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1-02268 文号:湘国土资发[2011]20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140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7-13 签署日期:2011-06-03 登记日期:2011-06-13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6-13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14005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湘国土资发[2011]2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

  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但仍存在矿业权出让行为不够规范、矿业权转让尚未进入有形市场交易、交易规则不一、交易制度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土资源领域“两整治、一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出让转让市场管理,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体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以现有国土资源交易机构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功能,健全矿业权交易制度,加强与编制、人事、财政部门的协调,落实好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配备相应的地质、采矿、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建立固定的交易场所,具备办理交易服务、确认交易结果、公示交易行为和提供信息服务等基本功能,加快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业权市场体系。

  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按照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承办全省矿业权转让和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市州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承办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出让交易。

  县(市、区)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二、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公开交易制度

  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一律进入矿业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未进入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部门下达交易任务书后,由交易机构承办出让交易资料和文件编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结果确认等工作。

  (二)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以公告的方式在政务大厅、门户网站、交易机构的交易大厅对矿业权申请人及矿业权基本情况予以公开。其中协议出让探矿权的,由交易机构承办交易文件编制、公告发布、结果确认等工作;协议出让采矿权和探矿权转采矿权且需进行有偿处置的,由交易机构承办出让交易资料和交易文件编制、公告发布、结果确认等工作。

  (三)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寻找受让人和自行寻找受让人转让矿业权的,一律在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国土资源部门凭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文书和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

  协议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矿业权,原则上必须公开竞争交易,协议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交易机构应提请审批发证机关重新委托评估,并按评估价进行鉴证。

  三、全面推行矿业权网上交易

  省级矿业权交易项目(含省厅原已委托市州局组织的矿业权交易项目)除经省厅批准的外,均须在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市州组织实施的矿业权交易项目,在2011年9月1日后,其网上交易比例要达到50%以上;2012年1月1日起,除报经省厅批准的项目外,均须在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

  实行矿业权交易网上备案制度。矿业权网上交易完成后,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会自动对交易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备案。对于未实施网上交易的,也应及时按照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对矿业权交易备案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备案资料。对于不及时进行网上备案的矿业权交易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程序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和批复矿业权出让计划,对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交易任务书。

  2、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编制出让交易所需的相关资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

  3、矿业权交易机构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

  4、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5、公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公示的主要内容:受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成交时间、地点,受让(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办理矿业权登记所需的资料和要求,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等。

  6、受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持《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向具有矿业权许可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勘查、采矿登记。

  (二)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和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需进行有偿处置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

  2、国土资源部门以公告的方式在政务大厅、门户网站、交易机构的交易大厅对矿业权申请人及矿业权基本情况予以公开,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开的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名称、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申请的矿业权范围(含坐标、面积)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

  3、经审批同意协议出让的,国土资源部门对交易机构下达交易任务书。

  4、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编制出让交易所需的相关资料。

  5、矿业权交易机构与申请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6、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申请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7、受让人(申请人)持《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向具有矿业权许可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勘查、采矿登记。

  (三)矿业权转让

  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寻找受让人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矿业权转让人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委托申请。

  2、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委托约定的方式(招标拍卖挂牌),确定受让人。

  3、转让成交的,矿业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矿业权转让合同鉴证文书。

  4、公示转让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公示的主要内容: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资源储量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

  5、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持矿业权转让合同鉴证文书、转让合同等及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向具有矿业权许可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自行寻找受让人转让矿业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矿业权转让、受让双方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鉴证申请。

  2、矿业权交易机构对符合鉴证条件的,出具鉴证文书。

  3、公示转让结果。公示期及内容与委托转让结果公示相同,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4、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持矿业权转让合同鉴证文书、转让合同及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向具有矿业权许可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五、加强对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监督全省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全省违反交易规则、程序的行为;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矿业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辖区内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的具体办法,查处辖区内违反矿业权交易规则、程序的行为。

  (二)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矿业权有形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有关制度、交易规则、程序,协调全省矿业权重大交易活动,负责全省矿业权交易政策调研、矿业权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矿业权交易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等。

  (三)加快矿业权交易统一监管平台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交易机构要以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为基础,加快矿业权交易统一平台建设,健全矿业权交易监管体系,加强矿业权交易数据统计和市场监测,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四)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各级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承担矿业权出让转让工作的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五)各级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易规则、程序规定,实行风险提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能,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二О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О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印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现就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求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是加强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行阳光行政,推进矿业权管理的规范化;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矿业权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

  近年来,部分省(区、市)在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建立了矿业权交易机构,制定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促进了矿业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但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和规范的问题,有的省(区、市)还没有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不够规范,矿业权属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已建的矿业权有形市场还存在体制不顺、规则不一、监管不严等方面的问题;权力寻租现象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甚至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切实加大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力度。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

  (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步伐。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已经建立交易机构的,要完善市场功能,健全交易制度;尚未建立交易机构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新建、在已有事业单位增加职能或利用土地有形市场、政府建立的产权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加快建设矿业权有形市场。

  (二)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相关的交易活动。矿业权交易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地质、采矿、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具备固定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确认交易结果、公示交易行为和提供信息服务等基本功能。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承担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工作,可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推进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公开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承办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确认结果等具体工作。出让公告中应对拟出让的矿业权作出风险提示、明确竞买人(投标人)的准入条件等。

  交易机构应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办理矿业权登记所需的资料和要求,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等。

  (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政务大厅和门户网站上公开,设立交易机构的还应在交易机构大厅中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申请的矿业权范围(含坐标、面积)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

  (三)委托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和自行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一律在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资源储量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

  (四)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应当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由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确定主体并公示;需到国土资源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矿业权人到矿业权所在地的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

  (五)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和公开期间反馈的有异议的意见和信息,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矿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对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指导和监管

  (一)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全国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机构建设、公开公示程序和内容、制定交易规则等提出指导意见,完善并监督执行各项交易规则。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省级(含)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矿业权交易机构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建立网上监督系统。

  (三)推进矿业权交易统一监管平台建设,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为基础,利用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获取和集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矿业权交易信息,实现对全国矿业权市场信息的统一监管,公开发布和提供信息服务;推行矿业权网上出让。

  五、落实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保障措施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建设步伐,在机构性质、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和工作费用等方面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落实好机构、人员和经费,做好行政、事业等单位在运行和管理中的工作衔接,推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要注重对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宣传;要公开交易规则、程序、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要进行交易风险提示,引导矿业权人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保障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已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的,要进一步探索创新,完善市场功能、交易规则和程序、公示公开的内容及相关制度。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汇总报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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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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