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08-16002
湖南省建设厅
关于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册使用等问题的通知
湘建建函〔2008〕22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07〕8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注册、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在持证有效期内,可以作为企业招标投标、资质申报及个人执业资格的依据。
二、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原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省建设厅负责收回其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均按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建筑 建造师 问题 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司,省直有关厅局,省招标办、省劳保办、省质安总站,厅有关处室,省建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