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5-14010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湘国土资发〔2015〕27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矿业权价款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价款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和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矿业权价款征收管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已出让的矿业权,矿业权人一次性缴纳矿业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在矿业权有效期限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价款500万元以下的一次缴清,500-800万元分两期缴纳,800万元以上的分三期缴纳。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
二、对已出让的矿业权,经储量核实检测原来开发利用矿种有新增资源的,按评估价收取价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按评估价的2倍收取价款:
(一)经国土资源部或经省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
(二)已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未进行有偿处置的。但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发布前的,按评估价缴纳。
(三)已出让的采矿权,有扩界新增资源的。
(四)原采矿权范围内新增开发利用矿种的。
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1月9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