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5-04153 文号:湘国土资发〔2015〕4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5-140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0-11-23 签署日期:2015-10-19 登记日期:2015-10-23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土地 发文日期:2015-10-23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湘国土资发〔2015〕43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顺应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规范社会资金投资耕地开发,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43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界定社会投资耕地开发条件

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拟投资项目应取得当地村组和群众支持,由村委会出具支持实施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社会投资主体应与拟开发耕地所在地村组签订土地耕种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竣工后耕种期限不低于3年)。

(四)不得涉及权属主体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区域。

(五)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依据,确保地类符合耕地开发要求。

(六)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连片开垦新增耕地旱地规模原则上达到30亩以上,水田达到20亩以上。

(七)周边交通条件便利,能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

(八)坡度适宜,最大地面坡度旱地不得大于25度,水田不得大于15度。

(九)土壤质地较好,最小土体厚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一般以砂壤或壤土为宜,不得选择极端的砂土或粘土区域。

(十)具备自流灌溉条件,如确受自然条件限制,也应满足新开耕地的基本灌溉条件。

(十一)不得选择土壤中度或重度污染区、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河流行洪区等区域。

二、严格项目实施监管

对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由投资主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规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项目选址、立项、设计和预算编审、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等环节比照政府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一)项目选址审查阶段

项目选址可由社会投资主体先行确定拟开垦地块,再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地类、坡度、水源、土壤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后,出具选址踏勘报告。涉及滩涂、河流水面、林地等,由投资主体自行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取得水利、林业等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

(二)项目立项阶段

社会投资主体依据村委会出具的支持实施书面意见,与村组签订的土地耕种合同,以及相关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立项条件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评审,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设计、预算评审阶段

社会投资主体可自行委托或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荐的具有资质的测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测量,编制设计和预算。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社会投资主体和当地村组意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项目实施阶段

社会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可自行委托或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荐的具有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五)项目验收阶段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村民代表开展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并由农业部门另行出具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在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开展项目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工程验收应重点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各项工程数量完成情况,评定工程建设和新增耕地质量以及工程资金支出情况等;项目验收应重点复核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新增耕地使用和管护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料管理情况等。

工程验收前,由批准立项的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单位,或财政评审中心开展工程结算审计,认真核定项目工程数量、质量和工程资金支出情况,按规定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三、合理确定社会投资耕地开发指标回购标准

社会投资耕地开发形成的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的,应由新开耕地指标所在地人民政府实施回购。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耕地开发,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灵活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回购标准。

(一)项目实际成本支出+合理比例利润模式。由批准立项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核算项目实际成本支出,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合理比例,给付项目投资人一定利润。

(二)根据新开垦耕地质量等级确定回购标准模式。由批准立项的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农业以及财政部门根据新开垦耕地质量等级差异,分级制定社会投资耕地开发指标回购标准,新开垦耕地质量等级越高,回购标准越高。

(三)协商确定回购方式和标准的模式。通过由批准立项的同级人民政府与社会投资主体协商来确定新开垦耕地指标的回购金额。

四、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指标易地转让

从2016年1月1日起,社会投资耕地开发指标易地转让相关工作按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38号)规定办理。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0月19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印制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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