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5/2013-02263
文号:湘国土资发[2013]1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3-14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05-06
签署日期:2013-04-02
登记日期:2013-04-19
所属机构:省自然资源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3-05-05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湘国土资发〔2013〕17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
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行为,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1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设项目有偿压覆矿产资源制度。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一次性资源,依法属国家所有,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只拥有对矿产资源的勘探权和开采权,不具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因公共利益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可批准压覆矿产资源。建设单位对矿业权人予以适当补偿。
二、实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论证制度。建设单位在项目(含城市规划区内已设矿业权的单个建设项目)论证中,应将压覆矿产资源纳入论证范围。委托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进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对压覆已探明矿产资源和已设置矿业权的不可避免性进行论证。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单位应对压覆范围进行科学、严格论证,不能简单的、机械的以规定距离确定压覆范围。对于探矿权和采矿权部分压覆后,矿业权范围内勘查或采矿活动无法再正常进行,不能保留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压覆范围为整个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
三、严格压覆矿产资源的评审审批。根据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意见进行备案,建设单位根据备案书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对压覆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对上述范围的矿床规模未达中型的矿产资源及其它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应签订压覆协议。
四、补偿内容和标准。
分以下两种情形:
1、压覆国家出资并正在进行的地质勘查的探矿权或已探明资源储量矿产地的,原则上按经核实的工作量及现行预算标准计算的工作成本进行补偿。
2、压覆非国家出资矿业权的,原则上按以下补偿范围和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
①被压覆范围矿业权的取得成本;
②被压覆范围探矿权的勘查投资和行业投资平均利润;
③被压覆采矿权开采投资加同类开采矿山行业投资平均利润减已获投资回报。
第1种情形的补偿费由建设单位上缴财政,由国土资源部门用于地质找矿和矿业发展,不得用于其它支出;第2种情形由建设单位将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矿业权人。
五、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或矿业权的,按协议补偿到位后,矿业权人应及时办理矿业权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4月2日
抄送: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3年4月8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