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5—16002
湘建建〔2015〕2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各检验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系统建设要求
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建设与管理,系统由部署在省质安监总站的监管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和在线监控,形成对全省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检测行为和信用等的统一监管,从而预防和查处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资质挂靠、人员挂靠以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为实现质量检测机构网上审批创造条件。
各地可以根据现有实际情况,以市州为单位按照省厅统一时间部署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但系统必须使用与省监管系统相同的数据接口标准,确保能够做到数据的实时无缝对接和上传;各地也可以依托省监管系统为平台,使用省监管系统分配的帐号与权限,建立本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
二、适用范围
省内凡依法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含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专项试验室,均应纳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统一监管范围。
三、时间安排
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具体时间安排为:
(一)省质安监总站于2015年4月15日前开通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需要依托省监管系统平台的,应于2015年4月20日前向省质安监总站申请分配帐号与权限,指派专人参与培训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单独建立监管系统的应于2015年6月1日前正式启动,并完成与省监管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
(三)各地应有序推进系统的建设工作,在系统正式运行前先期完成各预拌混凝土(含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和具有见证取样等建筑材料类检测资质企业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的设备改造,实现机构资质、人员资格、设备使用等信息与省质安监总站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并实现力值数据自动采集、不合格数据和报告的实时上传。
(四)系统正式运行后各地应逐步实现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检测、建筑幕墙检测等检验检测过程的在线监控和数据、报告实时上传。
各地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通过科学的信息化监管措施有效监控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及时跟踪不合格检测结果及其处理情况,对检测报告签发实施管控,实现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质量检测的信息化联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附件:1.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接口
标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27日
附件1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检验检测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以下简称检测信息),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原始数据和记录、结论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负责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检测信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实施。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检测信息管理。
第二章 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管理系统,各类力学性能试验机应实行数据自动采集,收样室和检测工作场所均应实施视频监控。
第七条 省质安监总站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省监管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
(一)借助地级以上监管平台对各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
(二)对检测机构出具的主要检测项目检测报告规定统一的编号方式,包括:地区、机构、检验检测类别代码、编号流水方式等等;
(三)对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处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八条 市州单独建立的监管系统或依托省监管系统建立的平台是实施工程质量检测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信息平台,其主要功能包括:
(一)对纳入本监管平台监管的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基本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二)明确规定混凝土、钢筋等试件应植入、绑定具有唯一性识别标志且不易磨损、丢失的信息采集元件等措施,确保试件的信息真实、检测报告真实有效。
(三)保证检测报告与相应工程项目的准确对应,形成工程项目完整的检测报告信息;
(四)监控检测数据的采集和报告的签发,完整保留对检测数据的修改记录;
(五)跟踪不合格检测报告及其处理情况;
(六)对本地区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九条 检测机构配置的计算机和数据采集系统,应能满足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处理、储存和信息统计、上传的要求。
检测力学性能的测力元件应由合格的专业生产厂商生产。自动采集系统安装后,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取得检定证书。
第十条 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使用统一的试验报告格式;
2.对数据自动采集和运算。自动采集系统应能自动记录荷载—变形(荷载—时间)曲线并保存在检测单位的计算机上;
3.对各类检测报告的数量进行分类统计;
4.对信息更改自动记录。试验原始记录经人为更改后,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别,该项更改记录应自动登记到信息更改统计表中;
5.对不合格报告的自动统计及预览;
6.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管理系统的安装要求。
1.为保证管理系统运行稳定,管理系统修改、增加检测项目或升级应经省质安监管总站核准,并符合相关检测标准的规定。
2.检测机构采用的管理系统应根据国家有关检测标准及规范及时更新。不得使用不符合现行检测标准的检测软件。
3.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由检测机构和管理系统提供单位自行合同约定。
4.管理系统提供单位应向检测机构提供完整的使用说明(操作手册)和安装软件,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管理系统顺利使用。
5.严禁管理系统提供单位为检测机构提供数据修改等规避监管的特殊服务,一经查实违规行为,将立即停止该管理系统供应单位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并按各市州规定将拟送检试件信息及时录入到信息采集元件和本级检测监管系统中,确保试件信息真实可靠;对于不按要求履职的,将按《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执行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外省入湘承接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厅要求经省质安监总站备案,并符合本实施细则和各市州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要求。
第十四条 本省跨地区承接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和各市州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要求。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原始数据和重要记录进行更改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必须有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审核同意并留下书面的修改记录;
2.来样信息如需更改,送样人必须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盖章和有关人员签名的证明文件,经接样人员核实无误后,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同意方可更改。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
1.检测机构要保障使用的管理系统有效运行及互联网络的畅通,并按要求将检测报告等信息传至省质安监总站的服务器上,以确保各级主管部门顺利实施网上监管。
2.检测机构首次应用管理系统时,应对所有检测项目和参数的计算过程、结果及结论进行复核并做相应记录,发现错误或有异议,以国家现行检测标准规范为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管理系统供应单位,同时报省质安监总站。
3.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
4.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无法上传检测数据时,应在及时报告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尽快排除故障,保证信息畅通。
第十七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检测机构,必须指派专人作为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员。
第十八条 各类建筑材料、工程的检测信息,可供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网上即时查询。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充分利用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抽查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加强检测数据抽查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联动,进一步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可通过与施工单位的工程验收资料抽查比对,核实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