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11/2012-00206 文号:湘建景〔2012〕7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160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5-30 签署日期:2012-04-28 登记日期:2012-05-30 所属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2-05-30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2-16005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管理,进一步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合理指导和引导风景名胜区发展,加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依据,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指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在设立2年内应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之前,应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模拟纲要,以确定风景名胜区范围等基本原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风景名胜区时,应当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模拟纲要审查意见。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市州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

  跨县(市)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前,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应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修编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修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还需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九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确定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内容,作为下一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框架和依据。

  第十条 县市、市州人民政府逐级组织规划纲要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方可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县市、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逐级组织审查,省人民政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县市、市州人民政府逐级组织审查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等重大事项进行修改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应逐级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修改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重大事项,还需由省人民政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重大事项修改内容,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应逐级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修改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其他内容修改内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还需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成果向社会公示,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作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材料。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并将10套正式成果报请加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章,作为存档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成果文件应满足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成果和总体规划修改,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评估,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邀请有关专家组织现场调查、出具审查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应根据评估情况和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由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由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

  第十九条 省外规划设计单位来湖南省行政范围内从事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应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督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管理规定〉》(湘建城[2003]284号)同时废止。

  附:1、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纲要报批文件格式

  2、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3、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成果文件格式

  附件1: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纲要成果要求

  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纲要,作为下一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框架和依据,重点研究、深入分析确定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范围和主要内容。

  二、规划纲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景观资源品位类型及分布,原则划定风景名胜区的界线,并初步评价风景资源,划分景观类型。

  (二)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及发展目标,拟定规划指导思想。

  (三)原则确定风景名胜区分区结构及布局。

  (四)拟定风景保护及培育规划。

  (五)初步估算风景名胜区环境容量及旅游规模。

  (六)原则确定旅游接待设施规模及布局。

  (七)原则确定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八)原则确定风景区内的道路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布局。

  (九)原则确定风景名胜区分期发展计划。

  三、 规划纲要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及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

  四、文字说明主要包括:

  (一)简述风景名胜区自然、历史、社会经济及资源分布状况。

  (二)将风景名胜区资源进行初步分类和评价。

  (三)原则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

  (四)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及发展目标。

  (五)拟定规划指导思想及期限。

  (六)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及培育规划。

  (七)提出风景名胜区分区结构及布局设想。

  (八)初步估算风景名胜区环境容量及旅游规模。

  (九)对旅游接待设施规模及布局、居民社会调控提出原则性规划意见。

  (十)初步确定风景名胜区内重大的道路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布局构想。

  (十一)提出制定和实施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十二)其他重要内容。

  五、图纸主要包括:

  (一)现状图(包括综合现状图)。

  (二)景源评价与现状分析图。

  (三)地理位置和区域分析图。。

  (四)规划设计总图。

  (五)风景保护培育规划图。

  (六)旅游设施配套规划图。

  (七)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图。

  (八)道路交通规划图。

  (九)其他重要图纸。

  附件2: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成果要求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报批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

  一、规划文本

  (一)规划文本是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应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直接表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结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应当作强制性规定,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作出引导和控制性规定。

  (二)规划文本条文内容应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三)规划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总则。

  2、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

  3、风景资源评价结论。

  4、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

  5、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明确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等)。

  6、保护培育规划。

  7、风景游赏规划。

  8、典型景观规划。

  9、游览设施规划。

  10、道路交通规划。

  11、基础工程规划。

  12、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13、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14、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15、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

  16、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

  17、附则。

  (四)总则应包括规划编制目的、依据、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以及涉及本规划的其他相关规定。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二十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五)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物、人文景物的完整性和地域分布的连续性,有利于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和利用,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并应明确详细的四至界限,利于设立界标。

  (六)风景资源评价一般阐述资源分类和风景资源价值重要性等方面的评价结论。

  (七)规划目标一般应包括风景资源的保护目标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发展目标。

  发展规模要以确定环境、生态、人口合理容量为基础,制定发展的控制规模

  (八)功能分区应明确规定用地布局,采用分级方式规定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弱程度,体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不同程度的要求。

  根据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度规定,要统筹兼顾,协调安排,综合划定各级景区、各类保护区、服务基地区、居民区和其他需要的功能区,并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基础工程、服务设施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总体布局。

