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为丢失孩子的夫妇发放生育证的前提是丢失的孩子被依法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在法律意义上等同于自然死亡。因此,丢失孩子后,孩子的父母应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孩子死亡。待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后,方能以孩子已被宣告死亡为由申请办理生育证。在丢失的孩子被依法宣告死亡以前,不能为孩子的父母发放生育证。此外,鉴于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推定,不一定是下落不明人的真正死亡,被宣告死亡人仍可能活着和重新出现。因此,在丢失的孩子被依法宣告死亡后,街道办事处为该夫妇发放生育证时,还应与该夫妇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明确规定今后如发现在宣告死亡事件中该夫妇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存在知情不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所发生育证自发放之日起即为无效,凭此生育证生育的孩子作违法生育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未经法院宣告死亡就再生育子女的,属于违法多生育子女,应当依法处理。
二○○九年六月九日