外担保余额信息记录。
(6)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至少1份)。
(7)合作银行出具的担保业务合作证明(至少1家)。
(8)市州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审慎性文件、资料。
2.县市区金融办受理材料后,对公司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市州金融办复审。
3.市州金融办在复审时,以实际开展了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标准,确认是否列为规范整顿对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附件三),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4.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内分支机构,待其总公司申报登记获确认后,持总公司登记确认回执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到所在市州金融办办理登记。分支机构注册地与总公司注册地在同一市州的,可与总公司一并参加规范整顿。
5.公司自收到市州金融办出具的《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15个工作日内,根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规范整顿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金融办初审后再报市州金融办审查。
6.市州、县市区金融办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的原则,帮助和指导公司开展规范整顿工作。
7.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期间,应聘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负债、业务经营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本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2)担保公司业务经营合规性、客户保证金管理、风险拨备等情况。
(3)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性指标达标情况。
(4)当期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表。
(5)中介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诚信经营的承诺书。
(三)规范完善阶段
1.融资性担保公司完成专项审计后,可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提出验收申请。
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验收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来源、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等事项。需变更公司名称的要提供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规范整顿情况报告。包括规范整顿工作情况、对照规范整顿重点内容自查发现的问题、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措施和结果、以及拟保留分支机构名单等。
(3)专项审计报告。
(4)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持续出资的承诺书(附件五)、持有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简介。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重新确认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6号)办理,并按照该《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市州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审慎性文件、资料。
2.县市区金融办按照“申请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对辖区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验收完毕后,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填列《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登记汇总表》(附件四),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县市区规范整顿工作情况总结、汇总表和各担保公司资料(1份)报市州金融办。
3.市州金融办对县市区金融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组织审核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成员由各市州金融办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必要时,可聘请熟悉融资担保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审核工作。
4.市州金融办对辖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验收完毕后,填写《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登记汇总表》(附件四),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本市州规范整顿工作情况总结、汇总表和各担保公司资料(1份)报省政府金融办,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验收申请。
5.此次规范整顿后,对从
(四)检查验收阶段
1.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各市州金融办提交的验收申请,统一组织对市州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金融办重新行文确认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公司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2.
附件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通告(通稿)
根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从
规范整顿的对象是:
注册地在本市州,符合规范整顿条件的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于
参加规范整顿的担保公司,可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退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等方式规范整顿。其中,采取重组、合并方式的,在申报登记时要提交其对存量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处理方案,妥善处置存量业务。
逾期不申报登记或申报登记未获确认的担保公司,不参加本次规范整顿,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营业执照有关事宜。此类公司如要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须待本市州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按照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标准和程序申请报批。
××市(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附件二: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机构公章: 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 | ||||||||||
成立时间 | 年 月 | 组织形式 | | 何时开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 年 月 | |||||
公司住所 | 从业人数(人)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联系人 | 电话 | |||||||
注册资本 | 总额 | 实收资本 | 国有股份 | 民营股份 | 其他 | |||||
业务范围 | ||||||||||
分支机构 基本情况 | 所在地 | 公司住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与银行等 金融机构 合作情况 | 合作银行名称 | 授信额度 | 担保余额 | |||||||
业务经营 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 户数(家) | 累计担保 金额 | 未到期担保 责任余额 | 累计代偿 金额 | 累计损失 金额 | |||||
风险拔备及投资情况 | 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 | 担保赔偿 准备金 | 其他投资 | |||||||
总额 | 股权投资 | 债权投资 | ||||||||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三:
(一)版本一
申报规范整顿登记
回 执
××××××担保公司:
申报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符合申报规范整顿登记条件,现予确认,同意按规定参加规范整顿。
××市州政府金融办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二)版本二
申报规范整顿登记
回 执
××××××担保公司:
申报登记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你公司在2008年3月8日以来确实经营过融资性担保业务。因此,你公司不符合申报规范整顿登记条件,不予确认。
××市州政府金融办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附件四:
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登记汇总表 | ||||||||||||||||||
填报单位:(由市州、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填写) |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成立时间 | 从业人数 | 分支机构数量 | 注册资本金 | 合作银行数量 | 授信额度 | 累计担保户数(家) | 累计担保金额 | 未到期责任余额 | 累计代偿金额 | 累计损失金额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担保赔偿准备金 | ||||
总额 | 国有资本 | 民营资本 | 其他 | |||||||||||||||
1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 复核人: | 联系电话: | 填表日期: | |||||||||||||||
附件五:
股 东 承 诺 书
本公司(本人)已认真学习《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清晰知晓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本公司(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自愿出资(增资)××万元,入股××××融资担保公司,占股份总额的××%。本公司(本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已按时足额缴纳。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虚假注册,不抽逃注册资金,并愿意根据担保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自身投资能力,持续增加资金投入。
二、本公司(本人)严格按照《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规范整顿验收申报材料;本公司(本人)提供的申报验收材料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本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将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融资担保公司加强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不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骗贷、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偏离主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等活动。
四、本公司(本人)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可能出现的损失和风险,愿意在法定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签章(个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