  (九)保护培育规划应确定分类和分级保护地区,分别规定相应的保护培育规定和措施要求。

  在保护培育规划中,要将分类和分级保护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保护地区(如重要的自然景观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史迹保护区),划为核心景区,确定其范围界限,并对其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做出强制性的规定。

  保护培育规划中应根据实际需要注意对当地历史文化、民族文化、传统习俗等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提出规定

  (十)风景游赏规划应提出景区的景观特征和游赏主题,并提出游赏景点以及游赏路线、游程、解说等内容的组织安排。

  (十一)游览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规模合理,设置符合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的要求,并应严格限定在核心景区以及其他实施严格保护区域以外的地区。

  (十二)基础工程规划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能源、邮电通讯、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火、防洪、防灾等专项规划。

  (十三)居民社会调控规划主要对涉及的旅游城镇、社区、居民村(点)和管理服务基地提出发展、控制或搬迁的调控要求。

  (十四)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提出适合本风景名胜区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途径,对不利于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生产项目提出限制和调整的要求。

  (十五)对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等若干专项规划,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类型、规模、资源特点、社会及区域条件和规划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编制。

  (十六)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按照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规划布局的要求和安排,按用地分类和使用性质,进行用地的综合平衡和协调配置。

  (十七)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对5年近期规划期内的保护和建设项目作出合理的安排,并提出初步的项目投资预算。

  (十八)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可包括规划公布、法制建设、实施保障政策、机构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十九)附则一般包括规划解释权限单位、实施日期、规划实施监督部门等。

  二、规划说明书

  (一)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是对规划内容的分析研究和对规划结论的论证阐述。

  (二)规划说明书应在规划文本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现状分析和说明。

  (三)规划说明书可以对规划编制过程、规划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作前言或后记予以说明。

  (四)编制的规划属于重新修编的,应当在说明书前言或后记中说明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的评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对重新编制规划的背景、重大调整内容等作出说明。

  (五)规划说明书应阐述风景名胜区地理位置、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发展概况与现状等基本情况,对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对策进行分析与说明,对规划的原则、目标、规定、结论、措施等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

  (六)在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的说明中,对现状基础资料充分研究和风景名胜资源内涵与特有价值的充分揭示,是编制规划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基础工作。

  (七)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的内容包括资源调查、环境质量调查、开发利用条件调查、风景名胜区评价依据等。

  (八)规划纲要、规划文本中涉及的有关主要专题研究成果、重大问题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评审意见、有关审批文件等,可以作为附件汇编于规划说明书中。

  三、规划图纸

  (一)规划图纸应当准确表示规划内容所处的地域或者空间位置,所表达的内容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现状内容与规划内容应当分别表示。

  (二)规划图纸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应符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三)规划图纸的图例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保持一致。

  (四)规划图纸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地形图。

  (五)规划图纸主要包括:现状(包括综合现状图)、景源评价与现状分析、规划设计总图、地理位置或区域分析、风景游赏规划、旅游设施配套规划、居民社会调控规划、风景保护培育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基础工程规划、土地利用协调规划、近期发展规划。

  四、基础资料

  (一)基础资料汇编主要是整理汇编规划工作中涉及或使用的各相关基础资料、数据统计、参考资料、论证依据等内容。

  (二)基础资料汇编一般涉及区域状况、历史沿革、自然与环境资源条件、资源保护与利用状况、人文活动、经济条件、人工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土地利用以及其它资料。

  (三)基础资料汇编中的文字资料、数据、附图等要准确清晰、简明扼要,统计数据要反映近期状况、准确有效,要求文字叙述与图、表相结合。

  附件3: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件格式

  一、 规划文本。

  (一)采用A4版,装订成册。

  (二)封面内容包括规划项目名称、注明“规划文本”、规划期限、规划编制单位(含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上报日期。

  二、规划说明书。

  (一)采用A4版,装订成册。

  (二)封面内容注明“规划说明书”,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三、规划图纸。

  (一)采用A3打印,折叠装订成A4大小的图册。封面内容注明“规划图纸”,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二)规划图纸要标明项目名称、图名、图例、风玫瑰、比例尺、规划期限、规划日期、编制单位等内容。

  四、 基础资料汇编。

  采用A4版,装订成册。封面内容注明“基础资料汇编”,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五、在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的扉页,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委托方、承担方(编制单位)、编制单位企(事)业法人代码、规划设计证书级别及编号、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姓名等,并加盖编制单位成果专用章。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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